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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4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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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放宽物资运输政策,促进我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物资交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吉政发〔1983〕295号)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粮油类;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经营后,为了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凡运往大连港、秦皇岛转港的玉米(包括玉米饲料),需经省粮食局签发运输证明。
二、木材类:刨花板、细木工板、纤维板和木制成品,放开经营,铁路、公路运输解除限制。小径木和小规格材(原木材长三米以下,小头径级六公分以内,锯材材长一米以下,不分厚薄)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经营后,为了防止滥砍盗伐,须经当地市、县林政部门签发运输证明办理发
运。非林区(长春、四平、白城地区)铁路零担和其他车船运输木材类,不再办理运输证明。
三、商业经营品类:棉花、木耳、蕨菜、薇菜放开经营,运输不受限制。
四、中药材类:田鸡、人参,省内运输不限。发往省外凭省医药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其他药材全部放开,运输不受限制。
五、轻工业类:酒精、淀粉、纸袋纸运输不再办理证明。芦苇省内运输不受限制。
六、建筑材料类:工业技术玻璃、水泥管、油毡纸、油母页岩渣、石墨放开经营,运输不受限制。
七、化工类:再生胶、亚硝酸钠、冰醋酸、电石、苯二甲酸酐、石油焦、轻液蜡、重液蜡及其他石油半成品放开经营,运输不再限制。
八、燃料类:统配煤炭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煤炭(包括乡镇煤矿)和土焦、煤矸石,铁路整车运输凭省燃料公司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



1985年1月14日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标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修订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审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第二章 审 查 内 容
第四条 审查标准内容: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
(三)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四)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审 查 职 责
第五条 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审查日程;
(二)组织讨论、评议、及时归纳意见;
(三)组织技术协调;
(四)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六条 起草人职责
(一)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和依据;
(二)负责解释和处理代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
(三)协助主持人技术协调;
(四)根据汇总意见修改送审稿,提出批报稿。
第七条 代表职责
(一)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技术协调;
(三)讨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审 查 任 务
第八条 审查组织
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组织审查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审查形式
审查主要分为函审、会审两种形式。
涉及面小意见分歧不大的送审稿宜进行函审。
对标准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宜进行会审。
第十条 审查申请
为使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工作不够充分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提出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前组织预审。
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主要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完成送审稿后,即可提出《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附件一)。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填完前四项内容)(附件五);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 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起草单位“审查申请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作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二)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主要技术问题是否基本解决,各方面意见是否基本一致。
初审通过后,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五项内容,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发寄审查通知。
初审未通过,将有关资料退还给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函审
由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下列资料提交给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函审单(附件三);
(五)其他有关材料。
若函审结果占发寄函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函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函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定。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填写函审结论(附件四)。
第十三条 会审
组织审查标准部门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并附下列资料:
(一)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
(四)其他有关材料。
会审议程一般是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要求。起草单位介绍编制情况和依据,代表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协商、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主持人及时协调归纳审查意见,通过结论和纪要。
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允许代表们发表各种不同意见,重大的实质性否定意见应有充分论据和数据。
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投票办法,如需投票时,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则会审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四分之一,会议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函审或会审通过后,由组织审查部门主持人填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审查表”第六项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和结论,整理报批稿草案,提交组织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抄报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机械产品标准审查组。

第五章 审 查 结 论
第十六条 在实质性分歧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妥善处理后,通过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应有下列内容:
(一)综合技术评价;
(二)采用标准程度和水平;
(三)实质性分歧意见的处理意见;
(四)贯彻措施建议(含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废止现行标准建议、组织实施技术措施等);
(五)结论。
第十七条 以编制标准质量及实质性问题解决程度,一般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或局部内容(或文字)经编辑性修改后通过,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对个别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查。
(三)未通过,对一些遗留的实质性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关于××标准《××××××》审查申请报告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专业标准化归口单位:
根据化学工业部(××)化科×字第××号文“××××××”要求,现已提出
《××××××》××标准送审稿草案。我单位认为该标准草案已具备了审查条件,建
议予以安排审查。
现送上下列资料:
×××
×××
建议下列单位和人员参加审查:
×××
×××
建议审查形式和地点、时间:
起草单位(章)
19××年××月××日
附件二: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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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标准章条编写 ┃意 见 内 容┃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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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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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
┃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回函单位: 个 ┃
┃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
┃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
┃ (注:在最后一页下面附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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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 准 函 审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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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名称 ┃ ┃
┣━━━━━━╋━━━━━━━━━━━━━━━━━━━━━━━━┫
┃ 起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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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审表决单总数 ┃ ┃ 本单编号 ┃ ┃
┣━━━━━━┳━━┻━━━━━━┻━━━━━━┻━━━━━━━┫
┃ 发出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 投票截止日期┃ 1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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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态度: ┃
┃ 赞成 ┏━━━━━┓ ┃
┃ ┗━━━━━┛ ┃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 ┃
┃ ┗━━━━━┛ ┃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
┃ ┗━━━━━┛ ┃
┃ 弃权 ┏━━━━━┓ ┃
┃ ┗━━━━━┛ ┃
┃ 不赞成 ┏━━━━━┓ ┃
┃ ┗━━━━━┛ ┃
┣━━━━━━━━━━━━━━━━━━━━━━━━━━━━━━━┫
┃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 ┃
┃ ┃
┣━━━━━━━━━━━━━━━┳━━━━━━━━━━━━━━━┫
┃审查单位(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
┃ 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
┃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的按弃┃
┃ 权处理。 ┃
┃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
┃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四: 标 准 函 审 结 论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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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
┃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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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出日期 ┃组织函审单位┃ ┃
┃函审时间┣━━━━━━╋━━━━━━┻━━━━━━━━━━━━┫
┃ ┃投票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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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情况 ┃
┃函审表决单总数: ┃
┃赞成:共 个单位 ┃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
┃弃权:共 个单位 ┃
┃不赞成:共 个单位 ┃
┃未复函:共 个单位 ┃
┣━━━━━━━━━━━━━━━━━━━━━━━━━━━━━━━┫
┃函审结论: ┃
┃ ┃
┃ ┃
┃ ┃
┣━━━━━━━━━━━━━━┳━━━━━━━━━━━━━━━━┫
┃负责起草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
┃ ┃ ┃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
┃ ┃ ┃
┃ ┃ ┃
┃ 19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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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五:

化 学 工 业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审 查 表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技术标准名称┃ ┃
┣━━━━━━╋━━━━━━━━━━━━━━━━━━━━━━━┫
┃ 任务来源 ┃ ┃
┣━┳━━━━┻━━━━━━━━━━━━━━━━━━━━━━━┫
┃主┃主要内容: ┃
┃ ┃ ┃
┃要┃ ┃
┃ ┃ ┃
┃编┃ ┃
┃ ┃技术依据:(包括采用程度) ┃
┃制┃ ┃
┃ ┃ ┃
┃工┃ ┃
┃ ┃ ┃
┃作┃ ┃
┃ ┃国内外标准对比: ┃
┃内┃ ┃
┃ ┃ ┃
┃容┃ 起草人员:___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负┃ ┃
┃责┃ ┃
┃起┃ ┃
┃草┃ ┃
┃单┃ ┃
┃位┃ ┃
┃意┃ ┃
┃见┃ ┃
┃ ┃ 单位:____________(公章) 月 日 ┃
┗━┻━━━━━━━━━━━━━━━━━━━━━━━━━━━━┛
┏━┳━━━━━━━━━━━━━━━━━━━━━━━━━━━━┓
┃ ┃ ┃
┃专┃ ┃
┃业┃ ┃
┃归┃ ┃
┃口┃ ┃
┃单┃ ┃
┃位┃ ┃
┃或┃ ┃
┃技┃ ┃
┃术┃ ┃
┃委┃ ┃
┃员┃ ┃
┃会┃ ┃
┃秘┃ ┃
┃书┃ ┃
┃处┃ ┃
┃意┃ ┃
┃见┃ ┃
┃ ┃ ┃
┃ ┃单位:_____(公章)初审人员:____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审┃ ┃
┃查┃ ┃
┃会┃ ┃
┃议┃ ┃
┃结┃ 主持单位 ┃
┃论┃主持单位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签名) 月 日┃
┃ ┃ 技术委员会 ┃
┣━╋━━━━━━━━━━━━━━━━━━━━━━━━━━━━┫
┃ ┃ ┃
┃复┃ ┃
┃核┃ ┃
┃意┃ ┃
┃见┃单位:________(公章)复核人员:_____(签名) 月 日┃
┣━╋━━━━━━━━━━━━━━━━━━━━━━━━━━━━┫
┃ ┃ ┃
┃备┃ ┃
┃ ┃ ┃
┃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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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

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评选和奖励工作,激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自荐条件



1、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形成了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新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2、本单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在党风廉政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被授予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当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名列前五名。



3、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率先实现"两个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近三年无违法行政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发扬党内民主,做到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个人自荐条件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2、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4、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益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建议。



二、评选方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每三年对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按分配的名额逐级评选。省级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评选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对省级人口计生委所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抽查验收。



在被评选单位和个人工作的行政区域内对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称、事迹进行公示。



三、表彰奖励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授予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精神鼓励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