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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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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政〔2005〕综285号
[ 2006-02-08 11:12: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5年11月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设区市)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人民政府。在市委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把南平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带头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或外出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其他副市长商量决定。
十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四、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相应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经济、社会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其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南平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报送市人民政府前,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逐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报备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要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l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
三十六、根据工作需要,市长或副市长按工作分工以及受市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或决定某一方面工作;可召开市长碰头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需要时,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人秘科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长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形成备忘录。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便捷的场所召开。
四十、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省上的会议、活动,或参加本市的其他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由市政府文电科统一报送。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要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公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的办理效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福建省、南平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等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礼仪,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五十三、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五十四、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各项工作都要抓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五、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县人民政府(市、区)长离开南平辖区或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离开南平辖区(出访)、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五十九、国家规定的长假期间,政府主要领导要安排轮流值班。遇到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时,确保有主要领导在岗指挥,特别是抗灾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能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有力,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区)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人于2006-4-23发表于贵站的《评格老秀斯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一文,现在进行了多处修改,补充了许多文献出处,并予发表!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工作单位: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终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中国读者见面。
了解国际法和格老秀斯的人们知道,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要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现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一些零星译文资料。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与和平法》英译免费下载版本,国内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根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是美国学者A.C.坎贝尔于1901年根据原著整理的,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这个英译本因有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本来是讨论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重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则的思想。(1)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涉及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都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此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2)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一些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他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照《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以及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概不是读者们所希望的吧!因此,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当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有关统治科学的名著”,可以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贤哲马可.安东尼斯”,就是历史人物“马可.奥勒留”;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当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者“西徐亚人”(3);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4);第134页第4段中的“塞门”,《辞海》一书译作“西门”,应从后者;第157页第5段中的“阿尔塞拜亚底斯”, 《辞海》一书译作“阿西比亚德”,应从后者;第163页第1段中的“韦伯芗” ,《辞海》一书译作“韦斯巴芗” ,应从后者;第244页第2段第5行中出现“盟同”一词,相信是打印错误,应为“同盟”;第245页第3段中西赛罗的《论发明》被称为“论文”不妥,应翻译成“论著”为妙;第262页第2段迦太基将领“波米尔卡”,罗马史书的中译本中称为“巴米尔卡”;第267页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页第2段中的“克里昂”,一般译作“克瑞翁”(5);第271页第5段中的“以苏斯战斗”,一般译作“伊苏斯战役”;第272页第2段中的“波塞尼亚斯” ,一般译作“鲍桑尼”;第273页中的“勒奥尼达斯”和“法利塞人”, 一般译作“列奥尼达”和“法罗萨人”;第278页第1段的“拉达曼修斯” ,一般译作“拉达曼提斯”;第285页第4段中的“共和国”, 一般译作“理想国”;第298页第3段中的“爱托利安人”, 一般译作“埃托利亚人”;第345页第2段中的“锡奥德瑞奇”,应译成“狄奥多里克”;第383页第2段中的“庞波尼乌斯”, 应译成“彭波尼”,以便与后文相统一;第430页第4段中“哥特人之下”, 应译成“哥特人统治之下”;第446页第1段中的“安提阿”,应译成“安提柯”;第452页第3段中的“亚伯兰”,应译成“亚伯拉罕”;第468页第5段中的“普拉太亚”,应译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译本中戴维.J.希尔的导论中引用了《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张建立国际法庭构思的话,在所译的正文中竟然找不到对应的原话!希望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译本再版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当然,该中译本行文还算非常流畅,层次也比较清晰,读来引人入胜。以上我的这些评论,并不能掩盖该译本的闪光点。毕竟,这才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译本。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110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1页注释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3)以上称谓具体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辞海》,商务印书局2000年版
(4)参见向弓主编:《名家经典演说辞选》,第244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5)(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此文一经发表即好评不断,已被中国民商法律网国联民商法网刊2008年第6期(总第30期)法律书评栏目刊载。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8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们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