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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22 05:3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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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2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贷的结算通知》的函”印发后,部分分行询问甲类委托收款结算的逾期付款处理问题,经与人民银行总行联系明确如下: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甲类委托收款凭证,如付款单位帐户在付款期满日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作一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不需向付款单位发出索回单证的无款支付通知书,留在付款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单位不需退还开户银行,银行也不收取单证未退的罚款。在逾期付款期内, 付
款单位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俟其帐户有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款项扣划给收款单位。
如逾期付款期满日付款单位帐户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办理。



1990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于1999年11月8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重申恪守1992年1月2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3月13日中乌联合公报、1994年10月24日中乌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声明和1996年7月3日 中乌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将继续努力,把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和开展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认为这对加强相互了解和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十分重视扩大和加强两国的互利经贸合作,认为两国在经贸和生产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表示,应进一步发挥两国在轻纺、家电、通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潜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相互投资。

  四、双方认为应优先发展交通领域的合作,协调两国货物过境运输的条件,并对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复兴丝绸之路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鉴于中国库尔勒-喀什铁路已铺设完毕,双方认为应加快喀什-安集延铁路技术经济论证和签署多边协议的准备工作。

  五、双方将鼓励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六、双方重申有必要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防止工业对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两国执法及其他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预防、打击和调查恐怖活动、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非法种植、生产、制造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 品。

  八、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和极端行为,反对煽动国家 间、民族间和教派间的矛盾。

  九、双方重申,愿在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方面相互予以支持。

  中方尊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领导人为巩固国家独立、维护宪法制度、发展民族经济和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重申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中方积极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中亚地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意根据中国在无核武器区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积极支持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

  双方积极评价有关国家在“6+2”小组框架内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所作的努力,呼吁阿国内冲突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民族和解并遵守塔什干宣言的原则。

  双方支持塔吉克斯坦民族和解进程,希望塔吉克斯坦 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稳定。

  十一、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表明,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双方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

  双方愿就联合国事务扩大双边合作,以提高和加强联合国这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最重要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威信,重申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坚持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双方将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 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江 泽 民               卡 里 莫 夫

       (签  字)              (签   字)


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112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中介行政审批范围的请示》(深保监发〔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3号),对于从事以下保险中介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二、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三、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