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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2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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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 行)

为认真贯彻全省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保证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及时查出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如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传染性疾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通过体检做到对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确保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1、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按每两年、每三年、每四年一次的方式进行。
2、体检项目分三个年龄段,即35岁以下每四年体检一次,共7个项目;36—45岁每三年体检一次,共9个项目;46岁以上每两年体检一次,共11个项目;离休人员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共11个项目。
3、体检费用:按35岁以下、36-45岁、46岁以上三个年龄段,体检费用州财政承担的比例依次为70%、80%、90%;个人承担的比例依次为30%、20%、10%。离休人员体检费用全部由州财政承担。
三、体检范围
州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退休职工);州直所有副厅级以下离休干部(包括企业离休人员)。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已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不包括在内。
四、定点医院
凡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在州内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体检定点医院为州人民医院;凡在西宁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体检定点医院指定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离退休在省外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自行选择体检医院。
五、体检时间
体检具体时间由州卫生局另行通知。
六、工作职责及程序
1、组织管理: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包括在州外、省外居住)的体检事宜由州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单位组织实施;州直离休人员(包括企业单位)的体检由州老干部局负责实施;驻宁干休所负责落实由其管理(发放工资)的退休干部与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的体检事宜。
2、体检费用收缴:体检费用根据所划分的体检年龄段按州财政和个人分别承担的比例标准计算。州卫生局指定专人协调体检工作并管理体检费用。属于个人应交的费用,在职和退休职工(包括在州外、省外居住的)由州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单位统一收缴后转至州卫生局;由驻宁干休所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其个人所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由干休所负责收缴并统一交州卫生局;居住在省外的退休职工在居住地医院进行体检后,将体检结果(复印件亦可)及费用发票寄个人相应的管理部门(单位、州老干部局或驻宁干休所),由其相应管理部门到州卫生局统一领取州财政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并负责汇寄给体检者本人。
3、不同年龄段参加体检人员在交足个人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后,体检定点医院根据州卫生局提供的名单按各年龄段体检项目进行相关检查。体检结束后,由州卫生局按照体检医院反馈的体检名单,经审核后协调州财政局将财政应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和已收缴的个人承担费用一并拨付体检定点医院。
4、体检定点医院要按规定的体检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黄南州卫生局,州卫生局将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
5、不愿作检查的人员,财政按比例补助的部分不兑现给个人;已交个人承担比例费用但其后因主观原因不愿做检查的人员,所交费用一律不退还给本人。
七、补充说明
1、由驻宁干休所管理的退休职工和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按不同年龄段检查项目执行指定体检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
2、在职和在省内其他地区居住的离退休职工按不同年龄段检查项目执行黄南州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
3、在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均执行黄南州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州财政承担比例以外的超支部分均由本人自理。
八、附则
本办法由黄南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附件
(1)州计委2004年6月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基准价格》
(2)46岁以上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3)36-45岁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4)35岁以下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1)体检项目基准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拍片
30.00
12×15寸
5
胸部透视
13.00

6
心电图
17.00

7
腹部B超※
60.00
(肝、胆、脾、胰、双肾)
8
妇科B超
20.00
(女性)
9
血糖
7.00

10
血三脂
35.00

11
血常规
20.00
(含十八项血细胞分析)
12
电子胃镜
125.00

13
尿素氮
10.00

14
尿十联+沉渣计数
20.00

15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476.00

※其中包括“超声检查彩色打印”费25.00元/人(次)

(2)46岁以上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拍片
30.00
12×15寸
5
心电图
17.00

6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7
血糖
7.00

8
血三脂
35.00

9
血常规
20.00
(含十八项血细胞分析)
10
尿素氮
10.00

11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298.00

(3)36-45岁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透视
13.00

5
心电图
17.00

6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7
血糖
7.00

8
血三脂
35.00

9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251.00

(4)35岁以下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胸部透视
13.00

4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5
心电图
17.00

6
血糖
7.00

7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1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每年通过有关机构为对方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二年内奖学金名额不变。
  在上海和萨格勒布两城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二个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
  此外,双方通过有关机构至多接受四十名对方国家的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两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方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或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四)双方将为在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开设中国语言课程,在南昌大学开设马其顿课程而作出努力。
  (五)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校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六)普里什蒂那阿尔巴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一名中国阿尔巴尼亚语言学家参加学术讨论会。
  (七)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进一步支持斯科普里的“克尔斯德·米西尔科夫”马其顿文研究所和中国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编纂马汉字典的工作。
  (八)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以及江西南昌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普里什蒂那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尼斯大学和北京的某所大学。
  (九)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派一个最多由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二、科学
  (十一)双方支持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一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另一方,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十二)双方支持诺维萨特自然数学院生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北京遗传研究所建立直接合作。

 三、文化艺术
  (十三)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行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一九八七年:
  (十四)应组织者邀请,一名中国儿童文学作家出席诺维萨特兹玛伊儿童文学活动。
  (十五)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版画家的作品参加卢布尔雅那每两年一次的国际版画展览。
  (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在诺维萨特举办的国际“金眼睛”摄影展览。
  (十七)中方将在南举办明清绘画展览。此展将在南几个城市举办,展期共两个月。
  (十八)中方派艺术教育考察组一行三人赴南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十九)一名南斯拉夫钢琴家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二十)南方通过有关机构将派出三人舞蹈考察小组来华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一)中方派出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南,为期两周。
  (二十二)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两名版权专家来华进行考察性访问和讲学两周。
  (二十三)南方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戏剧专家访华,介绍举办国际戏剧节经验。一九八八年:
  (二十四)两名中国戏剧专家将应组织者邀请观摩诺维萨特南斯拉夫戏剧节并参加第七届国际戏剧评论家和戏剧学家学术讨论会。
  中方也将送展品参加南斯拉夫戏剧节举办的每三年一次的戏剧书刊展览。
  (二十五)中方派三人舞蹈考察小组赴南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六)中国杂技团访问南斯拉夫,为期十五天至二十天,演出由贝尔格莱德和萨格勒布的演出公司来组织。
  (二十七)一名中国制陶艺术家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卡尼扎国际制陶学术讨论会,为期三周。
  (二十八)一名中国雕塑家应组织者邀请参加阿兰捷洛瓦茨“白大理石”雕塑学术讨论会,为期不超过九十天。
  (二十九)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及萨格勒布世界动画片电影节。
  (三十)贝尔格莱德“杜桑·斯科弗朗”室内弦乐团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三十一)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出三人艺术教育考察组赴华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三十二)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办邮票展览。关于展地和展期另商。
  (三十三)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观摩考察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三十四)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三十五)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的直接合作。
  (三十六)双方支持中国和南斯拉夫翻译家协会之间为交换文学翻译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三十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每年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十八)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拟在斯科普里出版江西省画册,而在南昌出版马其顿画册。
  (三十九)萨格勒布南斯拉夫辞书出版社将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四十)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定哪些图书馆之间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一)双方支持两国世界语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十二)波黑世界语协会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语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交换出版物和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名世界语专家进行互访。中国专家将在一九八七年六、七月间访南,参加在巴亚·卢卡举行的南斯拉夫世界语代表大会,莫斯塔尔“多种语言和联络”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帕拉夏季世界语训练班。中国世协将于一九八八年邀请波黑世协一名世界语学者回访。
  (四十三)一九八七年八月,中国世界语协会派三人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语文化一百周年”纪念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一九八八年邀请南萨格勒布世界语协会的三位代表回访。
  (四十四)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片展览、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四十五)应组织者邀请,中国美术家将参加下述创作活动:
  ——普里莱普美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美术家)。
  ——达尼洛夫格勒艺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雕塑家)。
  (四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斯科普里世界漫画展览。
  (四十七)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文物局将同中国文化部文物局继续直接合作。
  (四十八)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九)伏伊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交换儿童绘画作品。
  (五十)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的中国木偶团进行直接的合作。
  (五十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将邀请中国一名教授,讲授舞台表演及化妆艺术,为期二十至三十天。
  (五十二)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将建立直接合作。
  (五十三)塞尔维亚青年音乐组织将邀请中国青年音乐家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五十四)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直接合作。
  (五十五)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五十六)双方支持南斯拉夫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协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五十七)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继续直接合作。
  (五十八)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间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五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六十)双方支持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

 六、通则
  (六十一)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提出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之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六十二)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旅馆住宿和膳食费,而中方提供食、宿。
  (六十三)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组织演出及安排翻译的费用。
  (六十四)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有关机构必须向派出方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减少向保险机构索赔时的程序;
  4.未经派出方有关机构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有关机构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十五)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根据本国的规定发给月工资,提供带有家俱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并负担其保健费。
  (六十六)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奖学金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
  ——购买书本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大纲或进修大纲规定的国内旅费。
  2.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逗留期间的费用;
  (2)接受方有关机构负担学费和医疗保健费。
  (六十七)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负担。

 八、最后条款
  (六十八)本计划根据两国法规呈上批准,而自互换通报其被批准的照会之日起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弗拉斯蒂米尔·斯塔梅诺维奇
    (签字)               (签字)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精神,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基础,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重点,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

(二)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因网制宜。电力市场建设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是:到十五末期,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基本建立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全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含独立配售电企业,下同)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模式

(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构筑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包括统一市场和共同市场两种基本模式。统一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均在一个市场运营机构内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共同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区域市场运营机构

和若干个市场运营分支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在市场运营机构内分层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五)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暂时不能覆盖或电网联系比较薄弱的地区,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实行与区域电力市场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在区域市场运营机构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统一市场或共同市场过渡。

(六)选择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应根据区域内电力资源与用电负荷特点、电网技术条件、电力体制状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七)无论选择何种市场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均应统一制定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统一考虑市场布局,统一市场运营规则和竞争模式,统一市场技术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推进。

三、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八)区域电力市场的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的原则组织。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九)合约交易可以按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时段组织,合约交易原则上通过竞争的方式形成,竞争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育和改革的深化,应逐步扩大参加竞争的电量比例。

(十)现货交易可以采用全电量竞价和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全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机组的全部电量均在现货市场中竞价,其中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差价合同;部分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电量参加现货市场竞价,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物理合同。

(十一)各区域电力市场应合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在国家电价制度改革之前,竞争电量部分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其余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价格结算,或按购售电企业签订的差价合约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模式。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为维护市场稳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竞争形成的电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十二)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经核准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其购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具体分类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区域电网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电力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系统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有偿获得。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有偿辅助服务可暂不纳入交易范围,随着市场发育,辅助服务逐步实行市场竞争。

四、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厂网分开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对集资建设或合作建设的发电企业,要抓紧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对跨省跨区经营的发电企业,要理顺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组织关系;在政府依法监管下,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自愿、优势互补、规模经营的原则,推动发电企业的联合、重组,并创造条件,逐步优化发电企业的产权结构。

(十五)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电力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组电网经营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应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理顺组织关系,完善功能,加强区域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加强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六)加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建设。在现有电力调度通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电力交易、计量、结算等功能,合理确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功能分工,逐步建成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综合配套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十七)健全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加强电力市场法规建设,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细则,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保证电力市场运营规范、有序。

(十八)加快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电力市场培育和市场运营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与电力市场整体设计、同步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先行建立电力监管机构,以加快电力市场的培育。

(十九)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规定商发电企业统一开发,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套建设。

五、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步骤及组织实施

(二十)电力市场建设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梯次推进。2003 年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试点,加强对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研究的组织协调,2004、2005 年再按条件依次启动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用三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十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域电网实际,确定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电力监管分支机构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研究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台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二十二)电力市场建设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区域,要成立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系统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