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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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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0]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预算执行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一)扎实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10.6%。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21.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增长19.3%,地方本级收入增长24.1%,财政收入继续稳步增长。全国财政支出同比增长22.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增长18.9%,地方本级支出增长23.2%,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当前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通胀预期压力较大,结构调整任务紧迫。从财政看,后几个月受经济增速趋缓以及去年收入基数继续抬高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还将逐步回落;与此同时,支出刚性不断强化,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等,支出压力明显加大。对此,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收支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收入管理,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控制减免税,及时清理到期税收减免政策,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自12月1日起,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税收收入信息共享。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有关文件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规范收缴程序,实施动态监控,取消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三)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加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科技、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支出,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管理费用。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和减少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产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管理,保障基层财政预算支出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二、提高决算精细化水平确保顺利完成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任务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着力抓好决算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项预算数应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准确性。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决算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人员准确把握报表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填报错误,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通过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反映和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及时加工整理决算数据,注重研究决算收支的特点和基本规律,客观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效果。根据预算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研究完整反映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并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完整性和细化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做好决算基础性工作确保财政决算工作效率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该省本级决算中不含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地市本级是否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注明编报口径。

  (二)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0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0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铁岭市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铁岭市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铁岭市委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铁委发〔201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铁岭市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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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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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铁岭市委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各级政府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基金。为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经济发展基金旨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工业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第三条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负责制定基金中所涵盖的各类专项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规范管理指定支持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第二章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来源,是指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安排的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依法投向指定企业获得的收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募集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市本级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递增。

第六条专项基金来源。

(一)科技专项资金。

(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三)项目年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五)市县共享税收增量财力(具体额度由市政府确定)。

(六)融资贷款。

(七)纳入基金管理的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投入和奖励。

(一)无偿资助:根据项目内容、资金投入、预期目标等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贴息。

(三)资本投入:专指市政府作为投资人对高速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性投资,通过企业上市或分红转增工业经济发展基金。

(四)奖励:对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对市域内被市委、市政府列为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给予发展性投入。

(一)工业重点工程专项资金。

1. 凡纳入提升工程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

2. 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享税收纳税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3.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等符合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

4. 对开展技工培训、企业家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给予补助或奖励。

(二)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联盟、专利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1. 选择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优势企业组建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其实施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2. 建立并完善一批以解决企业技术需求为主要目的,能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具有长期稳定性的产学研合作及产业技术联盟项目。

3. 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专利和科技成果为主)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包括专利补贴、科技进步奖励、科技产业化资金及专利示范园区平台建设。

4. 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以及择优配套国家、省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动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5. 派驻市级科技特派团(组),推动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包括科技特派团(组)、科技特派员创业以及科技特派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6. 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围绕科技文献、科研仪器设施、自然科技资源、行业检测和实验条件、专业技术服务等领域,组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
7. 为企业并购海外或域外科技型工业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等提供配套资金。

(三)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级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项目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包装费按照编制申报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工业项目申请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鼓励并支持各县(市)区的发展基金按1∶〖KG-8〗1的比例与市级的发展基金配套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配套项目。

(五)项目年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团体引进域外新兴工业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六)适时鼓励和开展对高速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创业投资,推进企业上市。

(七)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和改组、改制进程。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项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县(市)区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上报政府、媒体公示、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的操作规程。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基金的使用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基金总预算及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投入产出效益评价、核批项目管理费、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财务资料,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审批年度总决算。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工业重点工程等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入产出效益评价和项目评审,经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信息公示;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三)市科技局负责确定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入产出效益评价和项目评审,报政府批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公示;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入产出效益评价和项目评审,经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公示;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定期监督检查。

(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各司其职,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管理。

工业经济发展基金的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实行对口申报,对配套安排发展基金的一并做出承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申请基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 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 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等级。

4. 根据企业项目的属性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基金的项目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要依据专项实施细则(或办法)来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市政府要对各县(市)区落实专项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实施考核。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基金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发展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的后评价及年度评价。项目竣工后或跨年度的重大项目,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后评价或年度评价,并就基金使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市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