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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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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
  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九条 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
  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
  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体位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 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 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
  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 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 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 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和转让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不申请验收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存在上款违法行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许可和登记手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7日)


  为做好我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黑龙江省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关于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2004年,有关区、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积极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了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的5处防灾隐患地和3处市级防灾隐患地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为预防2005年汛期发生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一)2005年降水趋势分析

  据省、市气象台预报资料显示:我省今年汛期平均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总体上降水量和分布范围均高于去年,但在空间和时间上差异较大。雨量分布在哈尔滨大部。入夏以来,我市气候异常,比往年提前进入汛期,冰雹、雷雨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繁,降水比往年偏多2成以上,局部地区不排除强降雨的可能。降雨期提前至6月份,多雨时段主要集中在6至8月份。

  (二)易发地质灾害主要隐患地及灾害种类

  从灾害发生的背景条件和降雨趋势分析,我市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灾害为主。

  1.东部、北部、南部丘陵山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

  尚志、延寿、依兰、方正、宾县、阿城、五常等县(市)是地形起伏较大的张广才岭构造剥蚀低丘陵,个别地区山地陡峭、河源短且水流急,由于山谷植被破坏严重,加之人为活动较强,如遇强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造成房屋坍塌、公路被毁、耕田绝产,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

  2.中部平原松花江沿岸地质灾害防范区

  通河、木兰、巴彦、呼兰、依兰、方正、宾县等区、县地处松花江流域,受强降雨影响,江水暴涨,极易发生堤岸塌岸和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05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预案》确定的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重点和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补充的3处,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共计8处:

  1.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2.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3.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4.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5.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6.通河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7.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8.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范重点的主要防治措施

  (一)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至庆阳镇公路15公里西北光辉村新立屯,现有居民49户。该屯处于10余条汇水的低洼处,一条晴天是路、雨天是河的山沟沙滩是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由于两侧山林被毁灭性采伐,稍有降雨就会形成泥石流,涌进房屋,冲毁耕地,造成灾害。近年汛期多次出现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严格建立市、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设立警示牌;

  4.遇强降雨时保证监测网络的通讯联络,各级负责人亲临隐患地进行监测、指挥;

  5.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各项工作;

  6.遇强降雨天气,迅速组织受威胁的村民搬迁避让。

  (二)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位于延寿县城北50公里关门山水库上游,柳树河流域的六团镇桃山、太安、新合等村。由于大面积毁林造田,在河流两侧的山体上,由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有数百条之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涌进村庄和冲毁农田灾害,给当地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多年来虽几经整治,但未能根治,遇强降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遇降雨天气,由各村派专人值班监测;

  2.整修已设立的警示牌;

  3.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4.有险情时及时上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5.加强治理。

  (三)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至丹青河林场公路25公里劈山岭村公路北侧,公路北侧大山的汇水沟谷正对山下的村口,且村屯地势较低,汛期遇强降雨,汇集沟谷的洪水极易下泄,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加强乡、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村口设立警示牌,有险情时禁止行人靠近和车辆通行;

  4.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监测网络,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增派专人负责监测;

  5.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转移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四)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位于依兰县牡丹江左岸依兰县至红星乡公路4公里至20公里的大部分地段。其地形公路西侧为陡峭的山体,路基下是牡丹江。多年来,汛期遇强降雨发生的滑坡和泥石流,经常覆盖和冲毁公路、中断交通,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此隐患地虽多次修补,但未能根治,险情依然存在。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禁止在滑坡体前缘取土、切削边坡;

  2.在滑坡体多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3.汛期加强监测、巡查,遇有重大险情禁止车辆通行;

  4.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炭工业公司)依兰煤矿第三采区距松花江大坝最近处。几年前大坝出现一条地面裂缝,虽然煤矿采取了开采避让措施,但由于已关闭的坝外小煤矿地下开采情况不明,一但松花江水上涨灌入小煤矿矿井,极易与三采区贯通,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立即成立由哈煤炭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防灾抢险指挥部和应急分队,落实责任制 ;

  2.认真组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车辆、物资;

  3.汛期加强对坝体的昼夜监测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

  4.加强治理。

  (六)通河县、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两县地处松花江沿岸,由于地势平坦、堤防薄弱,如遇江水上涨极易发生堤岸坍塌,江水蔓延,冲毁良田。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乡(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汛期加强对险工要段的重点检查、巡查;

  3.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4.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治理。

  (七)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位于宾县鸟河乡松花江右岸,一座由泥沙岩构成、高约20至30米、长约2公里的陡峭山崖。由于年久风化和雨水侵蚀,岩壁表层已经部分脱离岩体,如遇长时间降雨,极易发生山体崩塌,对过往人员和车辆构成威胁。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禁止一切挖掘和开采活动;

  2.设立警示牌;

  3.建立监测网络;

  4.遇有降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关于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组织应急分队,明确领导、单位、岗位及个人责任。

  (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工作。要利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群防群测体系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实行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屯及个人,切实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并予以公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工作明白卡”制度,逐一落实应急、避险、撤离过程中的避险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排险单位、治安保卫、医疗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预案》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电话设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值班电话:87650560,87650301,87650510。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建立科技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下同),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第一条 各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局)在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应赴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三条 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未作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经厅长批准。同时制发《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
第四条 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报分管厅长或厅长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或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可报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审查时,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纠正:
(一)擅自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
(二)对科技行政许可作出规定时超出上位法设定的科技行政许可的范围的;
(三)规定了超出上位法设定科技行政许可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告知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在实施前做好新设行政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六条 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发制《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随附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浙江省科技网(www.zj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七日前以电话或当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进行。代表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由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商有关处(室、局),提出听证主持建议人,报厅长确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进行。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并告知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
第十三条 厅机关监察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对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的投诉和举报。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配合监察工作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需要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时,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提交书面监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四、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会同相关处(室、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厅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厅机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厅机关提供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科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厅业务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厅机关实施科技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25_00000000.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40_00000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