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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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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伞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嘎查村、集镇、建制镇(不舍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
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
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坚持合理布
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由所
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
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相关的工
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
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以县域规划、农牧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
同有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
向,合理布局产业用地,统一设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产业用地布局可以打破区域界限。
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湿地、水源地、古树
名木等,并划定保护区域。
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集镇、嘎查村总体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嘎查
村、集镇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和嘎查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交
通、防洪、防火、防震、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商业、学校、绿地、环境保护、
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
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嘎查村、集镇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
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评价,近期建设工程和重
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
额拨付。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进行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
证会。
(二)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国家、自治区重点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
划,由市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由旗
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
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报请审批村镇规划,应当提交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
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意见、居民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
内向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他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为十至十五年,即将到期的村镇规划,应当提前一
年及时修编。
第十八条 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
力、不符合恢复生态要求的嘎查村,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确定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嘎查村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
地。
第十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需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到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
关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
例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住宅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不符合规
划的村镇,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造,达到村镇规划的要求。
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除村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做好拆迁安置。给居民或者单位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实施村镇规划必须保障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有条件
的实行集中供水。
第二十三条 因实施村镇规划,独立建设供热、供气设施和管网运行系统的,应
当对当地可转化为清洁能源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村镇规划保护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确需建设的,新建筑要与原有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应当制
定实施村镇规划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
村镇基础设施和其他经营设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
益设施项目,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建造住宅的除外)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持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村民会
议通过的决议,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址申请;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 质、规模,提出选址
建议;
(三)持有关文件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选址意见,按照管理 权限,向市或者旗
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选址申请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接到选址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
上报。
第三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
当按照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
范,结合本市实际,按照经济、美观、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全市不同区域居民住
宅的具体规范标准。
第三十三条 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居民提供能够体现区域特色、
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居民需要的住宅
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 农牧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前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非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范围及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城中村的规划制定与改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规划建设控制用地范围
内居民聚居点。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应当以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详
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中村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详细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
计划,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期限、实施步骤、资金筹集、责任单位
等内容。
城中村改造要适度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积极引导居民向二、三产业
转移,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具体的改造方案和实施措
施,经征求居民的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网。覆盖的城中村,不得设置独
立运行的基础设施系统。必须按照城中村详细规划,与城市管网连接统筹解决。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环境卫生应当纳入城市环卫管理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环卫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承担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或者需要异地建新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
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时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经列入改造计划,尚未改造的城中村,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新建项
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
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违反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
由苏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由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
他设
施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村镇规划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6年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乡镇企业“九五”期间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市政府决定对1996年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突出的区市县、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利用外资单位的奖励
㈠奖励条件和标准
⒈凡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协议外资额计划指标80%(含80%)以上的区市县,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⒉凡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协议外资额计划指标100%(含100%)以上的区市县,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5万元。
⒊凡属市政府认定的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贫困乡(镇、街道)、村,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给人民币4万元。
㈡奖金分配和用途
⒈奖金总额的10%奖给区市县,90%奖给引进外资单位[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乡镇企业]。
⒉奖金主要用于各区市县、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乡镇企业引资直接责任者的奖励及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二、评选外向型经济强镇、强村和先进经济开发小区的标准
㈠、强镇标准
1996年累计办“三资”企业达到30家,实现出口交货值1.5亿元。有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发展规模。
㈡、强村标准
1996年累计办“三资”企业达到8家,实现出口交货值8000万元。有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发展规模。
㈢、先进经济开发小区标准
1996年新办“三资”企业5家,累计达到35家。
三、评选方法
市政府成立考评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领导组成。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各单位上报考评委员会的数据要准确无误,利用外资额以市外经贸委批准证书所
标定的协议外资额为准,项目地址必须在大连市辖区内。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行取消考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市政府年终兑现奖金,并对强镇、强村、先进小区给予命名、表彰。
本办法适用于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
本办法具体事项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6年3月30日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顺利开展住房统建工作,有效地解决我市的无房户、特困户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建办)是在厦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市统建房建设统一组织实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政职能机构。
第三条 市统建办的主要任务:按市政府的计划和要求,编报全市统建房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办法;采用政府、单位、个人相结合的投资形式,按城市规划要求,综合成片开发、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施工管理,并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在满足现代化城市建设要
求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省投资。
近期内的主要任务是首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7000套“解困房”的建设计划,以及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住房统建。
第四条 本岛内(含鼓浪屿)的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新建住房,经市计委审核批准后,交市统建办统一安排建设。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综合造价向市统建办购房。
企业单位一般应购买商品房。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计委审定批准,可按综合造价或略高于综合造价,向市统建办购房。
第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申请购买统建住房的办理程序为:(1)申请单位把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文件报送市计委(市属单位还应在申请书中特别列出解决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或无房户的数量),市计委审核同意后发给购房申请表。(2)申请单位持市计委审核同意后的购房申请
表与统建办签订购房协议。(3)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申请单位应于15天内将其购房资金总额35-50%转入市统建办的帐户内。购房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50%,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40%,200万元以上者按35%
。(4)市计委根据双方的协议书和市统建办的收款凭证,正式批准申请单位购买统建房的项目计划书。
第六条 申请市财政拨款购买统建住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申请购房时应陈述职工住房的困难情况以及解决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或无房户的数量,并直接向市计委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交市统建办纳入统建计划,并由市统建办按协议交付房源。
市财政基建预算内拨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统建房和补贴统建房开发建设的资金,应按计划及时拨付给市统建办。
第七条 市统建办按计划以多种形式向部分居民或单位进行集资统建住房,在住房建设开工后即可预先收取购房资金。
第八条 统建住房房源的综合造价:成本价+统建管理费。
统建住房的实际开发成本价由下列部分组成:
(1)土地征用、拆迁、平整费;(2)前期工程费;(3)小区配套和公共设施配套费;(4)建安工程费;(5)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九条 统建房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1)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统建房,可按经建行审核批准的造价(不含三材差价),给受托方2-3%的管理费(其中含市统建办提取的0.3-0.5%管理费);(2)市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市政府〔1992〕综030号文建设住房由市统建办收购的部分,收购价为成
本价加2%-3%的管理费,市统建办不再收取管理费。(3)市统建办直接统建和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可提取3%的管理费(含支付建设监理部门的监理费)。
第十条 与市统建办签订购房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规定向市统建办缴付购房款。否则,市统建办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垫付,贷款利息由拖欠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的用地红线内,经审查批准建职工住房时,应向土地局交纳土地综合配套费。
第十二条 对住房统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打破常规、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有关手续办理期限为:
(1)选址意见书7天内;
(2)项目批复10天内;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天内;
(4)用地兰线图7天内;
(5)初步规划设计审定7天内;
(6)详规批复7天内;
(7)项目设计任务书及立项批复10天内;
(8)用地批复(红线图)10天内;
(9)建筑许可证7天内;
(10)用款计划批复10天内;
(11)临时供电及供水30天内。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市政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路灯等),以及供电、电讯和绿化,由市统建办分别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做到与住房同步交付使用,并分别纳入有关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应根据规划建设的需要,及时保证住房建设施工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供应。
第十五条 购买统建房的单位,要按房改政策要求贯彻先售后租和有偿分配的原则,并要优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 统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1)单位自筹购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经批准后交给(或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维修),其产权不变。(2)属财政拨款购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维修等),其产权归国家所有。(3)个人集资
购房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按房改有关鼓励个人买房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统建办提出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