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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时间:2024-07-05 02:5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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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2 号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业经200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
  第八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中青联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要做好青少年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少管所、监狱、劳教所要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保护青少年犯、青少年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5.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款

  1.有一套较完整的维权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受理范 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

  2.有本级领导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对提交的问题能 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4.设有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接待场所整洁有序;

  5.设有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配备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候接受状态;

  6.接电话、接待来访者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好,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受理咨询的明确答复率在95%以上;

  7.对涉及青少年的函件及时回复,做到引用法律准确,表述清楚,并注意随事态发展作及时引导;

  8.实行受理责任制。对受理的咨询、投诉难以及时答复、调处的,要积极与相关人员或部门协调,有明确的分流处理渠道,并做到移交及时,责任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

  9.做好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投诉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责任人、办理内容、处理结果等要有详细记录;

  10.做好有关资料和各项登记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归类清楚,装订规范;

  11.建有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并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13.每年开展四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14.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经验,并在有关会议上作介绍或有事迹报道。

  (二)分类条款

  1.市(县)司法局

  能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新闻宣传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活动。

  2.少管所、监狱、劳教所

  (1) 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为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2) 充分保障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做好帮教工作,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改造的环境: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

  3.司法所

  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法律援助中心

  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对符合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受理率达100%,并提供优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纠纷应对策略

商家泉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发展更需与知识产权整体制度完善、保护相结合

  企业的品牌创立、商业秘密、企业的技术创新、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引进的国内独一无二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1)国内商标申请与国外商标申请相结合;(2)外观专利申请和版权申请相结合;(3)商标申请和版权申请相结合;(4)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规定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相结合;(5)国内侵权查处、诉讼与海关查处相结合。
  企业高层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如果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知识产权在有些情况下,是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据个例子,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起诉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千万商标赔偿纠纷。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使用“红河”商标,在93年左右向当地工商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红河”商标,但被当地工商局以县级以上地名不能注册为由驳回,但商标却一直使用。1997年6月7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红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三年后,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将“红河”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备案,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但济南红河经营部从未实际使用红河商标。之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红河”为县级以上地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红河”商标,最终商评委以“红河”除地名外还有其他含义为由,没有撤销红河商标。随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在各超市的红河啤酒被各地工商部门责令下架停止销售。云南红河光明公司未经论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但被异议驳回。期间一直没有停止使用“红河红”商标。2002年3月2日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商标,许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标使用费为90万元。 2004年3月19日,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以销售商郑容娟、云南红河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原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红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红河公司生产销售“红河红”啤酒的行为侵犯了济南红河经营部的“红河”商标专用权,判决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并在《中国证券报》上向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赔礼道歉。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中云南红河的损失关键不是赔偿1000,而是要变更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需要重新创立品牌,进行大规模广告、市场宣传。

二、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几种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经侦大队
(1)商标案件: 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 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边境解释:),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比如,企业先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带领公证处人员购买侵权产品、到侵权厂家进行商业洽谈,取得部分证据。然后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查处、查封侵权产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另外,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对工商人员无法强行搜查时,由公安人员申请搜查令,在某些时间、对特定区域予以查处。
  目前打假难度不断增大。造假厂家不断在被打击中创新,原来是生产假货后堆放在厂房内,后来工商一查即封,无法转移,后来就产、存分离,设立一个生产基地、在其他地方租赁一个库房,后来发展到生产、库存跨县、跨市分离。而现在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订单销售,即产即装,即装即走。先由订购单位发送订单,生产厂家根据订单数量生产,晚上生产、晚上装货,装完一车走一车,取消库房,当律师事务所安排在工商内的线人通知外面,到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早已清理干净,没有证据,给执法查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应对方法也不断创新,由对生产厂家的突击检查,到其货物外运必经路段的设卡、设伏,由简单对货物的简单查封到对财物电脑、会计记帐凭证的查封,现在更是发展到侵权厂家委托印刷侵权商标的印刷设计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核实总共委托的商标件数,从而对侵权产品的数量予以落实。

三、知识产权保护中证据应对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
1、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其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认定。
(1)著作权侵权诉讼:著作权(台湾版权)案件中,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2)商标侵权纠纷: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3)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方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4)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向法院提供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定价策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敬业禁止协议等。
  举个案例。浙江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技术经理朱某、销售经理李某,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一次出差,两人认为某技术产品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合伙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7年夏,朱某与李某先后辞职,由李某提供资金、朱某提供技术,两人合作申请工商局登记注册一公司进行生产,利用原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并将原单位部分大客户客户挖走。后被原单位在展会和招标现场发现,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8年4月20日将两人抓获归案。两人行为使原单位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另查明,原单位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某、李某赔偿了原单位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化工公司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给公司带来利益,且已被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应系商业秘密。被告人李某、朱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几十万元 。
  本案的关键是,技术所有者浙江某公司与员工签署了技术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则案件可能不是这个结果。
2、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起来,这些法律条文似乎都是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推敲,这些规定都应属于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专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某种举证不能时,当事人应当负担一定民事责任而作的特殊规定。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1)、专利侵权中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证据公开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类专利侵权案件是要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被告的法定举证义务,应当严格执行。专利法如此规定,是由于是否使用某种方法专利的证据很难提供,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新产品与专利产品一样,举证责任就发生倒置,由被告证明其生产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方法专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让原告接触被告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以致出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使得证据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失衡了,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因此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