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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2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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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市字[1999]0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1999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条件仍然执行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文件的规定。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23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4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 16:30(开卷)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1995]147号)和人职司函(1995)44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报名条件。不再对报考人员放宽从事估价业务的年限,也不再免试部分科目。

  五、考试范围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详见附件四)外,其他科目仍根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考试范围不变。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好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收费、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一、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三、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四、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部分内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四: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在1998年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法律、法规,要求深度为熟悉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

  (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是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核定和廉租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落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登记、核实、发放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及其资金来源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四)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各区财政(鹤煤集团公司)承担40%。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新购、建的廉租住房要保证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符合办法所称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实行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资格,并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各区拨付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补贴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区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市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措施。

鹤煤(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制定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认真实施,积极申报,迎接考核。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特制定扬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组织领导。组织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2)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或编制的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类详细目录》全面、真实公开情况;(3)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四个主要载体作用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按照《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扬府办发[2005]6号)要求落实情况;(4)监督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责任追究落实情况;(5)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采取单位申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办)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考核工作。

考核程序:(1)自评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报;(2)公示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务公开网集中向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名单,并组织测评;(3)组织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测评合格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合格率不低于60%,2006年年底全部达标。为激励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及早达标,凡在今年主动申报的,考核加15分。

四、考核的结果运用

考核“合格”、“优秀”的单位,在扬州日报和市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对“优秀”的还要给予表彰,但考核结果不实行终身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到2006年年底未申报考核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意见,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3


群众普通关心的政府决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社会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2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行政办事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实地检查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发布政务和便民服务信息
实地检查
8


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开办“行风热线”及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
查阅资料
4


运用新闻发布会,便民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听证、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3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政府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而出现的严重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计划,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对外
部门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理服务项目、范围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及减免条件、收缴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纪律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其它重要事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对内
财务收支情况
查阅资料
1


人事任免和招聘情况
查阅资料
1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查阅资料
2


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查阅资料
1


招待费开支情况
查阅资料
2


工程招投标情况
查阅资料
1


物资采购情况
查阅资料
1


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1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7


设置政务公开栏或电子触摸屏、电子墙(屏)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走进“ 行风热线”直播室
查阅资料
4


定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印发便民手册
查阅资料
3


其它创新形式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单位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出现严重的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单位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政务公开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政务公开综合性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