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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0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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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3〕198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教育局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于9月底前报告我厅。同时,各市教育局要组织力量对各中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三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



一、 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

二、校外学习中心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校外学习中心应严格执行试点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试点高校的知识产权。

校外学习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讯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三、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4.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结,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5.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6. 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7.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实行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

1. 审批材料要求。

(1)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2)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条件评估意见。

(3)教育部批准申请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4)试点学校对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和拟建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协议书。

(6)现代远程教育实施方案。

(7)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8)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9)依托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10)试点高校所在地的物价部门收费批文复印件。

2. 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程序。

我厅于每年3月和10月受理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和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将设立校外学习中心所需材料送拟建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审批。我厅将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依托建设单位和有关市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未经我厅同意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校外学习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视作违规办学,我厅将会同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五、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的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试点学校在我省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原则上每市限设一个。鼓励设立共享型的校外学习中心。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六、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

1.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实行省市共管,以省为主

的管理体制。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校外学习中心布局结构的规划、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评估和日常办学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协助我厅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年检和办学评估。

2.严格招生广告审批制。校外学习中心发布招生广告,须经

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厅审批,招生简章报我厅备案,或由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发布招生广告。

3.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

(1)对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年报年检制。每年10月底前,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办学情况报送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及各校外学习中心年报材料报我厅。我厅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对限期整改的校外学习中心,由我厅于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即取消支持服务资格。试点高校设立校外学习中心两年内未招生,不组织教学活动的,即取消支持服务资格。

(2)对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并会同各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取消支持服务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信息厅[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证的范围及要求

1. 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 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对软件开发经销单位及其售后服务能力适当予以评价。

3. 教育管理软件必须符合《标准》。

4. 组织认证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认证组织机构

1.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与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

2.设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7-9名教育管理、统计信息、计算机、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行政上接受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标准》编制测试程序,拟定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认证软件进行测试。

(2)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① 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教育管理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认定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② 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3)对软件功能及技术性能进行测试。

(4)形成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供“委员会”审查,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认证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停止认证。

4.“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认证单位提交的各项认证资料。

(2)审议“办公室”提交的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

(3)拟定通过认证意见。

三、申请认证的条件

1. 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 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十个以上单位试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 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在申请时,应当向组织认证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单位资质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认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认证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情况。

四、申请认证的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到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认证要求的相关材料。若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未设信息中心的,也可直接到设在教育部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接到要求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 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认证条件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上报“办公室”进行复审,并通知申请单位。

3.“办公室”接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 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认证条件进行复审,决定是否进行认证,并通知申请单位。

4. 对具备认证条件的单位,首先由“办公室”对申请软件进行与《标准》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对申请软件的用户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

5. “办公室”认为不能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教育管理软件, 应当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6. “委员会”应当结合“办公室”的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书, 对申请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认证意见,报组织认证的部门审批。“委员会”的认证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认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2)是否同意“办公室”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对软件的评价。

(3)教育管理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名称。

(4)教育管理软件的适用范围。

(5)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

7. 组织认证部门应当对“委员会”的认证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通过认证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通知申请认证单位, 并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合格证》。

8. 已经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 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认证部门。组织认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认证。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认证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1. 教育管理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经销教育管理软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2)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软件维护、软件版本更新、应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3)向用户单位提供由组织认证部门印制的《教育管理软件用户证》。

(4)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5)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用户情况报组织认证部门,以便组织认证部门对用户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情况进行调查。

(6)每年向组织认证部门报告软件版本更新的情况。

2. 组织认证部门对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软件宣传、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1)监督其按照认证意见进行广告宣传,对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2)每年对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3)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3. 有下列情况的,组织认证部门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认证的资格,收回颁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合格证》:

(1)售后服务水平较差,经限期整顿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2)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组织认证部门劝告, 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户情况和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情况, 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4)有二分之一的用户对其教育管理软件不满意的。

(5)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

4.对通过认证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认证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认证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聘请认证人员的技术咨询费、对用户情况调查费用等,由申请认证单位负担。



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政府规章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名义(含以办公厅名义)发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的,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
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法制局具体负责承办,统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规章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必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发布的部门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同时附送省人民政府领导
批准签发的文稿复印件一式三份。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于规章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规章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后,应按要求填写规章备案报告并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如需查阅规章或询问规章制定中的有关情况时,有关部门应按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我省报送备案的规章,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转报国务院法制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
第十条 对于不报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原制定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