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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3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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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
(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劳动、财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1992年起,将1979年至1991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
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1979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91年的粮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1991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
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企业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2年4月份开始向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今年暂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1993年核入挂钩工资基数。
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得在此次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1992年9月29日
北安法院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闵涛


  近年来,北安法院少年法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达成协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日前,该少年法庭在审理张南、张德故意伤害一案时,该庭主审法官考虑被害人实际情况,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情法交融地耐心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同时考虑被告人张德父母年岁较大,张德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且系从犯,并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张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该少年法庭注重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一是通过耐心细致地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讲解有关案例,正确引导被害人及其亲属转变态度、冷静对待,随后再适时展开调解工作。二是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积极发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以及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协助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和解;并积极深入被告人居住地走访邻居、进行社区调查,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努力使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注重加强调解中的举证、质证及认证说理,把握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将是否积极主动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方损失。四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给予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五是在审理共同犯罪有在逃人员的案件时,针对个案,灵活运用法律,在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加重其他民事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峨城、马边三县设立烟草机构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1〕39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峨城、马边三县设立烟草机构的批复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你局《关于在四川省乐山市所属五区县成立烟草机构的请示》(川烟人[20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峨边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马边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同时成立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沐川卷烟配送中心、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峨边卷烟配送中心、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马边卷烟配送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由四川省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和管理,卷烟配送中心为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经营业务,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烟草专卖管理。
  二、上述三个县烟草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人员编制10 —15人,其中领导班子职数2 —3人。所需员额在全省烟草行业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系统外进人。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积极稳妥地完成烟草机构设立的各项工作,保证烟草专卖管理及卷烟销售的正常进行。组建所需经费由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负责解决。
  四、由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三个烟草专卖局办理增加财政预算户和对新成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