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环节,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重要工程;
(二)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五)其他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分别由省和国家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对结果予以审定。
第九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在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省外单位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才能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质量,并接受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人员参加,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并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
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和城市快速路和长度
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四)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以上水库的大坝;
(二)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
火电项目;
(三)3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特别重要的22万伏变
电站项目;省、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四)年产5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
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
输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市属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管网,贮油、储气、储水工程;
(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二)大中型化工、化纤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三)年产50万吨以上水泥、50万箱以上玻璃、30万台以上的冰箱冰柜项目等;大中型生物、制药、纺织、机械等工业企业;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五)市、县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5000平方米以上商贸、金融、宾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活动断裂带附近的建设高度超过8层或基本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
1.汤西断裂:寺庄顶――七六○厂――电业局――面粉厂――粮油仓库――唐庄一线两侧各1500米;
2.曲里断裂:小尚庄――电冰箱厂东南――新乡输油处――五四○厂――向阳公园--市第一卫生学校――贾屯西一线两侧各1000米;
3.峪河断裂:高湾――牛村――116厂――烈士陵园――牧野公园――骆驼湾---河南科技学院一线两侧各1500米;
4.朱营断裂:新乡供电段――孟营――交警大队―市农发银行―洪门镇一线两侧各1000米;
5.长垣县城。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系统管理,包括对自动化设备、专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一、自动化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2006年底以前为代办处配置的,用于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其附件。上述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代办处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
(一)代办处应为所配置设备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安全的地点,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代办处设备应实行定点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设备从事和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工作。
(三)设备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计算机的硬件配置,不得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软件或与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其它软件。
(四)设备的报废由专利局决定,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交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转有关部门审批。
自2007年起,代办处为开业所需购置的设备以及更新或增加的自动化设备,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所需的配置要求,相关费用在专利局拨付的业务工作补贴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相关设备购置后,应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二、专用软件的使用、维护及数据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用软件是指专利局为代办处开展业务而开发设计的,用于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应用程序,以及根据专利局业务需要为代办处安装的其他应用程序。代办处应保证专用软件的正常使用及数据的安全。
(一)专用软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是重要的国有资源,代办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扩散或用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数据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以分级授权方式进行管理。被授权人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或使用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未获得授权的人员。
(四)代办处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更改、删除或添加无关程序,不得与检索或管理系统等其它网络联网,不得使用发送程序发送与业务无关的数据。
(五)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由本处计算机专业人员负责。如出现代办处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由其协调解决。
三、专项数据的添加与修改
本办法所称专项数据的添加与修改是指与专利代理机构有关的数据项的变更,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邮编的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及撤销等。
(一)当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生效后,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代办处发出修改数据通知书。
(二)代办处在收到修改数据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修改数据的操作规程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
(三)代办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修改,并在收到修改数据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完成数据修改工作。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由代办处的行政主管单位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更改硬件设备的,责令拆除所增加硬件设备并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的硬件设备,由责任人按原价值赔偿。
(四)违反本办法泄露有关数据机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所在代办处进行必要处罚。
五、附 则
本办法自2007年7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