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农卫发[2007]8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200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预期目标。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与任务。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各地区要明确目标与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进一步扎实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扩面工作。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是针对全国提出的,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时要本着既积极推进,又实事求是的原则,量力而行,坚决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在确定扩面进度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二是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从2007年开始,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三是全省(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完善。基本建立相对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民补偿结算制度和转诊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四是全省(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比较平稳。2006年全省(区、市)平均参合率高于2005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适度且未出现超支现象,近两年内合作医疗运行未出现重大违规问题。五是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除了具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等条件外,还必须保证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调整并完善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从2007年开始,将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50%的市辖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农民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卫生部按照《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的要求,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加强申请材料审核,简化拨付方式,加快拨付进度。对于按时上报、材料齐备、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覆盖面有关要求的省(区、市),财政部、卫生部将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四、做好2007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区要抓紧时间,做好新增县(市、区)方案制定与审核、人员培训、宣传筹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工作开展稍晚的县(市、区),仍要按自然年度为一个运行周期,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可追溯至1月1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指导新增县(市、区)和原有县(市、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规范基金封闭运行制度,健全基金支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将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基金监督检查的制度化,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六、加强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根据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通过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

七、扎实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持续推进。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不断完善并形成相对统一和科学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要深入总结和推广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不断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深入持续地推进。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对各自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在银发〔1994〕313号文件下达之前,已经接受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国有商业银
行,应按期收回已发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将相应比例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划转有关指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有关指定银行。
二、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三、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执行有关开户和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其中: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帐户只能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并执行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相同的利率和计算方法。
四、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收取手续费。各类政策性住房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银行违反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发放的贷款,视同受托银行
自营贷款,由该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和相应责任。
五、政策性住房资金存大于贷的部分,由委托人指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吸收的转存款,应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由该银行统一安排使用。未经主管银行同意,房地产信贷部不得自行支配和使用该项转存款。
六、商业银行(含房地产信贷部)自营的各类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下同)业务,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七、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设立房地产贷款二级科目和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三级科目,并纳入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
八、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最迟于今年9月底前纳入该银行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
九、各商业银行要在1995年第四季度完成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清理工作,并于年底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截至1995年9月末,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即不符合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贷款)的情况,并按照“纳入专项自营房地产贷款规模”、“纳入主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及“未纳入上述两类贷款规模”分类上报。
(二)商业银行(不包括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的房地产贷款情况,按照“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和“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如原规定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上报。
(三)商业银行自营的各类房地产贷款余额中逾期、呆滞、呆帐的比例(按照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划分科目统计)。
(四)要求增加各类房地产贷款规模的额度和理由。
十、各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为该银行内部业务部门,有关银行必须加强管理;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要按照《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负责监督检查当地商业银行清理各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工作,核实其清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于1995年底前上
报总行。



19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