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7:1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局相继规定出口电线电缆暂停退税和出口产品征退税实行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反映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明确,为此,经我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恢复出口电线电缆的退税审批工作。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出的电线电缆的退税申请必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特别是对1992年出口的电线电缆的货源、价格和征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确认出口的数量、价格准确无误,生产企业已按规定纳税
,并且出口企业取得的征税证明,必须是在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之后经征税税务机关核实无误的,才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已退的税款应予收回。
二、外贸企业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出口产品,须按我局国税发(1992)271号、国税发(1993)046号等文件规定,由外贸企业在收回产品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税票。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整体税金的40%计算纳税而多缴的税款,经所在地县
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从纳税入库的金库中退给外贸企业。少缴的税款,外贸企业应及时补交入库。
三、1993年1至3月出口企业购进的出口产品,凡未取得我局规定的有效专用税票或分割单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已取得专用税票但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未按规定全额纳税的,经审核不存在骗税嫌疑,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的产品,且购货款全部付给供货企业
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2)其他情况的,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派人或发函,经主管供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实确属供货企业自产产品,且已按规定纳税入库,可办理退税。否则一律不予退税。从1993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购进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正式专用税票或专
用税票分割单。
四、出口企业购进的产品,不论是用于出口还是用于内销,除不退税产品和不征税产品外,必须要有专用税票,并及时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已内销和已出口的产品的专用税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及时核销。
五、按照《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产品为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因此,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原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产品独居石、聚乙烯、镍及镍基合金、镍材、
超导原料可给予退税,各地税务部门对销售的上述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以前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1993年6月10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中组部 中央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中组部、中央统战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对中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贯彻不够得力,工作较被动,因而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按照中央关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经办案件的复查工作,确保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一、各级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32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总结前段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松劲、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复查平反工作。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公检法司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都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如期完成复查任务。
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过去确实搞错了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对因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或一般违法行为而被错捕错判的,或虽有比较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但不应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均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有些案件从原判案卷中就可以判断属于一般错误言行,构不成犯罪的,应及时予以改正,不必再去做繁琐的查证工作。对一些虽经复查仍维持原判的案件,但本人一再提出申诉,经审查又发现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要重新查证,不要草率作出结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中办理的案件,已发现办错了的,也应随时予以纠正。
三、政法机关内部要协调行动,并主动与组织、人事、统战、侨务、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凡是在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以及统战、侨务政策过程中,提出来需要复查的案件,要相互协商配合,尽快安排复查。有些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可同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商,一起查证重要事实,讨论处理意见,落实善后工作措施。原来有工作的落实政策对象,改正、平反后一般由原单位妥善安置。善后工作的措施没有落实之前,劳改单位继续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政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已经决定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不应因怕善后工作跟不上,而迟迟不予宣布。
四、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法部门要依靠党委,积极主动请示汇报,并责成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来主管这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当前急需解决的是任务繁重与力量不足这一突出矛盾,各级组织部门要帮助政法机关组织一个复查案件的临时班子,调集与复查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保证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工作。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规则

公安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规则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见附件1)于1999年1月15日启用。通行证为卡式证件,通行证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两种,持证人年满18周岁的为10年有效,未满18周岁的为3年有效。

  通行证号码组成规则:通行证证件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第2位至第11位为数字,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后2位数字表示换证次数,首次发证为00,此后依次递增。

  通行证号码变化规则:由于通行证遗失、损坏或者有效期到期等原因,港澳居民需换发通行证。港澳居民换发通行证后,新通行证和原通行证号码相比,证件号码第1位至第9位相同,代表换证次数的第10位和第11位数字会发生变化。首次换证,第10位至第11位数字变为01;再次换证,由01变为02,依此类推。新旧通行证号码前9位相同,表明为签发给同一持证人。

  通行证换发证明:港澳居民因在内地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可分别向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办理通行证换发证明(式样见附件2、3)。该证明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出具,证明新通行证根据原通行证换发。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38/n2353307.files/n2353241.jpg
附件一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38/n2353307.files/n2353242.jpg
附件二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38/n2353307.files/n2353243.jpg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