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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01:2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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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2004年11月30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粮展〔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推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等实践,我局编制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99781.html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本指南是粮油仓储信息化指导性文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南来规范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工作。
本指南明确了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的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以及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为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等问题,有关企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方面的规范,为实现全行业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目 录
第一章 综述﹒﹒﹒﹒﹒﹒﹒﹒﹒﹒﹒﹒﹒﹒﹒﹒﹒﹒﹒﹒﹒6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6
第二节 建设目标﹒﹒﹒﹒﹒﹒﹒﹒﹒﹒﹒﹒﹒﹒﹒﹒﹒8
第三节 建设原则﹒﹒﹒﹒﹒﹒﹒﹒﹒﹒﹒﹒﹒﹒﹒﹒﹒8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9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11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13
第一节 总体要求﹒﹒﹒﹒﹒﹒﹒﹒﹒﹒﹒﹒﹒ ﹒﹒13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13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14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16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16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17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17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18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18
第二节 扦样系统﹒﹒﹒﹒﹒ ﹒﹒﹒﹒﹒﹒﹒﹒﹒﹒﹒18
第三节 称重系统﹒﹒﹒﹒﹒ ﹒﹒﹒﹒﹒﹒﹒﹒﹒﹒﹒18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18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19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他管理系统﹒﹒﹒﹒﹒﹒﹒﹒﹒﹒﹒19
第一节 安防系统﹒﹒﹒﹒﹒﹒﹒ ﹒﹒﹒﹒﹒﹒﹒﹒﹒19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21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1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21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21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22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22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3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23
第一节 规划建设﹒﹒﹒ ﹒﹒﹒﹒﹒﹒﹒﹒﹒﹒﹒﹒﹒23
第二节 运行维护﹒﹒﹒ ﹒﹒﹒﹒﹒﹒﹒﹒﹒﹒﹒﹒﹒24
第三节 保障措施﹒﹒﹒ ﹒﹒﹒﹒﹒﹒﹒﹒﹒﹒﹒﹒﹒25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25
附件 术语解释﹒﹒﹒ ﹒﹒﹒﹒﹒﹒﹒﹒﹒﹒﹒﹒ ﹒ ﹒﹒26

第一章 综述
本章规定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
一、定义
粮油仓储信息化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物联网 技术等手段,实现粮油仓储业务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粮油仓储信息化系统包括:远程监管系统、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等。
二、主要功能
(一)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日常管理和业务处理的网络运行和计算机操作。在粮油仓储业务中,从传统人工和纸质单据的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电子识别、自动信息录入、网络传输、计算机处理,实现业务数据电子化、作业单据无纸化、管理流程规范化。
(二)全面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和生产作业控制自动化。粮油仓储企业的筒仓、成品库、油罐等逐步采用DCS 自动控制系统,对出入仓作业实现自动化控制;采用RFID 等技术,实现地磅自动称重或半自动称重;实现车辆和物品的库区跟踪,实现粮油货位和物品等属性信息的电子化记录与识别;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并与业务管理系统自动连接。
(三)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智能化管理。利用智能粮情测控系统,逐步实现温度、湿度、气体、虫情等数据的自动采集,通过智能决策模型判断,实现通风、熏蒸、调温等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智能化控制。
(四)完善粮油仓储企业安防系统。通过视频监视、热敏传感、电子巡更、自动报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安全保卫的自动化控制。
(五)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图形仿真技术 、多媒体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 等,对库内的仓储设施、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图示化建模,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远程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
(六)加强库内各信息平台(子)系统之间的整合。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作为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和粮油仓储信息化的基础,应为库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的集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接入接口和信息交换接口,以确保实现系统与系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七)实现对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化远程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与粮油仓储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和远程监测、控制。
(八)实现与公共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粮油仓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与特定共同的信息系统互通互联,进行数据交换,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第二节 建设目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应根据规划设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目标,创造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一、近期目标
1-2年内,在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型粮油仓储企业基本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
二、中期目标
到2016年左右,在大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成一批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的联网应用,包括远程监管系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物流平台等。
三、远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完善的智能仓储数据库,搭建统一的电子粮食政务平台、电子粮食商务平台、远程监管平台、粮食物流平台。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粮油仓储信息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协调科学发展。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做好顶层设计工作
粮油仓储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出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引领,有序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确保安全,实现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粮油仓储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有关信息标准和规范,采用合规的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为实现全行业各类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三、突出应用,切实解决行业和企业信息管理需求
各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立足于企业或行业管理的现实需求,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和行业监管水平。
四、经济适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粮油仓储信息化软件设计应贯彻模块化、层次化、参数化原则,为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不同功能、不同档次、专业化、个性化的选择。各信息化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开发,操作界面简洁友好,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便于非专业人员的日常维护。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统功能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一般包括以下模块: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
二、网络布线
粮油仓储企业内部局域网络 节点应覆盖各业务科室、库内主要作业点以及仓储设施(包括仓房、烘干塔、油罐、汽车衡等)等关键位置。新建粮油仓储设施,应同步规划信息化系统,或者预留接口。对于仓房位置较为集中、管线改造较为困难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考虑使用WiFi 无线方案。为提高网络稳定性,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也可同时建设有线、WiFi双网。
三、网络安全
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建设应分别包含外网、企业内网两部分。外网与互联网相连。企业内网与外网之间根据安全性要求,有三种连接方式:一是完全物理隔离;二是通过安全隔离网闸设备 实现有限的数据通信;三是直接连通,但外网入口需要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防护措施。
企业内网带宽不宜低于100兆,外网带宽不宜低于2兆。
四、网络构架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网络拓扑结构图参考如下:

五、机房
粮油仓储企业应建设独立的机房,用于企业网络中心和数据中心,机房应配备可支持60分钟以上供电的UPS 备用电源。
六、设备
用于建设网络的通用设备,包括路由器 、网络交换机 、防火墙 及服务器 等,应采购符合国家规定,有一定市场份额,性能稳定的产品,设备配置应达到或高于当前主流产品性能。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远程监管系统主要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对粮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储备粮管理情况的远程监督管理。
一、功能描述
远程监管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进行实时远程管理,对于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管。
二、网络构架
远程监管系统的网络构架拓扑结构图 参考如下:

三、通信解决方案
应在粮油仓储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通道。
(一)使用政府政务专网。通过接入政府政务专网,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保密性能好。
(二)租用专线。通过租用本地网络运营商专线的方式,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系统不易受到外部恶意攻击。
(三)在互联网上使用VPN 进行传输。在粮油仓储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基于互联网的VPN虚拟专用网络,此种连接方式成本低,但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恶意攻击。
四、远程监管系统的流程
储备粮远程监管系统流程如下: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核心系统,在整个企业信息化中处于统领地位,同时负责与远程监管系统的衔接。
该系统主要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及账目电子化。包含经营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作业调度管理等模块。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业务管理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建议基于J2EE或.NET等软件开发框架 进行开发,使用成熟的关系型数据库软件 ,如SQL Server、MySQL、Oracle等。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经营管理模块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经营管理
为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提供市场动态、交易过程等数据支持。
二、计划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计划下达、计划执行等数据支持。包括粮油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系统能够接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能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定时或实时上传给上级单位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合同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合同签订、执行和结算等数据支持。系统能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合同执行产生的各类单据进行管理。
四、客户管理
建立客户数据库,对粮油仓储企业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五、统计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数据统计管理提供报表服务,将繁杂、大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汇总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模板格式形成电子化的统计图表。
六、财务管理
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要预留数据接口,与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进行对接。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一、仓储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主要包括:
(一)粮油保管账。对粮油出入库记录、冲补账记录进行管理,对粮油仓储的保管账、统计账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仓储作业管理。对粮油仓储过程中的粮情(温度、水分、湿度、虫害等)、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进行管理。
(三)仓储设施管理。对粮油仓储企业的仓房、油罐、烘干塔、汽车衡等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包括仓储设施的基本信息、状态信息和当前存粮信息等。
(四)作业调度管理。为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调度安排提供信息化支撑。包括作业任务管理、作业调度安排、作业进度跟踪、作业记录查询等功能。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包括粮油出入库、倒仓、中转等业务种类,涉及到入库、合同审查、质量检验、称重、筒仓作业等多个环节。作业调度管理可以与自动化作业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作业过程自动化。
(五)药剂及包装物管理。实现储粮化学药剂的购买计划、入库、提货、退回、货位卡管理、销毁审批等流程管理。
(六)智能报表管理。包括库存总账、明细账,待转储备粮油库存报表,不同储备性质的粮油月报表,仓储基础设施报表。
(七)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系统在表单的流转过程中,应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确保数据完整,不被篡改。
二、质量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检验任务管理。对检验任务及检验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检验任务的启动,检验完成时在系统中填写检验单。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将粮油检验设备与计算机连接,或采用具有网络功能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实现检验结果的自动录入。
(二)检验单管理。对检验单据内容进行管理、查询和统计。可提供每一批次粮油从入库、仓储保管到出库全过程中的检验和质量检查记录查询,实现粮油质量安全的全程跟踪、追溯。
(三)扦样及样品管理。通过条形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对扦样样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四)检验结果的自动判定。将检验结果与检测标准进行自动比对,判定质量是否合格,评估储存品质,提出是否轮换的建议。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粮油企业应以“四合一”新技术 为依托,利用智能控制模型和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对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自动控制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信息采集系统主要由粮情测控系统组成,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仓储信息数据。
一、系统设备质量要求
系统设备应符合《粮情测控系统》(LS/T1203)、《粮油储藏 粮情测控系统》(GB/T26882.1~26882.4)要求。其中:仓内固定安装的测温电缆、通讯线、电源线等要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防止熏蒸作业时的腐蚀破坏;应具有抗电磁冲击(雷击)的能力。不具备防腐性能的设备,应能灵活安装拆除,便于熏蒸作业前取下并妥善保管。
二、数据库格式要求
数据库格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能够为外部系统提供远程启动、停止的访问控制,并通过Web Service 、开放数据表结构等方式提供粮情数据的查询接口。
粮情测控系统的测控分机应能够连接其它带有温度、湿度、压力等传感器的标准电缆,并对温度、湿度、压力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
三、系统功能要求
系统能够检测粮堆湿度、温度、虫害、气体成分等指标。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应以“四合一”新技术为依托,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仓储条件以及储粮品种、性质、储存时间等因素,设计具有自我分析、判断、报警、反应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数学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和辅助决策储粮专家系统,应具有成熟储粮和防治技术的方案库、模型库和数据库,并有自我学习功能。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能够根据智能控制模型的控制信息,控制通风、调温、熏蒸等设备的启动、停止,并对设备工作情况、能耗等进行记录。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自动化作业系统是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作业过程的自动化控制,部分环节可以实现无人值守的智能系统。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系统应选择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还应符合粮库环境下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对来库办理业务的车、船、火车等发行RFID电子标签或条码等标识,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实现出入库作业过程的自动跟踪和控制。业务办理结束后,电子标签收回并可重复利用。
第二节 扦样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并执行自动扦样、标识,减少人工参与。
第三节 称重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判断车辆称重的合法性,自动记录车辆称重性质、重量,对称重过程进行自动拍照存档。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在企业的仓房出入口安装固定式RFID读写设备,或使用手持式RFID读写设备或者与电子标识物对应的读写装置,对前来装粮/卸粮的车辆身份进行识别,对其业务合法性进行判断,并自动记录粮油出入库信息。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用于控制筒仓进出仓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应提供基于OPC 等主流安全协议的远程访问控制和数据通信。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它管理系统
第一节 安防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的安防系统可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巡更 、电子周界、自动报警系统或上述系统的不同组合。其中视频监控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最常用的安防方式。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全面。摄像头要覆盖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主要进出通道、主要作业点及药品库、器械库等重要场所;对于重要的仓房,可以考虑在仓内安装摄像头。
(二)录像数据保存一个月以上。摄像头监控视频应录像并存储一个月以上。
(三)提供远程访问功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远程、实时视频访问服务。
(四)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二、电子巡更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巡更点要覆盖主要进出通道、药品库、器械库、重点防火防盗场所以及视频监控的盲区。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巡查信息采集、巡查信息查询、巡查信息统计、巡查班次路线安排等功能。
(四)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三、电子周界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区域为整个建筑场所的一周,出入场所通道除外。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阻挡威慑、入侵报警、区域性报警、图像化显示等功能,并支持与其他安防系统的报警联动。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四、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范围。应覆盖药品库、财务室、重要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
(二)可集成。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有效报警。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发出报警信号;对入侵报警信号、防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的来源应有清楚和明显的指示。自动报警系统不允许有遗漏报警。自动报警条件在一定的授权下可做调整。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通过VR 虚拟现实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 等技术对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仓储设施、地磅、港口、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建模,构建与实际粮油仓储企业一样的虚拟空间,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在虚拟空间内对粮油仓储企业仓储信息、作业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管理,并结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设备的远程操作,实现更为直观的可视化管理。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安装办公自动化软件,并将粮油仓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公文审批、信息发布等网上办公业务。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本章规定了远程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远程监管系统一般由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视化管理系统等组成。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储备粮计划管理、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储备粮粮情监测管理、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等功能。
一、计划管理
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远程监管。
二、仓储管理
对企业承储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管。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时间,并通过远程启动粮情测控系统获取储备粮的实时粮情信息,以及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和作业现场进行监控。
三、统计管理
对各粮油仓储企业上报的储备粮数据进行处理,并自动统计产生各类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能够实时监控、定期报备、主动抽查、自动报警。各粮油仓储企业在已经完成本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开放硬盘录像机远程服务或架设流媒体服务器的方式,提供库内所有(或必须接受远程监管的部分)摄像头的远程视频服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可以不受干扰和限制地实时、远程查看各承储企业的监控视频,并对其中的摄像头进行方向、焦距缩放等远程控制,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拍照等操作。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利用企业的有关数据,应用GIS地理信息系统、三维建模等技术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地理位置分布、储粮品种及数量分布等信息进行直观、可视化地展示。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油仓储企业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连接,实现办公数据资源的共享与数据的自动传输。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既要重视顶层设计、总体规划以及建设投入,还要高度重视系统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要从制度、人员、资金等方面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一节 规划建设
一、系统规划
首先应编制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建设任务书,对信息化系统进行总体设计,然后再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组织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优化、改善企业管理流程与工作要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集成商选择
一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系统集成商。选择系统集成商时,一方面要考虑集成商的开发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察集成商的经验、服务能力以及价格等因素。
系统集成商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二节 运行维护
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正常运转。应建立日常维护、数据备份、软件升级、硬件设备维护升级等管理制度。
一、电子档案管理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电子文件及数据进行整理并建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存储安全。
二、安全保密管理
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机制,制订并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一)网络安全措施。粮油仓储企业局域网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采取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措施,防范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安全风险。
(二)数据加密措施。关键数据应加密存储、传输,并对访问权限进行精细化控制,防止数据泄密。
(三)数据冗余和备份措施。粮油仓储企业所有信息化数据应有冗余机制,数据定期备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数据损失。
(四)故障应急响应。信息化系统应具有一定的故障应急响应机制,在系统出现故障时能自我识别、恢复,并自动切换到应急处理方案。
第三节 保障措施
系统建成后,还需要企业持续的投入与改造,确保系统能够与日常工作深度融合,支持系统正常运转。
一、人员保障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对粮食职工的信息化知识培训,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经费保障
粮油仓储企业和有关粮食管理部门应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应对系统日常运营、维护提供专门的经费保障。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国家粮食局将启动粮食信息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通过典型应用示范,推进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评价
国家粮食局负责示范单位考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示范单位评价与管理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发布。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示范单位必须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附件:
术语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职成〔2003〕7号


  自2001年11月我部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并确定28个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深入开展。各实验区努力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教育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了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多形式、多层次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创建了一大批富有朝气与活力的学习型组织,促进了全民学习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和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有利于调动各地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充分利用、拓展社区内各类教育资源,有利于以点带面,对其它地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国的社区教育工作的广泛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3个城区(市)为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见附件)。今后,我部还将扩大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并向农村拓展。

  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指导。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继续按照我部2001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扎实而有效地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在社区教育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海市--静安区、徐汇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乌市、宁波市海曙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市南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荆州市沙市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