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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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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加快了乡镇企业改革步伐。总体上看,改革是健康的,效果是好的,对于明晰产权关系,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完善经营机制,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生机与活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用行政手段限定改革时间,强制推行一种模式,出现“刮风”和“一刀切”的现象;有的在改革中忽视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有的对集体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和严格,导致集体资产
流失;也有的欠税漏税,或削弱补农建农功能。这些做法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此,国务院领导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国务院1998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
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现就乡镇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改革目的和任务
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改某要以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为方向,能够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探索集体所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从整体上搞活集体资产;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实践、
创造与选择,实行民主决策,切忌行政命令;乡镇集体企业的改革,要与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配套进行,要把企业改革与加强管理、技术改造、调整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引导企业向“好机制、好班子、好管理、好产品”的目标迈进,大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积极引导个体私有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实行联合与合作,鼓励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二、不断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讲究实效。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组建企业集团、出售、联合、兼并、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配合使用,切不可强制推行单一形式的改革。
实行出售的,一般应是微利、亏损企业。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主决策,竞价出售。出售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是部分资产出售或全部资产出售;可以出售给职工集体、企业法人或私人。要鼓励采取先售后股,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对购买者要进行业务能力、组织能力、
资金承受能力的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购买资金,严禁“一卖了之”的简单化做法。禁止和纠正由少数人内定、搞定向转让或私下交易,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的,应令其退赔。私人购买企业或买股,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挪用或借用集体资金,不能以未来收益抵偿或拖欠,
否则收回企业或股份。已经挪用集体资金购买企业或买股,搞私人经营的,依法追究责任;已经借用集体资金购买企业或买股,搞私人经营的,应令其归还。
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产权结构,要根据企业实际,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对经营状况、市场前景和效益较好的骨干企业,原则上乡村集体应当控股或参股。
实行企业集团的,要以骨干企业或主导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控股或参股等途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提倡采取增量扩股或现金购股的做法,不得把集体资产平调为乡镇政府所有,不得将企业存量资产所有权无偿量化给个人。存量资产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的做法,应允许继续探索,但经营者和职工的差距不宜过大。职工和农民用现金购股,要坚持自愿,绝
不能强迫入股。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可以用现金多入股,但不得强迫入大股。任何人不得以权谋股。
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要择优选择经营者,实行竞价租赁、承包,合理确定租赁金和承包费。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并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租赁、承包企业的审计监管工作。对于一些企业采取不动产租赁、动产拍卖的方法,应当鼓
励和推广。
实行联合或兼并的,要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尊重企业和群众的选择,不得强制,不搞行政“捏合”。
乡镇企业的改革无论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都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和《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属于乡镇企业范围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要坚决禁止和纠正将各种形式的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三、认真抓好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要让企业职工和农民参加企业改革的全过程,涉及到欠税和银行债权的,必须有税务部门和银行参加。要严格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者和主要债权人认可后,企业才能按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账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要防止集体资产的低评、漏评。规模较大、资产较多的企业,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般企业由乡镇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明晰产权。产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其财产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很少投入资本金,靠贷款发展
起来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对于完全由个人出资,只向乡村集体交纳管理费,但使用集体土地、挂集体企业牌子的,原则上将各种提留、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股权设置。一般可设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
收益分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者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
四、依法落实乡镇企业的欠税和金融债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在改革中欠税处理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税收征管和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企业各种逃废国家税收、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落实欠税和金融债权。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欠税和金融
债务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欠税和金融债务。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负债和经营的实际情况,在有利于依法纳税和银行贷款回收和安全的原则下,与税务部门、贷款银行充分协商,探索欠税和金融债权债务处理的办
法。企业经营形成的呆账、坏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处理。
五、尽快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社区农民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乡镇、村应逐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制度,定期向社区农民报告集体资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乡镇企业现有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要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制度。企业内部要健全会计、审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操作。要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积极探索各类企业中加强党组织建设的经验。
对乡村集体股本金及所得红利、出售集体企业收回的资金、集体企业的承包金、租赁金等集体资产,应纳入集体的资本账户,严格管理和监督,只能用于企业的再投入,或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投入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偿还欠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补农建农和农村公益事业
建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奢侈性开支和弥补乡镇财政收入。
六、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乡镇企业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具体指导,要把防止悬空、逃废欠税或贷款以及集体资产流失,作为企业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来抓,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依法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教育和法制宣传,为乡镇企业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依照本《通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县(区、市)乡镇企业改革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政策精神和本
《通知》要求的做法。在此基础上,要将有关检查和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我部。我部将于适当时候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1998年7月10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深文〔2005〕346号

  《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市(区)文化局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直营门店可采用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形式;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5.总部与门店实行计算机远程管理。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化部《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或广东省文化厅)的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广东省文化厅同意该企业在我市开展连锁网吧经营业务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书(附件);《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附表2)。
   申请书及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各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营业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下的,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营业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受理机关决定;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申请书

(申请设立网吧经营场所的范本)

_______________局:

   (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等单位基本情况)。拟在(填写经营地址)设立网吧经营场所,网吧名称为(填写拟设立网吧名称)网吧,拟设立网吧的投入资金万元人民币,该场所经营面积为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为台。
   现申请设立网吧经营门店,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面、真实、合法、有效,并将严格按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守法经营。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及盖章
   日期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

申请项目
□ 立项□ 发证

拟设立网吧

经营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拟设立网吧经营

单位详细地址


拟设立网吧

经营面积
(平方米)
拟设计算机台数
(台)

拟设立网吧

投资总额
(万元)
与最近中小

学校的距离
(米)

法人情况
姓名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性别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处长(科长)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局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注:法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指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的具体经营者。
   附表2

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

申请项目
□ 立项□ 发证

网吧经营单位名称


变更原因


拟变更网吧

经营场所原地址


网吧经营场所

拟变更至的地址


原计算机台数
(台)
变更后计算机台数
(台)

原经营面积
(平方米)
变更后经营面积
(平方米)

拟变更至地址与

最近中小学校的距离
(米)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处长(科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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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主管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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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一: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1980年3月24日

附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1月25日至29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16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
凡是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需要纠正的冤假错案,各地必须认真地严肃地予以处理。属于需要纠正的地方性的冤假错案,必须报经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各地都要以全局为着眼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全国或部分地区的问题,务必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谨慎从事。
以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落实政策主要应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为重点,对清队、整党、审干、一打三反中错捕、错判、错开除等案件,应予妥善解决。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发〔1979〕49号和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1957年以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问题,则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纳入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逐步去处理。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1979〕4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原则,不得乱开口子。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不应列入落实政策范围。同精简职工有牵连,容易引起波动的其他问题都要特别慎重处理。
(二)落实政策与劳动指标的关系,总的应当是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劳动指标是体现落实政策的一种条件,劳动指标过紧,应当安置的人得不到适当安置,影响政策兑现;劳动指标过松,又有可能滥用,把政策搞宽搞乱,引起新的矛盾,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应当作到按政策严格审查,用指标实事求是。
鉴于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较多,国民经济又处在调整时期,劳动指标数额所限,对安置的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1.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需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者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予以安置。
2.确需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商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已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已在小城镇的也不要回大中城市。
3.对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条件量材使用,尽可能分配到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中去。既可以抵补正常增加职工的需要,又不必占用专项劳动指标。
4.复查结案确应收回的职工,已经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直接办理退休退职。
5.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凡属于1980年国民经济劳动计划中,已单独列出的十一个中央部的直属单位,其复查结案必须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解决,如果使用了地方专项劳动指标,可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把使用指标的情况,在年终专题报劳动总局,由劳动总局核算划拨。其余各部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的指标均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数字之中。
6.鉴于改正右派、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公职的家属,以及安排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所需劳动指标中央已专项下达,不再列入此次落实政策劳动指标范围内。
(三)由于纠正冤假错案,重新安置一部分人的工作,增加的财政经费和粮食销量,均在中央、国务院给各省、市、自治区已经下达的总指标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不予另行增加。
(四)解决纠正冤假错案所需专项劳动指标的具体意见。根据参加座谈会的8个地区核算商谈的情况,比照25个省、市、自治区报告的数字,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精神,匡算全国落实政策共需劳动指标约70万人。去年全国计划增加职工350万人的总指标中,为落实政策列了55万人,尚未下达,已如数结转到今年,拟以此为基础请求再增加15万人,交国家劳动总局具体分配下达,由各省、市、自治区严格掌握,统筹使用,不得突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198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