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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8:4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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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六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有效发挥和提高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中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凡从事市级储备粮收、储、调运和销售(包括轮换)以及资金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下达计划储备的粮食,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及费用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本市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以及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
(二)规划部署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
(三)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
(四)审核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上报市储备粮轮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六)审核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所需财政补贴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三)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本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及市农发行。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合理布局、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公开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粮条件好,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仓房防漏、防潮、防火、防风、防盗等设施完备,具备必要的物检、化检仪器设备。
(二)管理人员熟悉粮食仓储业务并掌握有关技术。检验、防治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药品库(房)。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对其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按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报表以及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承储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
(五)按照市级储备粮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
(二)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变质、霉变、被盗损失。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五)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相关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六)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粮食品种及其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每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市粮食收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轮换,但必须于每年3月前提出当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后提交市储备粮轮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当年新粮。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损耗是指保管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运输损耗和加工折差等。
市级储备粮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纳入储备费用拨补范围。
市级储备粮损失是指因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粮食数量损失。
市级储备粮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到现场核实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公共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和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区储备粮是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储备任务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督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普通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为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综合发展水平或办学水平实施综合评估、终结评估;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四)指导区、县(市)教育督导工作;

(五)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对教育督的科学研究和督学培训;

(六)参与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考察、审定和审议;参与对下级政府行政部门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评估;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所辖的中小学业、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四)参与县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考察、审定和审议;参与对下级政府教育单位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评估;

(五)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保证教育督导业务经费。

第三章 教育督导人员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教学业务,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执行督导业务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危及师生人身安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提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召开座谈会,听课,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现场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五)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问题突出的单位应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督导机构,必要时督导机构可组织复查。有关部门应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六)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交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经常性督导由教育督导人员分片划块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人员应经常深入分管区域内的教育单位进行巡视指导,有关单位应积极与之配合;

(二)教育督导人员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列席有关会议或召开座谈会及深入课堂听课等方法全面掌握情况,并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育督导人员每学年对所分管区域内的教育法规、方针执行情况及教育教学状况写一份书面综合督导报告交本级督导机构,平时如遇突出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
负责经常性督导的教育督导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换一次所负责的区域;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应及时撤换。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督导方案、标准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督导结论的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上一级督导机械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的各项检查评估,应当选派业务对口的教育督导人员,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参加。

被督导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检查评估工作有权抵制和检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办者和学校应当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评选先进、安排有关专项经费和招生计划,制定收费标准,调整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构机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教育督导人员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循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违反国家的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第一季度,工业生产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恶性事故急剧上升,职工死亡之多,经济损失之大,是近几年来少有的,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来保障职
工的安全和健康。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今后,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那种人为地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不关心工人疾苦、劳动安全、卫生、玩忽职守的官僚主义者要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单纯追求产量,强令工人冒险蛮干,不管人身安全者,要查明情况,绳之以法。如果谁再宽容这种恶劣行为,就是对
党对人民渎职犯罪。对于某些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的生产单位,该改进的要投资改进,该停产的要停产。
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
及时改进。
国务院已决定对最近发生的几起重大事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你那个地区和部门去年以来发生了多少起重大伤亡事故?哪些已处理,哪些还没有处理?凡无故不作处理的都要追究责任,不得文过饰非,上推下卸,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要一件一件的查清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方面要开创新局面,做出成绩来。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改进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九八二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了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矿山等三个《安全条例》和《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制定了安全法规,开展了第三次“安全月”活动,
在安全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也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涌现出一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企业,如北京首钢、湖南长岭炼油厂、江西氨厂、山西石圪节煤矿等。去年,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千×百×十×人,重伤×万×千×百人,与一九八一年相
比,死亡率和重伤率分别下降4.8%和4.3%(其中国营企业死亡率下降8.4%,重伤率下降3.7%)。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伤亡率连续下降的第四个年度。但是,安全生产形势还没有根本好转:一是伤亡还很严重。几年来,工矿企业每年因工死亡职工××人左右,
如果加上铁路路外、交通肇事、火灾和农业触电、农机伤害等事故,共死亡××多人。二是伤亡率高。以煤炭生产为例,去年是全国煤炭企业近七年来伤亡率最低的一年,每百万吨煤死亡七点四人,但仍比工业发达的国家高三十多倍,甚至还高于印度二倍多。三是职业病在继续发展。全国
现有矽肺病和疑似矽肺病患者约一百多万人,还有铅、汞、苯、有机磷等中毒和疑似中毒的近七万人。上述职业性危害仍有扩大的趋势。例如河北龙烟铁矿马万水掘进队,是五十年代的全国劳模和先进队,马万水同志早已患矽肺病去世,以后换了十六位队长,又因患矽肺病死去了五人,其
余的也都患有矽肺病。
一九八三年第一季度,生产增长很快,但恶性事故也急剧上升。一至三月份,全国工、交、建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次,死亡职工××人。其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十二次,死亡××人,仅矿山系统就有九次,死亡××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二点二倍,相当
于去年全年特大事故死亡××人的90%。事故这样严重,不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极不良的影响。
我们建国已经三十多年,职工伤亡和职业病仍然如此严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除了“左”倾蛮干思想没有肃清,某些干部、工人缺乏科学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外,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最主要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只重生产,忽视安全。没有把安全工作看成是生
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形成生产与安全长期“两张皮”,如管生产的不管安全;计划只有各种生产指标,没有安全要求;企业整顿、技术改造和实行经济承包制、利改税等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都没有提出安全、卫生的内容和要求。其次,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国
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目前,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非常薄弱,人员很少,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所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重大事故处理不严肃的现象比较普遍。再次,安全设施方面的长期欠帐很多,没有下决心
投资逐步加以解决,事故隐患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生产发展和四化建设。

(二)今后的改进意见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危害,促使企业全面地完成生产任务和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必须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针,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一、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把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两张皮”现象。今后,凡属重大的经济技术决策(如整顿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小厂小
矿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企业利改税等),都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和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既要管好生产,又要管好安全,这是各级经委、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本职工作,也是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摆到
议事日程上来。同时,都要建立和健全管安全生产的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把安全生产认真管好,管出成绩来。
二、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计划性。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要全面地、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强调统筹规划和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为此,我们建议:计划部门应将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项目及其费用,纳入国家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劳动安全监察的业务(事业
)经费,与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安全一样,单独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科目;基建计划等部门应将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教育部门应将劳动人事部提出的培养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计划,列入全国统一
教育规划。各理工科大专院校,应设有安全技术课程;国家科研和学科学位管理部门,应将劳动安全技术的科研、学科学位问题单独分类和单列学科目录。各部门、各地区应有计划地对干部、工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察工作,是其主要职责之一。但是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除少数省市和锅炉、矿山系统近几年开始实施以外,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发挥不了监督检查的作用。今
年,在锅炉和矿山系统还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去年颁发的三个《安全监察条例》,其他行业也拟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作为向官僚主义和违章乱纪进行斗争的一种法制手段。各级劳动部门,对严重隐患和重大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坚持原则,严
格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任务,既区别于经济、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又不同于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监督,它是从法制上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安全监
察制度,将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条例(草案)》和《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罚款暂行办法(草案)》,劳动人事部在今年三月份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拟进一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并加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实行。


四、加强劳动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劳动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本来就很薄弱,近年来又有削弱。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很少,如地、市级一般只有二、三人,县级一般的没有专人管。群众反映“生有人管(指计划生育)、死无人管”。为此,建议重申劳动部门要建立与健全劳动安全监察
工作系统(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负有监察任务的职能机构),调整和充实有工作能力、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干部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特别是要充实市(地)和县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干部。各级经委应该设置管安全生产的机构。按照这个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经委共需增加八千多人(
不包括国务院已批准的锅炉、矿山系统的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具体编制可由劳动人事部安排。同时,要加强职工伤亡的统计、分析工作和劳动安全的科研工作,建立安全教育中心,加强对安全监察干部和特种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提高这些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打
好组织基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力量。
五、加强工会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要在监督行政执行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安全法规方面,行使应有的权力;工会要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企业提取、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制定
的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问题,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或尘毒等危害特别严重,有条件改善而不
改善;企业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消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着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工会要健全劳动
保护组织,加强培训工作,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检查,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六、严肃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凡属重大伤亡事故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立案检查处理。对过去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特别是去年和今年一季度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定要抓紧处理。对今年贵州木冲沟煤矿事故、广东红星312轮沉没和内蒙海勃湾站列车“放■”等三个重大事故,已分别
派出联合调查组,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组织好每年的“安全月”活动,促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今年的“安全月”活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已发出联合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组织安全技术干部深入基层,检查
几个典型企业,揭露矛盾,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表扬先进,推动后进,针对每年的具体情况把“安全月”活动真正开展起来。
今年的“安全月”,声势要大一点,活动要多一点,工作要扎实一点,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安全月”活动中,主要是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遵章守纪的广泛宣传教育,狠抓典型,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安全月”来推动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当月不能解决的重大
安全技术问题,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要按照“以月促年”的精神,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计划化、制度化。今后,每年的“安全月”活动,都应由各级经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提前做好准备,届时因地制宜地开展起来,要每年有新的成就。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8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