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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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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投机构和人员的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组建平顶山市商务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资调整
(一)划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外贸管理、组织协调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四)划入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五)划入市经贸委的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十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井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繁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审核和核准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十一)组织、申报并指导以平顶山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市商务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局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文秘事务、督促查办、信息编报、档案机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市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项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基地建设、技术职称评聘、劳动工资管理、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三)法制安全科
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宣传;承办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承办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法规宣传教育、法规咨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打击邪教组织等工作。
(四)财务统计科
负责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预测分析运行情况,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市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负责局机关财会工作和局属单位内部用什监督;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用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同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世贸组织与公平交易科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负责市内反倾民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市内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对外贸易科
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审定。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平顶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业务管理。
(八)科技发展和技十贸易科
拟定全市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省高技十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的争取。
(九)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起草全市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科(平顶山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词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粮中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商业改革发展科
拟订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组织实出全市有关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外商投资管理科
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新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指导全市招商网络建设;组织全市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全市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并协调省级和市级经济技十开发区管理工作。
(十三)对外经济协作科(平顶山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里既定的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协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技十协作洽谈活动;指导商品展览展销市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指导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协调市外驻平经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农副产品进出口管理科
研究国内外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发展趋势,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则;宣传国内外加工贸易政策,引导各类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审批市用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各项目;协调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和发展,培育食品、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龙头企业,为全市调整产品结构搞好服务。
(十五)畜禽屠宰管理科(平顶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负责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向深加工和精加工转化。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务
平顶山市商务局机关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0名、自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一)“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二)“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核销问题
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列作递延资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二)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四、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五、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库存商品(产品)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七、关于实收资本不足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的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八、关于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资金核实问题
对已经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也要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的补课工作。在资金核实中,发现问题和差错较多的,和有关部门协商后,要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对于企业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2001]5号


各市、县土地局、地矿局,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取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土地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海洋倾倒等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地质勘查机构、探矿权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机构等资质认证的;

(三)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确认土地价格、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海域统计资料失实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

(六)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地质勘查纠纷、采矿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七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达指令、进行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

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有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形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发生执法过错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谋取私利、徇私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隐匿执法过错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抗处理的。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追究,由责任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厅务会或者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批转或者其他途径了解到的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问题,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的,应当提交厅务会或者局务会批准立案。

第十六条 经厅务会或者局务会批准立案后,责任追究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机构,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并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厅务会或者局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厅或者局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决定立案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八条 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执法过错责任人。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

被处理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责任,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错不纠时,可以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下级纠正确有困难的,上级可以直接查处,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土地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