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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时间:2024-07-07 23:3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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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四项。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人证》”。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促进技术贸易机构发展。重点是技术中介机构的扶植与发展”。

  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和统计工作”。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四、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证明。”

  五、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减免税收时,须持有关技术合同文本,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再持认定登记后的合同文本和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关证明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备查。”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七、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认定登记,发给登记证明的,由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号《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三办”合一的管理体制,由市爱卫办牵头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第四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
(三)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发挥其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五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办法,抓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委员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群众卫生投诉,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及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六条 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各项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行业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负责市级医院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负责城区所管理的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各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部的健康教育工作。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健康教育网络;负责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商场、超市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各行政村、社区及各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控烟工作;负责所设健康教育专栏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建成区内禁设烟草广告工作。
(九)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各旅游景点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所管理的汽车站、出租车公司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公交车辆及下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四)市人行负责组织落实金融系统、保险系统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五)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级所管理市场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六)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及建筑工地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车站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八)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市政环卫设施、广场、垃圾站、公厕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九)市文化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中原乙烯、中原大化集团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各行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犬类及畜禽现象;冬季雪、冰清理及时。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全天候保洁,无缝隙管理,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六)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依法拆除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清理主次干道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取缔马路市场;负责城区内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禁养工作,对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实行依法处罚;负责马颊河岸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亮化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的内容审查,治理虚假广告。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告、牌匾语言文字的规范。
(四)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和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所管区域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和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车辆按规章行驶,停放整齐有序;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六)市畜牧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症”,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濮水河河道及岸坡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调换濮水河、马颊河河水,保持水质达标。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区、办事处(乡)、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人员经费;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三包”范围内地面硬化、卫生、车辆停放等达到标准要求;取缔背街小巷违规占道经营。
(九)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政环卫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三)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齐全。
(四)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五)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的分类设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的硬化、绿化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三)濮阳县政府负责濮阳电厂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四)市交通局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环卫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市旅游局负责督导各旅游景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景点(区)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按照市政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交通站点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车站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制度,有专职卫生保洁员,设专(兼)职卫生管理、监督人员。
(二)按规定建设、配备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地面硬化平整,室内、庭院环境和车容站貌整洁。
(三)设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站内各类经营项目符合行业规定标准。
(六)车辆停靠点卫生符合要求,站牌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交通站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区出租车辆、各客运汽车站和进站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各公交车站、站点站牌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车辆及铁路沿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总部所属汽车站点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二)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第十五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主办谁管理和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市场进行统一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城区市场和早、夜市摊点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其主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及瓜果、蔬菜市场的标准化改造与卫生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市场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直单位负责其自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乡、办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查处各市场违禁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七)市畜牧局负责城区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三)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私拉乱运、乱堆乱倒现象。
(四)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五)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行业管理的体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四)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六)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七)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排放,河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依据《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力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特别是“五小”单位(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要加强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分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和所分管的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文化局负责城区小歌舞厅、小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公共场所营业登记程序,严格管理,做到证件齐全,依法经营。对无照经营单位予以取缔。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的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全市联合执法行动。
(六)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二)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生活饮用水源防护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完善检测档案,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检测质量;负责对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华龙区政府按照行业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取水、净水、清洁、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负责建立水厂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设施,水质检验办法采取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建立完善水质检测档案。
(七)二次供水的使用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责任区划,对责任区内和所分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使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禁止在农产品种植、畜禽类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负责畜禽肉类农药、兽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加强水产品类农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蔬菜办负责上市蔬菜农药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保障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等制度的落实;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使其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九)市建委负责取缔城区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十)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做到无注水肉上市,并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
(十一)市畜牧局负责市场肉类管理,做到无病畜肉上市。
(十二)华龙区政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
(十三)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单位内部食堂、餐厅的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华龙区、高新区、中原油田负责所辖地段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纳入经费预算,保障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依法查验新生预防接种证,确保入学新生计划免疫接种率;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二十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市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查处制售急性剧毒鼠药的行为。
(五)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章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推行社区(居民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章 城中村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是都市中的村庄,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倒、乱扔乱扯、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章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市区与农村紧密相连的结合地带,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
(二)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三)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五)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管道路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制度。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在城市醒目位置设国家卫生城市标示,设立举报电话;市效能办对各责任单位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效能问责;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各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包括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社会反映和专家评价四个方面。查看资料分值为10分,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分值为50分,以暗查为主,每季度一次;听取社会反映分值为20分,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人大、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为主;专家评价分值为20分,每年组织一次。对检查单位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
第四十条 对检查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分双扣的办法,既扣区(县)、办(乡)的分数,也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数。
第四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61分至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单位的奖励。对获优秀单位者市政府奖励3万元,对一般单位不予奖励,对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较差单位责任人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三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大局的单位主要责任人,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财政部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财政部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
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中央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一)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账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账,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中央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中央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1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账,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3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3年财务报表、证明3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3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3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
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小于20万元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20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财
政部批准后核销处理。
少数中央预算单位因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情况特殊,可在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
七、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账,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
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财务主管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
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审核批复。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十、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账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中央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地方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执行。

附一: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和原因。
(四)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中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两张表填列,每张表按行政、事业部分分别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清产核资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预算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账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预算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账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表内关系式:
账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清查数=处理数;
2行=3行+6行+7行;
9行=2行+8行;
17行=10行+11行+16行;
9行=17行;
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
28行=19行+27行;
40行=29行+30行+39行;
28行=40行。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1999年度收入支出表的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账外收入、支出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未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绝对值填列;
4.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核实认定的数额;
5.表内关系式:
账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四、《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表内各项目说明
1.资产盘盈:反映预算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账面值的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账的对外投资。
2.流动资产盘盈按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分别列示盘盈情况。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5.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别列示。
6.资金挂账: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核销而挂账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账: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概算的资金数额。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清查数: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2.自行入账数:反映单位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自行入账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账数:反映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合适批复后入账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4.清查数=自行入账数+待批复入账数。

附二:

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
填报单位: 199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 | | 清查数 | 处理数 |申 报
项目 |行次|账面数|-------|---------|
| | |增加额|减少额|自行处理|申报处理|核实数
-------------|--|---|---|---|----|----|---
行政部分 |1 |———|———|———| ———| ———|———
-------------|--|---|---|---|----|----|---
一、资产 |2 | | | | | |
-------------|--|---|---|---|----|----|---
(一)流动资产 |3 | | | | | |
-------------|--|---|---|---|----|----|---
其中:暂付款 |4 | | | | | |
-------------|--|---|---|---|----|----|---
库存材料 |5 | | | | | |
-------------|--|---|---|---|----|----|---
(二)固定资产 |6 | | | | | |
-------------|--|---|---|---|----|----|---
(三)清产核资待处理 |7 | | | | | |
-------------|--|---|---|---|----|----|---
二、预拨下年经费 |8 | | | | | |
-------------|--|---|---|---|----|----|---
小计 |9 | | | | | |
-------------|--|---|---|---|----|----|---
三、负债合计 |10| | | | | |
-------------|--|---|---|---|----|----|---

四、净资产合计 |11| | | | | |
-------------|--|---|---|---|----|----|---
(一)固定基金 |12| | | | | |
-------------|--|---|---|---|----|----|---
(二)结余 |13| | | | | |
-------------|--|---|---|---|----|----|---
其中:经常性结余 |14| | | | | |
-------------|--|---|---|---|----|----|---
专项结余 |15| | | | | |
-------------|--|---|---|---|----|----|---
五、预收下年经费 |16| | | | | |
-------------|--|---|---|---|----|----|---
小计 |17| | | | | |
------------------------------------------
续表一
------------------------------------------
| | | 清查数 | 处理数 |申 报
项目 |行次|账面数|-------|---------|
| | |增加额|减少额|自行处理|申报处理|核实数
-------------|--|---|---|---|----|----|---
事业部分 |18|———|———|———| ———| ———|———
-------------|--|---|---|---|----|----|---
一、资产 |19| | | | | |
-------------|--|---|---|---|----|----|---
(一)流动资产 |20| | | | | |
-------------|--|---|---|---|----|----|---
其中:应收账款 |21| | | | | |
-------------|--|---|---|---|----|----|---
存货 |22| | | | | |
-------------|--|---|---|---|----|----|---
(二)对外投资 |23| | | | | |
-------------|--|---|---|---|----|----|---
(三)固定资产净值 |24| | | | | |
-------------|--|---|---|---|----|----|---
(四)其他资产 |25| | | | | |
-------------|--|---|---|---|----|----|---
(五)清产核资待处理 |26| | | | | |
-------------|--|---|---|---|----|----|---
二、预拨下年补助 |27| | | | | |
-------------|--|---|---|---|----|----|---
小计 |28| | | | | |
-------------|--|---|---|---|----|----|---

三、负债合计 |29| | | | | |
-------------|--|---|---|---|----|----|---
四、净资产合计 |30| | | | | |
-------------|--|---|---|---|----|----|---
(一)事业基金 |31| | | | | |
-------------|--|---|---|---|----|----|---
其中:一般基金 |32| | | | | |
-------------|--|---|---|---|----|----|---
投资基金 |33| | | | | |
-------------|--|---|---|---|----|----|---
(二)固定基金 |34| | | | | |
-------------|--|---|---|---|----|----|---
(三)专用基金 |35| | | | | |
-------------|--|---|---|---|----|----|---
(四)事业结余 |36| | | | | |
-------------|--|---|---|---|----|----|---
(五)经营结余 |37| | | | | |
-------------|--|---|---|---|----|----|---
(六)其他净资产 |38| | | | | |
-------------|--|---|---|---|----|----|---
五、预收下年补助 |39| | | | | |
-------------|--|---|---|---|----|----|---
小计 |40| | | | | |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 制表:
续表二
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
填报单位: 1999年度 单位:万元
----------------------------------
| | | 清查数 |
项目 |行次|账面数|-------|申报核实数
| | |增加额|减少额|
-------------|--|---|---|---|-----
行政部分 |1 |———|———|———| ———
-------------|--|---|---|---|-----
一、收入合计 |2 | | | |
-------------|--|---|---|---|-----
拨入经费 |3 | | | |
-------------|--|---|---|---|-----
预算外资金收入 |4 | | | |
-------------|--|---|---|---|-----
其他收入 |5 | | | |
-------------|--|---|---|---|-----
二、支出合计 |6 | | | |
-------------|--|---|---|---|-----
经费支出 |7 | | | |
-------------|--|---|---|---|-----
拨出经费 |8 | | | |
-------------|--|---|---|---|-----
结转自筹基建 |9 | | | |
-------------|--|---|---|---|-----

事业部分 |10|———|———|———| ———
-------------|--|---|---|---|-----
一、收入合计 |11| | | |
-------------|--|---|---|---|-----
财政补助收入 |12| | | |
-------------|--|---|---|---|-----
上级补助收入 |13| | | |
-------------|--|---|---|---|-----
附属单位缴款 |14| | | |
-------------|--|---|---|---|-----
拨入专款 |15| | | |
-------------|--|---|---|---|-----
事业收入 |16| | | |
-------------|--|---|---|---|-----
其他收入 |17| | | |
-------------|--|---|---|---|-----
经营收入 |18| | | |
-------------|--|---|---|---|-----

二、支出合计 |19| | | |
-------------|--|---|---|---|-----
拨出经费 |20| | | |
-------------|--|---|---|---|-----
上缴上级支出 |21| | | |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2| | | |
-------------|--|---|---|---|-----
拨出专款 |23| | | |
-------------|--|---|---|---|-----
专款支出 |24| | | |
-------------|--|---|---|---|-----
事业支出 |25| | | |
-------------|--|---|---|---|-----
销售税金 |26| | | |
-------------|--|---|---|---|-----
结转自筹基建 |27| | | |
-------------|--|---|---|---|-----
经营支出 |28| | | |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 制表:
附三:
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自行入账|待批复入| | |自行入账|待批复入
项 目 |清查数| | | 项 目 |清查数| |
| | 数 | 账数 | | | 数 | 账数
--------------|---|----|----|--------------|---|----|----
一、资产盘盈合计 | | | | 意外事故 | | |
--------------|---|----|----|--------------|---|----|----
(一)流动资产 | | | | 其他原因 | | |
--------------|---|----|----|--------------|---|----|----
存货 | | | |3.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债务人破产、死亡形成| | |
--------------|---|----|----|--------------|---|----|----
(二)固定资产 | | | | 债务人长期亏损形成 | | |
--------------|---|----|----|--------------|---|----|----
房屋建筑物 | | | |(二)固定资产 | | |
--------------|---|----|----|--------------|---|----|----
汽车 | | | | 盘亏 | | |
--------------|---|----|----|--------------|---|----|----
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 | | | | 毁损 | | |
--------------|---|----|----|--------------|---|----|----
其他固定资产 | | | | 报废 | | |
--------------|---|----|----|--------------|---|----|----
(三)未入账的对外投资 | | | | 强制淘汰 | | |
--------------|---|----|----|--------------|---|----|----
二、财产损失合计 | | | | 自然灾害 | | |
---------------------------------------------------------
续表
---------------------------------------------------------
| |自行入账|待批复入| | |自行入账|待批复入
项 目 |清查数| | | 项 目 |清查数| |
| | 数 | 账数 | | | 数 | 账数
--------------|---|----|----|--------------|---|----|----
(一)流动资产 | | | | 意外事故 | | |
--------------|---|----|----|--------------|---|----|----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 | | 其他原因 | | |
--------------|---|----|----|--------------|---|----|----
债务人破产、死亡形成 | | | |三、资金挂账 | | |
--------------|---|----|----|--------------|---|----|----
债务人长期亏损形成 | | | |(一)房改形成的资金挂账 | | |
--------------|---|----|----|--------------|---|----|----
2.存货 | | | |(二)对外投资损失挂账 | | |
--------------|---|----|----|--------------|---|----|----
盘亏 | | | | 所投资企业脱钩 | | |
--------------|---|----|----|--------------|---|----|----
毁损 | | | | 被投资单位破产 | | |
--------------|---|----|----|--------------|---|----|----
报废 | | | | 被投资单位关闭 | | |
--------------|---|----|----|--------------|---|----|----
产成品削价 | | | |四、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账 | | |
--------------|---|----|----|--------------|---|----|----
自然灾害 | | | |五、固定资产(净值)重估减值| | |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 制表:



20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