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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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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法〔2009〕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是否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无办函[2008]12号

  
各相关单位: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召开在即,届时将有大量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服务于奥运电视转播、新闻报道、竞赛组织、指挥调度等各个层面,成为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环节。为北京奥运会及相关活动提供所必需的频率资源,保障涉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能够在不受有害干扰的电磁环境下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保障奥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各部门(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并落实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拥有、使用的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自查自纠。要有专人负责清理、整理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报批情况,逐一检查是否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对于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已过执照有效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要坚决予以断电停机、妥善封存,并书面报告我办。

  二、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拥有、使用的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查,加强日常养护,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变更设置使用地点,不得自行调整使用频率、功率、带宽等技术参数,要确保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属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用频纪律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无线电管制命令,确保不对奥运会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

  四、根据《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除汽车遥控钥匙、相机遥控快门、笔记本电脑嵌入式无线网卡、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终端外,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需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均需获得许可并粘贴相应的无线电台站执照标签方可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无线电管理检查人员如发现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粘贴相应的无线电台站执照标签,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使用;拒不改正或不停止使用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于在奥运会期间未经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未按照已核准的频率、功率、带宽、设置使用地点等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到奥运赛事、奥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以及其它奥运活动的正常开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我办将于近期展开集中的清理整顿行动,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