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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02 00: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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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19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
,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1999年8月9日

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

  2009年10月10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

  满意回顾了三国落实2003年10月7日《中日韩推进三国合作联合宣言》、2008年12月13日《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和《推进中日韩合作行动计划》的进展,包括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卓有成效的合作;

  重申三国为本地区和国际社会创造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未来的共同愿望和责任;

  强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各国的生存与发展,关系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三国应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共同致力于促进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决心本着互利共赢的精神,在以下领域,特别是发展绿色经济方面加强合作:

  ——批准第十一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确立的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提高环境意识在内的10大优先合作领域,鼓励2010年第十二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三国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共同采取具体行动实现合作目标,继续推动可持续环境管理。

  ——根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探讨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为促进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而共同努力。

  ——推进中日韩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在解决共同面临的地区问题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适时启动水资源主管部长会议机制,重点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河流综合管理和水资源管理”。

  ——推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国际能源合作框架内紧密合作,率先作出努力,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并提高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探讨三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机制。

  ——三国将加强对话,紧密合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共同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国际合作框架。

  我们将为三国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二OO九年十月十日于中国北京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锡政发〔2000〕298号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日


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区管理,规范住宅区交接行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获准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的交接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落实公建配套用房等设施接收单位和行政、物业、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区交接管理的实施工作。
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交接条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与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条 申请住宅区交接管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核申请表;
(二)公建配套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表;
(三)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图;
(四)公建配套项目合格证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市建委应当在收到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房管、市政公用、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交接管理小组;
(二)交接管理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情况及交接管理方案;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见。
(三)交接管理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依据《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公建配套单项验收合格证》核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见附件)。
第七条 接收单位收到《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落实有关管理措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经竣工综合验收,但未取得《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九条 住宅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配套用房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一)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门诊所、卫生站、托老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用房,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接收。区人民政府接收上述用房后,应当负责落实和指导有关部门对住宅区进行行政和社区管理;
(二)中学配套用房由市教委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三)派出所等公安管理用房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住宅区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对住宅区的治安、消防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一)供电用房由无锡供电局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二)自来水泵房、路灯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环卫中转站等用房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接收,并落实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三)公交停车场由市交通局负责接收并落实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车库、活动中心、商业、物业管理用房及住宅区绿化、小品、市政道路等设施,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业主委员会接收配套用房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区交接过程中,接收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第十五条 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区,交接管理可以根据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分期进行。但必须保证入住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接收、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移交配套用房和有关设施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接收配套用房和落实行政、行业、物业管理,造成居民生活困难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接收,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接收、使用单位擅自改变配套用房功能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绿化、道路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交接管理适用本规定。
江阴、锡山和宜兴市的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