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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8:5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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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1980〕195号文件精神,为了发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经营,限制其非法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和经营。未经批准发照的,一律不准从事生产和经营。
第三条 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凡设有门市、摊床、流动售货车的都要将营业执照悬挂在明显处;流动服务的也要随身携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标记。
营业执照不准涂改、出租、出兑、转借或转让。
第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按照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帐目,每月报告一次经营情况。不得伪报和谎报。要依法纳税,按时交管理费。
第五条 核准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办理,制做牌匾、刻制公章、购买发票、印刷票据、开立银行帐户,建立供货关系,签订加工订货或购销合同等事宜。
第六条 个体工商业必须坚持“拾遗补缺”的经营方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项目,指定的地点,从事生产和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营业地点。
第七条 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规模、从业人数,从事生产和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规模、增减或调换从业人员。不准雇工或变相雇工剥削。
第八条 必须凭各归口主管业务部门发给的进货手册,到指定的批发部门或批零兼营商店进货;国营批发部门不经营或供应不足的品种,允许到工厂、贸易货栈、集市贸易、社队企业自行采购,但必须填写进货手册和索取发货票。
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不准出本市、县到外埠采购。必须去外埠采购时,须经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必须保证经营质量。自制商品必须按规定的投料标准制做,不得随意减少用料和粗制滥造;经销商品也必须保证质量,不得以次顶好,以劣充优;加工、修配、服务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变相降低质量,弄虚作假;计量器具必须准确,出售商品要秤平、提满、尺码足,不
准克扣群众。
经营食品、饮食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条例》,不准出售腐烂变质和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第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以批发价格,回扣价格进货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议价商品要按平价计算成本或毛利率,高出平价部分的金额可以计入销价;不准从零售商店用零售价套购商品,加价出售。
服务、修理、运输等行业,国营、集体企业已有收费标准的,要参照国营、集体标准收费。
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悬挂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牌。不准随意提等提价,不准巧立名目变相涨价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遵章守法经营,严禁非法活动。不准偷税漏税;不准转手批发;不准转包渔利;不准欺行霸市;不准哄抬物价;不准掺杂使假;不准缺斤少两;不准欺骗群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凡要歇业、转业、停业和改变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项目、营业地点、从业人员增减等)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并要接受归口主管业务部门以及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全部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对再犯者,吊扣营业执照,限期整顿,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加重罚款,勒令停业,缴销营业执照;
对性质严重和情节恶劣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萧山市商标事务所:
你所《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由集体性质转为私营性质,虽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虎皇”商标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在办理转让时,对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与受让人名义相同的事宜,可附情况说明。


萧商标字〔1997〕第1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在第6类水泥钉、元钉上注册“虎皇”商标。一九九七年五月该厂转制(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有形资产部分经评估后作价拍卖给原该厂负责人),萧山市工商局同时受理并批准了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村办集体性质)歇业和私营性质的萧山市硬
质水泥钉厂开业,地址不变。由于该厂注册人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注册人名义从形式上看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并非原商标注册人),我所对注册人名义相同的注册商标如何办理转让手续无法把握。特请示:一、现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应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如
何办理?二、如该厂拒不办理转让手续,并继续在水泥钉、元钉上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属《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述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1997年10月30日
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
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
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
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
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
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
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
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
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
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
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
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
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
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
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
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样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
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
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
的条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
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
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
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当今审判实践非常之重要和之迫切的事情。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
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
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
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
,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
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
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
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
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