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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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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
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
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要严格依法确认不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责任形式以及法律地位,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前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取消和附加其他规定。认真审核登记事项,特别要严格按规定核定经营范围,严格依法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要严格遵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私营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管理,重点查处在名称字号中使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语言文字,清理不良文化现象。
三、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以及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要围绕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擅自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依法从重处罚。配合创建文明城市活动,重点清理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行为,严惩欺行霸市、短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的力度,提高年检验照率。认真审查年检验照所提交的文件,并对参加年检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别按不低于5%和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防止走过场。要重点查处公司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证照管理,打击出租、出借及其他转让、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非法行为,对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
要继续配合公安、税务、城建等部门搞好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无照经营要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教育,限期办照;对短期经营的,视其条件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对违反政策法规,逃避管理拒不办照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管。
为净化市场环境,要加强对城镇繁华商业区、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和高校周边环境的治理;要以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核心,加强对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专业村的监管力度,规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商业、食品加工业、印刷业以及资源开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行业的监管,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劣质服务、价格欺诈、非法印制以及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加工市场的监管。对从事粮食购销和加工活动的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收购粮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积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自律能力。
各级协会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效监管服务。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干部队伍,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提高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要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执法方法,强化执法手段,加强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在推广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系统》和《私营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微机化管理。健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程序
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规费收缴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分片检查和评比,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1999年1月1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深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决策,瞄准国际、国内产业前沿,抢抓我国产业转移机遇,加快引进技术成果,以支持鼓励新技术、新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核心,着力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科技支撑水平,全面推动由资源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资源依赖向科技依托转变,培植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发展的制高点,有效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明显提升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扶持的非煤产销领域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新产品试制、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商贸物流、现代化管理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的原则:

(一)激励增量发展,引导社会投资。扶持项目应是具备规定标准的新增投资、新增技术、新增产品、新增项目和新开发的领域;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对非煤产销领域的新的经济增长要素给予全面支持,重点是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扩产、新投资落地和新项目投产;

(三)整合财力资源,强化统筹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推行联合评审,着力提升扶持项目的科学决策水平;

(四)拓宽扶持领域,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发展要素结构优化;

(五)健全组织体系,规范运行程序,强化定性定量标准,提升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水平;

(六)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建立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确认、执行和跟踪问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城镇经济联合社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扶办”),转扶办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转扶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领导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财政支持措施;
(二)组织领导全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和确定市本级重点扶持的领域、产业、项目类别及标准;
(三)确定市本级财政分年度扶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研究决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项目扶持方式或办法;
(五)审定转扶办上报的拟扶持项目;
(六)研究和解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转扶办的职责:

(一)执行领导组的决议、决定,落实和完成领导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市政府扶持项目相关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研究并向领导组提出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等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扶持和项目管理工作计划;

(三)对各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联审和公示;

(四)对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五)整理拟扶持项目的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组;

(六)对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与协调,并分类分项目建立项目台帐或项目库,及时掌握项目的推进情况和绩效情况;

(七)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核实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转移资金、改变用途等行为。

(八)转扶办设综合组、技改节能组、科学技术组、商贸流通组、现代服务业组和监督组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分别为:

综合组主要任务:负责组织落实领导组的决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协调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性事务;负责综合报告和公务性文稿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组织;提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当年收支预算草案,筹集、调度和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技改节能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加工制造业方面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经信委和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相关人员组成);

科学技术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科技研发和引进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

商贸流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商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现代服务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列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的商贸流通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发改委、调产办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监督组主要任务: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方法

第七条 扶持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产销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并能明显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在我市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投资等增量项目。

(一)自主研发或有偿引进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转化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需求;

(二)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原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工艺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节能减排、增产增效效果明显;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奖励和认证,并许可生产或应用的产品、技术、发明等;

(四)新建、扩建的加工制造和商贸流通项目在我市同行业里具有领先水平;

(五)明显推动市场建设、社会进步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旅游文化、娱乐保健、科技咨询、创业就业等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扶持方法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扶持的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当年新增的自主研发技术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5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4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30万元;

2.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25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20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15万元;

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10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8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5万元。

第十条 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科技孵化平台、科技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20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检测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及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该项专利、技术、产品引进或研发费用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采用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对关键的生产工艺进行技能的提升改造,取得明显的扩大产能、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品种、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当年新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四条 当年扩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当年新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扩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十七条 当年建设或改造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和“万村千乡”乡级示范店达800平方米以上,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八条 当年投资建设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解中心、畜禽屠宰加工、规范的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冷库、恒温库)、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单项目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省外、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当年向我市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的省外、境外资金单项目达1000万元,并已转化为该项目的工程形象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法人融资前期费补助,累计累加,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投资者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按本条确定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本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外向型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折合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和增加100万元,给予适当鼓励。

第二十一条 商品生产、商品经营和现代服务业等经营性经济组织因扩大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而取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支持,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实际净增加额达1000万元,并做到专款专用,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该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开办的正常运营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以市本级机构为考核奖励对象,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的,按以下额度向该机构经营决策层予以奖励。

1.增长幅度在20%以内,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3万元;

2.增长幅度在20%以上(含20%),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经济成分创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商会、典当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投资)发生额达3000万元,按当年贷款(投资)余额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奖励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及信息服务组织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独立从事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提供的契约式的并投入应用的科技及信息服务,当年直接增加的有效产值达500万元,按当年实际增加的有效销售收入金额的2%对提供科技及信息服务的组织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多成份、多领域发展文化产业,为最大程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对各种非国有性质的从事表演、创作、培训、俱乐部、影视、戏剧、歌舞、动漫、曲艺、书画、文学等的法人组织,当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按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0%予以扶持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向旅游产业投资开发。被依法确认的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经市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景区内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景点建设,当年货币投资和当年项目完工投资分别达1000万元,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扶持,同一法人、同一景区当年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相关旅游业做强做大、提升品位,当年被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挂牌的景区、酒店按以下标准扶持:

1.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景区扶持标准为:获三A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A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A级的奖补50万元。

2.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50万元。

3.当年获准升级的农家乐、休闲渡假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5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8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非国有投资者当年投资创办的经营性组织,吸纳就业员工达50人,按当年实际平均从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创业融资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专门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介绍就业人数达100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从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效用工合同,按实际介绍的当年就业人数给予300元/人的鼓励性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法律事务、会计事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广告设计、家政服务、科技推广示范服务、人才培训、现代信息技术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的独立法人服务组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没有违法经营不良记录的,按当年经营收入的5%-10%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主体抢抓积极财政政策机遇,最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支持力度,被国家、省扶持的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项目,并明确要求我市市级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和给予资金配套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要求出具有效承诺并按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扶持资金负担级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隶属于市级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驻地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分别负担:加工制造业项目应扶持资金达50万元和其他项目应扶持资金达20万元的,市与相关县(市、区)的负担比例分别是:开发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5:5,城区、陵川县为7:3。其他应扶持资金不达本条规定金额的,县(市、区)不予负担。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晋城市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依法经营,具有规范的经济核算基础和完整的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并按规定时限向税收征收机关和规定的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和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相关的批准文件、拨款凭据、贷款凭据、购物发票、授权证书、获奖证书、契约文书和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告等);

5.县(市、区)申报项目应由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的到位凭据。

第三十四条 受理及申报的时间、地点。

市转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相关项目的申报事宜。受理时间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

项目申报主体:市级直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施的法人组织;隶属于县(市、区)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各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分别向转扶办窗口和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窗口报送。受理窗口要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统一由转扶办窗口以标准文本格式向申报主体一次性告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审核与确认。

(一)转扶办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对转扶办窗口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核实认定,统筹分理并明确各专业工作组负责审查核实的具体项目。

(二)转扶办各专业工作组对所承接的项目的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是否给予扶持和具体的扶持意见。

(三)转扶办组织各专业工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各专业工作组的项目审核情况和拟定的扶持意见进行联合评审;对个别难以决策或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必要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转扶办组织联合评议,以署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转扶办经联合评议,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意见,提交领导组进行研究审定。

(五)转扶办对经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在《太行日报》和《晋城在线》进行公示,对被公示项目有举报或反映虚假的,转扶办责成监督组对相关项目进行核实。

(六)转扶办根据公示结果和监督组核实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执行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要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转型项目的归集、论证、审核、申报、实施、服务、监督等全过程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管理的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完工验收制、资金使用公示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项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负责、稳定人员,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去谋事、做事,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联审、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建立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首问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等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 对举报或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转移资金、骗取资金的线索或案情,要进行严肃的核查审理,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非既定领域的项目扶持意见

第四十条 为适应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扶持一切应给予扶持的成长性较好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对口专项资金的20%以内,对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以外的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填补我市空白的、可明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水平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的项目,按照规范、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对应扶持的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并提出具体的扶持项目和扶持意见,经转扶办组织各工作组联合评议确认后,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晋市财行[2006]70号《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5号《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9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工联经[2009]20号《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10]3号《晋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转扶办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本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要坚决淘汰落后小煤矿,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矿区兼并重组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要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二)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09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五)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兼并重组的宣传、推进、咨询等相关工作。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