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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6:1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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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1986年5月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建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改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986年5月9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集体企事业办公室拟订的《武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集体企事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综合管理,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或劳动合作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资产依法确认权属,核发产权登记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产权登记证是集体企业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以该集体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由市人民政府集体企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办)核发。
第五条 全市集体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由市集办统一组织编号、终审、签章、发证。各区县经计委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城镇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协助做好产权登记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集体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集体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其中实收资本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其中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和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
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集体企业资产、负债总额等。
第七条 产权登记包括确认产权登记、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集体企业应在完成清产核资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报送产权登记表,并附上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表、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证明集体资产权属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新开办的以劳动者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开办产权登记,并附上企业章程、注册资本构成情况和出资证明,以及批准本企业成立的文件。
第十条 集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在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一)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组织形式变动的;
(三)增减资本金的;
(四)有产权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产权登记,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填报变更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职代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资本金增减证明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
(五)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六)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终止、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应在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注销产权登记,应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职代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
(二)依法撤销本企业的批文或人民法院宣告本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财产清理报告、破产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
(四)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五)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办毕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应即收回其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登记次年4月底前,向产权登记部门填报产权登记年检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或财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年检合格,产权登记部门应在其产权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十七条 在产权登记后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