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6〕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重新修订的《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全面推进我市绿化美化工作,特制定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一、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条件
(一)园林单位(小区)评审条件
1、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规划和绿化投资,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开展花卉盆景展览活动。8分。
2、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30%以上。20分。
3、绿化覆盖率30%以上。20分。
4、绿化率95%以上。20分。
5、绿化管理:绿化管护责任落实,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绿篱、草坪修剪整齐,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环境整洁,园林设施完整。10分。
6、园林艺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景观优雅。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垂直绿化充分,无裸露土地,阳台绿化好。12分。
7、义务植树:积极完成市、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0分。
(二)绿化先进单位评审条件
1、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规划和绿化投资,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8分。
2、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25%以上。20分。
3、绿化覆盖率25%以上。20分。
4、绿化率90%以上。20分。
5、绿化管理:绿化管护责任落实,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绿篱、草坪修剪整齐,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环境整洁,园林设施完整。10分。
6、园林艺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景观优雅。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家庭养花种花普遍。12分。
7、义务植树:积极完成市、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0分。
二、评审范围
(一)园林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在单位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园林小区在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评审方法
(一)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每两年评审一次。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总分9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
(二)县(市)、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推荐。
(三)韶关市绿化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分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市绿化委员会对“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没有保持园林单位(小区)条件的,要限期改进,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府将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四、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可作为评审“文明单位”和企业晋升的条件之一。
附件:1、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2、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赋分细则
3、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表(略)
4、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表(略)
5、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考核表(略)
6、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考核表 (略)
附件1: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有园林绿化专门机构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2、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3、有绿化规划的给满分(1.5分),否则不给分;
4、有绿化投资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5、有绿化管理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的给满分(1分),没有的不给分;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的给满分(0.5分),没有的不给分。
二、绿地率(20分)
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30%(含3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三、覆盖率(20分)
绿化覆盖率30%(含3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四、绿化率(20分)
绿化率95%(含9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五、绿化管理(10分)
1、绿化管护责任落实的给满分(3分),不落实的不给分;
2、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的给满分(2分),长势差的不给分;绿篱、草坪修剪整齐的给满分(1分),修剪不整齐的给0.5分,没有修剪的不给分;
3、环境整洁的给满分(1分),不整洁的不给分;园林设施完整的给满分(2分),有园林设施但不完整的给1分,没有园林设施的不给分;
4、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的给满分(1分),有一项未达到指标的扣0.3分,三项都未达到指标的不给分。
六、园林艺术(12分)
1、绿化规划布局合理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景观优雅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
2、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3、垂直绿化充分的给满分(2分),有垂直绿化但不充分的给1分,没有垂直绿化的不给分;
4、无裸露土地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5、阳台绿化好的给满分(1分),有阳台绿化但效果不理想的给0.5分,没有阳台绿化的不给分。
七、义务植树(10分)
积极完成市或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给满分(10分),不完成的不给分。
附件2: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赋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有园林绿化专门机构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2、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3、有绿化规划的给满分(1.5分),否则不给分;
4、有绿化投资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5、有绿化管理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的给满分(1分),没有的不给分;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的给满分(0.5分)。
二、绿地率(20分)
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25%(含2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三、覆盖率(20分)
绿化覆盖率25%(含2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四、绿化率(20分)
绿化率90%(含9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五、绿化管理(10分)
1、绿化管护责任落实的给满分(3分),不落实的不给分;
2、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的给满分(2分),长势差的不给分;绿篱、草坪修剪整齐的给满分(1分),修剪不整齐的给0.5分,没有修剪的不给分;
3、环境整洁的给满分(1分),不整洁的不给分;园林设施完整的给满分(2分),有园林设施但不完整的给1分,没有园林设施的不给分;
4、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的给满分(1分),有一项未达到指标的扣0.3分,三项都未达到指标的不给分。
六、园林艺术(12分)
1、绿化规划布局合理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景观优雅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
2、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3、垂直绿化充分的给满分(2分),有垂直绿化但不充分的给1分,没有垂直绿化的不给分;
4、阳台绿化好的给满分(2分),有阳台绿化但效果不理想的给1分,没有阳台绿化的不给分。
七、义务植树(10分)
积极完成市或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给满分(10分),不完成的不给分。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
第六条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第八条 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
第十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值。
第十四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 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
第三章 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
第二十条 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股票上市须由发行企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银行有权对上市股票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有权取消股票的上市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票转让只限于现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股票转让情况。省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银行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股票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和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股息、红利分配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交易机构擅自进行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