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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1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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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7]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玉林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直机关单位

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玉林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鉴于市直(原玉林地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支出增长过快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医疗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继续实行医疗费包干到单位使用,超支财政不补的办法。医疗费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编委办核定的人数,按有关标准拨到各享受单位。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发放到个人。

二、凡需住院的病者,必须持入院通知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住院。出院后凭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医院发票和入院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入院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属财政拨款的党政单位,遇特殊病例如癌症等,经单位同意并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住院的病人报销医疗费,先从本单位的包干医疗费中按规定报销;如有不足,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解决;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经市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市委、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休老干部按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第1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实报实销。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凡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自购药品、自设家庭病床等的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五、市委、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休老干部在市机关事务局财务科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的办法予以取消,今后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办理。上述人员因病在医疗单位门诊治疗的医药费,必须凭病历本及发票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确需到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的病者,必须持入院通知单,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出具证明给其入住的医院办理记帐手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分阶段与医院财务结算医疗费。部分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后至镇南关解放前参加工作的同志退休后,医疗费管理的办法不变。

六、转院手续。病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原住院医院提出建议,并出具病历、转院证明,再由单位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方可转院,但原则上市一级转送自治区级医院,如未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而擅自转院或擅自到外地医院诊疗的,所需医疗费自理。

七、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委托市机关事务局财务科代管理的行政单位的住院包干费,一律不得借支,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如何把握《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法律运用

郭山珉


《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逮捕而恰好在怀孕、哺乳期的女犯罪嫌疑人不实行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没有什么争议,主要对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争议较大。什么是严重疾病?严重疾病的标准依据是哪些?哪些疾病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严重范畴?从79刑诉法到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完全是各地司法部门自行解释实施,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这一条文的混乱,如有的地区认为患有某种疾病达到了严重的标准,而另一地区却认为没有达到这一疾病的严重标准,致使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标准不同,使其亲属及聘请的律师对作出决定、执行的机关的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笔者就实践中如何把握该条款的规定谈些意见,与同人商榷。
在医学词典中①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条件下,由致病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复杂而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此时,在不同程度上,人体正常生理过程遭到破坏,表现为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降低,劳动能力受到限制和丧失,并出现一系列的临床症状。
由于疾病是一个处在不断运动中的病理过程,所以从医学角度来说不好给严重疾病一个准确的定义概念。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场所是个特殊的场所,其内在的组织机构、职责使命等因素,决定了羁押的人员形形色色,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有的羁押人员因多方面原因,不肯说出其真实身份或有难言之隐羞于启齿自己的真实疾病,易造成某些疾病一时得不到诊治和控制,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如这时恰好公安机关正予以报捕阶段,这就给我们检察批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虽然从医学上说没有严重疾病的概念,但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严重疾病一般指的是传染性疾病,对传染性严重疾病的标准还是有据可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是指鼠疫、霍乱;乙类是指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疹、白喉、炭疽等;丙类是指肺结核、麻风病、血吸虫病等。就我们实践遇到的带有普遍性质的疾病有病毒性黄疸爆发期肝炎、梅毒二期、淋病溃烂期、肺结核空洞传染期等疾病。还有的因吸毒造成的疾病并发症也频频发生,如吸毒器具注射的不洁,造成针眼溃烂,静脉、动脉硬化,心肾功能衰竭等。去年上半年爆发的非典性肺炎及爱滋病等也应包括为传染性疾病,例为严重疾病范畴。
上述是我们实践中遇到的常见的严重疾病,对如何把握执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批捕条件,是本文重点要阐述的:
一、 首先要有两高院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颁发不需要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种类、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形成一种统一执行规范标准、改变司法“诸侯割据”的不严谨性和权威性,使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关操作程序,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二、 新、老刑诉法在制定逮捕条件时,都作了如患有严重疾病,可作不逮捕决定的特殊规定,即相对不捕,这从立法本意即可看出,主要考虑到采取不羁押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这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需”,是考虑到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涉嫌重大犯罪或暴力犯罪、流窜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逮捕,尽管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其实行逮捕强制措施,加强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三、 严格制定规范办案程序,凡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及委托的律师提出患有严重疾病向承办单位要求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有书面的申请文字材料并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鉴定书。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这类不捕或改捕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其应审阅案卷材料,核实医院的诊断鉴定,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四、 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作不捕决定或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不符合不捕的事实和原因,应立即重新审查逮捕,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钻法律的空子,对有关办案人员的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责任。


①见《医学生辞典》第189页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电 话:025-85821258 13382073276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2001-11-16

计价格〔2001〕2477号


  你省物价局转来的《关于贫困县“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强调: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要求:今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将国家规定的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初中每学期每生115元,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小学每学期每生60元,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各地一定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实行“一费制”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尚未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县,要按照规定尽快试行,并且不得缩小“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二、切实加强“一费制”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学生用课本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开支。

  三、对试行“一费制”出现的经费缺口,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凡属于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缺口,一律不予考虑;属于降低中小学杂费标准和课本价格形成的经费缺口,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有关规定,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确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县,省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保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具体办法,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危房改造等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时,应适当向贫困县倾斜。

  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地区的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执行“一费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更为妥善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