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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武志国

时间:2024-07-06 07: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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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武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用词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草拟部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请颁发。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可视情邀请法学工作者、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法人或公民)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呈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盖市长印章,并通过重要的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度末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有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府发〔1990〕25号文)同时废止。
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

张喜亮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一批企业通过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了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中明确找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达到目标”。何为政治?孔子的回答是,“政者正也”。修身养性齐国治家平天下,政治是需要从每一个社会公民自身的修养开始的。西洋哲人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孙中山认为,政治就是治理众人之事。厂务公开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事务管理的制度和活动,是政治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为目标”。社会主义的生命就在于人民的民主即人民参加其社会生活事务的管理、参加组织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没有人民的参加,社会、组织和国家的活动就失去了活力。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以人民的彻底解放为旗帜,感召人民群众的参加,才缔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在对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正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旗帜,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加,才实现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正是有人民的参加调动起了人民的热情和积极性才得以实现。
(在“厂务公开论坛”上的发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厂务公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企业和企业职工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项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职工直接参加企事业单位事务管理,是职工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二、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政治民主必然与人民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厂务公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也是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而言,厂务公开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我国的政治生态的现实出发,我们国家的公民组织形式,在农村主要是以村为单位组织起来的,除社区居民组织以外,最重要的形式就是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这是我们国家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载体。职工是企事业单位中主体,在企事业单位中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事务的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框架的基础。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实现其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之人翁地位的体现。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中央要求“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厂务公开是对我们既有的民主政治形式的丰富,是政治民主形式一个创新。政治固然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民主政治首先应当是从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事务的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利,保障职工对自己工作中的事项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决定具有知情权和决策,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基础性的内容。

三、厂务公开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厂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无庸讳言,厂务公开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冲破企业发展的困境实现企业效益的提升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处于关键时期,如果突破企业的困局实现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企业经营者如实地把企业的经济状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开,谦虚地听取职工对企业摆脱困境意见,职工以主人翁精神无私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一个经营不善多年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实现了扭亏增盈。从这样的历史和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厂务公开既是对职工民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更是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行厂务公开既是民主政治的创新,也是企业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当生产关系滞涨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必须改革生产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按照既定的设计,就是要改革那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环节,解放生产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不断地满足人们水平日益增长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首先是对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事务管理的权利从而激发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实践证明,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实行厂务公开,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