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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

时间:2024-07-13 01:4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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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公告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由6.93%降为6.39%。调整后各档次贷款利率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0.27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降低0.55个百分点。调整后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见附表三。
四、中国人民银行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任何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
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个人、金融机构不得支付。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项 目 | 利 率 |
|-------------|------------|
|一、活期存款 | 1.44 |
|-------------|------------|
|二、定期存款 | |
|-------------|------------|
| (一)整存整取 | |
|-------------|------------|
| 三个月 | 2.79 |
| 半年 | 3.33 |
| 一年 | 3.78 |
| 二年 | 3.96 |
| 三年 | 4.14 |
| 五年 | 4.50 |
|-------------|------------|
|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 |
|取、存本取息 | |
|-------------|------------|
| 一年 | 3.33 |
| 三年 | 3.78 |
| 五年 | 4.14 |
|-------------|------------|
|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
| | 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附表二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项 目 | 利 率 |
|-------------|-----|
|一、短期贷款 | |
|-------------|-----|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6.12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9 |
|-------------|-----|
|二、中长期贷款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6.66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7.20 |
| 五年以上 |7.56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附表三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8年7月1日)|(1998年12月7日)|
|---------|-----------|------------|
|一、准备金存款利率| 3.51 | 3.24 |
|---------|-----------|------------|
|二、再贷款利率 | | |
|---------|-----------|------------|
| 二十天 | 5.22 | 4.59 |
| 三个月 | 5.49 | 4.86 |
| 六个月 | 5.58 | 5.04 |
| 一年 | 5.67 | 5.13 |
|---------|-----------|------------|
|三、再贴现利率 | 4.32 | 3.96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7日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月11日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全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贸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委、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科技局、安监局、劳动保障局、龙岩海关组成。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骤和有关重要事项,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资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监督检查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企业或组织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的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重视自主品牌建设,其主导产品和服务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原则上是我市的纳税大户、出口大户;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能源、质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的质量安全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遭索赔的;

  5.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审查组成员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及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评审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资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要求,对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对现场评审组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将申报的全部材料、拟奖企业建议名单报送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奖企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企业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无特殊情况需全体参加会议,且须2/3以上参加会议的成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企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对首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广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展示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及违规继续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以冒用质量标志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经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经营管理不善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发生其它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等重大事项的,由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龙岩市政府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它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所获奖项同等比例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办公等相关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11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徐州市是陇海—兰新经济带东部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徐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徐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8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徐州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要按照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禁新增污染源,下大力气治理现有污染源,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严格限量开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要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市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古城格局及户部山、回龙窝、云龙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泉山、拉梨山等山体,逐步治理故黄河、京杭运河等水体,形成山、水、城、湖为一体的山水园林城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徐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徐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徐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徐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