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0: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三、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新的计税工资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广州市社会公益金使用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社会公益金使用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试发行广州市社会公益奖券。
第二条 社会公益奖券由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发行,并对公益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第三条 发行社会公益奖券,除去奖金及发行成本费用外的净收入为公益金。
第四条 公益金应在银行开户存储,并建立专门帐本,不得与其它奖券发行收入混合记帐。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从发行公益奖券所得的公益金与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按7∶3比例分成,其中区、县人民政府占七成,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占三成。
第六条 公益金使用审批权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公益金使用项目和资金要报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根据《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章程》规定,公益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资助发展本市的各项教育事业;
(二)资助民用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
(三)资助本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资助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资助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资助本市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七)奖励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公益金的投入,应选择群众急需的,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并经科学论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公益金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兴办公益事业,实行无偿资助;如发展公共社会福利生产,采取无息贷款,定期偿还,或向银行贷款,由公益金给予贴息的办法。
第十条 各区、县留成的公益金要制定使用计划,暂不使用的,可互相提供使用、贷用。
第十一条 发行单位在试发行期间可从本单位留成的公益金中提取10%作为发行办公费。发行办公费必须全部用于发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施行的试发行社会公益奖券实施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月3日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三)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直发农户的原则;
(四)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符合上述第㈠或第㈡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月60元;
(二)独女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月40元;
(四)独子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发放要求
(一)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件,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严禁漏报或虚报冒领。
(二)县、市、区计生部门应按月提供发放对象名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优待专项资金划拨到养老优待金专户上,代办金融机构按审定的发放对象名册按月将资金划转到优待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折上,优待对象凭岳阳市养老优待个人储蓄存折领取养老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业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优待对象的确定和奖金、养老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