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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12:2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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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2000年1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外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外汇违法线索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发给奖励金的奖励。两种奖励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条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第五条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罚没收入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金。

第六条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奖励金从财政部门拨给外汇局的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外汇局应严格执行罚没收入和办案补助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擅自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和抵扣奖励金。严禁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或截留奖励金。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外汇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认真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作为奖励金支付和领取的凭证。经办人须两人签名。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外汇局发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之日起(以邮戳为准)三个月内,到核发《领取奖励金通知书》的外汇局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外汇局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自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5号文件《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产品

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准退回国内的通知》下发以来,国家局动检处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进行检疫审批,通过审批,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动物产品被退回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方便货主,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授权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现阶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原出口单位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输入国家或地区名

称,出口的动物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厂家、出境口岸、出境日期、货物所到

达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地点及退货原因。

  2、原出口单位须提供原出口报关、检疫、检验等单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输

入国家对该种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官方检疫机关要求退货的文件。

  3、对向缔约国家出口的动物产品因检疫原因而被要求退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视情况作出准予退运或不予进境决定。

  5、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将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审批列入单项管理。

  6、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做好统计,每半年向国家局动检处报一次退货情况,

用表格形式写清货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货物名称、件数/重量、退货日期和

原因,输入国家对各类产品的检疫要求等。

  7、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在执行中若出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局动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1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掌握全市会展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统计管理和监测,确保会展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会展办会同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我市会展业统计方法的制订和具体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调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分析、整理统计调查情况,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监督企业政策和计划实施,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会展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 会展业企业及其他组织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会展业统计台账。
第六条 统计报表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会展统计对象按照郑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向市会展办和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统计报表,各一式二份。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统计报表分为下列几类:
(一)反映全市会展业总体情况的郑州市会展业综合表;
(二)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每次办展情况的备案表;
(三)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四)反映与会展相关联行业宾馆、交通、旅游、餐饮、商场、广告、娱乐企业的会展经营情况的调查表;
(五)反映专业展馆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六)反映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调查表;
(七)反映全市境内外展览情况的调查表;
(八)其他反映会展业相关情况的调查表。
第八条 会展统计对象应当配合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完成会展业统计业务。
对在会展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展统计对象有违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