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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21 13:4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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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烟草总公司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烟草行业发展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烟草行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
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
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
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的名称

  烟草行业的技师职务名称根据卷烟生产、烟叶复烤、卷烟机械、卷烟印刷和卷烟材料等
企业的专业(工种)不同,可称为卷烟技师、复烤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为总公司修订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
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七、八级)的工种。具体工种名称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省级公司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
百分之二以内。省级公司可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生产岗位的需要、经营水平、以
及工人技术力量强弱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烟草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
职工作;

  2.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
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独特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
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
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
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
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烟草行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
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
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烟草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总公司统一领导烟草行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各省级公司要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
所属企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具体考评或推荐报考
等工作。

  今年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上海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进行。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在抓好试点,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烟草系统技师考核、评审、聘任的具体
实施细则或办法,报总公司审定。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技师职务名称表

序号 工种名称 技师职务名称 备 注
1 卷烟操作工 卷烟技师
2 制丝操作工 制丝技师
3 包装操作工 包装技师
4 卷烟修理工 修理技师 (卷烟)
5 制丝修理工 修理技师 (制丝)
6 包装修理工 修理技师 (包装)
7 打叶机工 打叶技师
8 烟叶复烤 复烤技师
9 修理工 修理技师 (复烤)
10 滤棒成型工 滤棒成型技师
11 颜料制备工 颜料制备技师
12 涂印工 涂印技师
13 检(化)验工 检(化)验技师
14 修理工 修理技师 (滤棒)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全国耕地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但非农业建设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大中城市菜地的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使部分地区居民的基本口粮已难以自给。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的数百个县采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
式保护基本农田,其中有的省已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各地的经验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的有效办法。一是制止了乱批乱占耕地,保住了高产稳产农田和人口增长所需的耕地;二是稳定了耕地承包者的思想,调动了农民对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三是通
过划定保护区协调安排了今后若干年的各类建设用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关系到我国十一亿人口基本生存条件的大事,要坚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情况,统筹兼顾农业和各项非农
业建设用地,稳定农田面积,保证人民生活和建设用地的需要,保障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田保护工作应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切实抓好。各地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协调一致。
二、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我国东部地区人多耕地少,中部地区是重要农业生产区域,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要全面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把大部分农田划为保护区,重点保护起来。西部地区良田较少,要首先把高产稳产农田、城镇郊区农田保护起来。此外,国家和地方政
府确定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名特优稀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地块,必须保留的其他农田(如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基本菜地也应做为保护的重点。争取在一二年内把全国应保护的农田都保护起来。
三、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力补偿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要防止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可能造成保护区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的活动。划为保护区的耕地必须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各
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重视和加强有机肥料工作的指示》(国发〔1988〕83号)等文件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耕地肥力保养的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区用地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的要依法惩
处,对保护耕地有功者要给予奖励。
四、严格对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批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时,凡涉及农田保护区的,要尽量避开。必须占用保护区耕地的,要严格按照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审批权限、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的规定交纳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补偿费用。
五、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2年2月10日

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1987年开始,国家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渔业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海洋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之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渔民和社会各界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捞渔船盲目增长的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渔船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渔船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人口数量多、就业压力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捞强度仍然超过资源的可承载能力。特别是随着新的国际海洋制度的建立,我国与周边国家陆续签订渔业或海域划界协定,我渔船的作业渔场缩小,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控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末,全国及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不突破《实施意见》确定的2010年实际控制数(详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完成“十二五”控制任务的基础上,加大渔船控制和减船转产力度。超额完成控制任务的,空出指标可由相关省(区、市)统一调剂,用于以提高渔船安全性和节能减排环保为目的的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不动摇,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执法监督,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捕捞渔船控制任务,争取早日实现捕捞强度与海洋生物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二、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水平

  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渔业部门要组织科研单位和有关机构研究开发标准化渔船船型,推广使用国产船用关键设备,引导和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促进渔船节能减排,推进渔船现代化、自主化进程。要加强对修造船企业和渔船用柴油机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和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管理和柴油机型谱、机号管理,禁止企业和个人随意更改渔船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渔船建造等环节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制度,对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拆解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落实签发人责任,对违反规定、违规签发各类证书证件的要依法追究签发人责任。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渔业、工商、公安、船舶行业管理、交通和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必须凭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等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以建造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在我国管辖水域生产的渔船。加强对跨地区建造渔船的监督管理,渔船建造地和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新的“三无”渔船产生。根据《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污染防治要求,制订老旧渔船报废标准和操作管理办法,推进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对报废渔船实行定点拆解并监督落实。

  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和登记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购置审批手续,及时收回相关船舶证书证件,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过户登记,明确船舶权属关系,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或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公开交易信息,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捕捞业准入制度,捕捞许可证要优先发给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渔船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捕捞渔船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整合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统一规范,实现渔船管理各环节相互衔接。积极推进渔船船位监控、渔船自动识别和电子标识等管理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渔船实行实时、动态管理,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高渔船管理和安全生产现代化水平,减少船舶碰撞等安全生产事故。

  三、规范渔具渔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加强渔具渔法规范管理。尽快制订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实行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制定各种渔具的限制使用措施。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约束,逐步淘汰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作业方式,合理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到“十二五”期末,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渔法一律禁止使用。

  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统筹考虑资源利用和保护效果、渔民接受程度、经济社会影响及执法管理能力等各种因素,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巩固休渔成果。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采取配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确保休渔制度平稳有序执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逐步修复渔业资源及其栖息环境。

  四、加强政策支持,努力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继续鼓励渔民减船转产。要落实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和项目,重点支持压减拖网、张网等对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渔船以及因海域划界等原因而退出传统作业渔场的渔船。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配套措施,加强就业服务,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要利用各部门、各地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开展职业培训以及转产转业和阳光工程等转移就业培训,切实提高渔民素质和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

  完善渔区社会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视转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妥善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生产生活出路,根据渔区社会经济特点,按照政府补贴、社会统筹、渔民合理负担的原则,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进程,引导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认真执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要严格按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防止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一证多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严禁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五、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渔船管理制度实施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推进渔政人员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断改善执法装备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政队伍。按照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规范渔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渔政管理、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渔船建造审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切实加强渔业执法工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三无”渔船、违规建造渔船、使用假船名标识及“套牌”渔船、骗取或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遮挡船名船号、擅自改变主机功率等主要船舶技术参数和无证生产渔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企业,工商、公安、船舶行业管理、交通、安监和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渔船控制目标任务和渔船管理混乱、“三无”渔船、非法渔业活动多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审批建造渔船、违规发放渔船证书证件,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证书证件、套取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养护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认真组织实施渔船控制和捕捞强度控制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捕捞强度控制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
农渔发[201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5758281.ceb
加强捕捞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6069169.doc
2010-2015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P020110323400046384627.xls

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
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1987年开始,国家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渔业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海洋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之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渔民和社会各界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捞渔船盲目增长的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渔船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渔船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人口数量多、就业压力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捞强度仍然超过资源的可承载能力。特别是随着新的国际海洋制度的建立,我国与周边国家陆续签订渔业或海域划界协定,我渔船的作业渔场缩小,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控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末,全国及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不突破《实施意见》确定的2010年实际控制数(详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完成“十二五”控制任务的基础上,加大渔船控制和减船转产力度。超额完成控制任务的,空出指标可由相关省(区、市)统一调剂,用于以提高渔船安全性和节能减排环保为目的的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不动摇,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执法监督,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捕捞渔船控制任务,争取早日实现捕捞强度与海洋生物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二、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水平
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渔业部门要组织科研单位和有关机构研究开发标准化渔船船型,推广使用国产船用关键设备,引导和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促进渔船节能减排,推进渔船现代化、自主化进程。要加强对修造船企业和渔船用柴油机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和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管理和柴油机型谱、机号管理,禁止企业和个人随意更改渔船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渔船建造等环节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制度,对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拆解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落实签发人责任,对违反规定、违规签发各类证书证件的要依法追究签发人责任。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渔业、工商、公安、船舶行业管理、交通和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必须凭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等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以建造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在我国管辖水域生产的渔船。加强对跨地区建造渔船的监督管理,渔船建造地和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新的“三无”渔船产生。根据《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污染防治要求,制订老旧渔船报废标准和操作管理办法,推进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对报废渔船实行定点拆解并监督落实。
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和登记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购置审批手续,及时收回相关船舶证书证件,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过户登记,明确船舶权属关系,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或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公开交易信息,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捕捞业准入制度,捕捞许可证要优先发给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渔船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捕捞渔船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整合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统一规范,实现渔船管理各环节相互衔接。积极推进渔船船位监控、渔船自动识别和电子标识等管理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渔船实行实时、动态管理,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高渔船管理和安全生产现代化水平,减少船舶碰撞等安全生产事故。
三、规范渔具渔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加强渔具渔法规范管理。尽快制订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实行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制定各种渔具的限制使用措施。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约束,逐步淘汰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作业方式,合理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到“十二五”期末,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渔法一律禁止使用。
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统筹考虑资源利用和保护效果、渔民接受程度、经济社会影响及执法管理能力等各种因素,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巩固休渔成果。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采取配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确保休渔制度平稳有序执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逐步修复渔业资源及其栖息环境。
四、加强政策支持,努力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继续鼓励渔民减船转产。要落实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和项目,重点支持压减拖网、张网等对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渔船以及因海域划界等原因而退出传统作业渔场的渔船。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配套措施,加强就业服务,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要利用各部门、各地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开展职业培训以及转产转业和阳光工程等转移就业培训,切实提高渔民素质和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
完善渔区社会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视转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妥善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生产生活出路,根据渔区社会经济特点,按照政府补贴、社会统筹、渔民合理负担的原则,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进程,引导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认真执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要严格按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防止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一证多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严禁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五、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渔船管理制度实施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推进渔政人员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断改善执法装备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政队伍。按照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规范渔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渔政管理、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渔船建造审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切实加强渔业执法工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三无”渔船、违规建造渔船、使用假船名标识及“套牌”渔船、骗取或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遮挡船名船号、擅自改变主机功率等主要船舶技术参数和无证生产渔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企业,工商、公安、船舶行业管理、交通、安监和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渔船控制目标任务和渔船管理混乱、“三无”渔船、非法渔业活动多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审批建造渔船、违规发放渔船证书证件,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证书证件、套取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养护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认真组织实施渔船控制和捕捞强度控制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捕捞强度控制目标的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