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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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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议,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
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副省长、秘书长参加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会议制度
十、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并对全省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
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的部门负责同志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召开常务扩大会议,请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四、省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分别或共同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省长碰头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星期一为例会日。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建立碰头会议通报制度,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十六、全省性会议主要是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包括:(1)省政府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2)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3)由省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召
开的需请省政府有关领导和各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部署涉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十七、组织召开省政府会议和全省性会议的规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确定。

(二)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省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经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3000字左右),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开门见山,汇报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
钟。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省长分管的范围,应经秘书
长签署意见呈相关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需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省长。
(五)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十八、尽量减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
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省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十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公文的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按工作程序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审批公文应当表明“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省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如下:
(一)以省政府令发布行政规章,以省政府文件发布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由省长签署。
(二)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向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就某一具体事项对有关地区和部门作出安排,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分管的副
省长签发;其中,重大问题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中如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应报省长或有关副省长审批。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个别地区或部门的一般请示事项,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四)省长、副省长的讲话,一般应经本人审定后印发,也可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五)参阅件(主要指鄂政阅),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均可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同意,省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其中以省政府令发布的行政规章必须刊登《湖北日报》和《湖北政报》。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方的请示、报告,主送机关一律写“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副
省长负责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具有重大影响或党中央、国务院有要求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
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上级机关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来鄂,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来鄂的省部级领导,各接待单位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确需省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要经省长批准同意。
三十三、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加强新闻报道。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准确、及时的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通知。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
内容要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三十四、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省长出访,经省委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访,经省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出访,需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核,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呈省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需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批准。
三十五、省政府领导会见以组织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侨务)办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分别经省台办、省外事(侨务)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
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本人同意。

离汉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六、副省长、秘书长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省长报告,经同意后,由秘书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省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其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0年1月1日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忠婪ㄖ慰笠螅刂票臼凳┌旆ā?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竦貌煽笮砜芍ぃ⒊种ぐ炖碛抵凑蘸螅拍艽邮虏煽蠡疃7裨颍褪粑シ桑κ艿较嘤Φ拇Ψ!?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兄瓶笊狡笠档目山缦蓿陨笈⒌羌堑姆段肌?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ぷ髟蛴煽蠊芑谷ブ葱小?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

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1999年5月19日威政发[1999]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并且符合本单位分房条 件的在职职工和现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凡在1998年12 月31日以前未按房改售房 政策购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但所购 住房面积低于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所差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者已享受过其他住房安置及住 房补偿的,不给予住房资金补偿。
第四条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方法:
每个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1998年工资总额×30%×工龄×[(面积控制标准 -房改购房面积)÷面积控制标准]
公式中的“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工龄”按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离退休人员从参 加工作之日截止离退休之日;“面积控制标准”按1998年12月31日职工的职级和房 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房改购房面积”按房改售房的自用部位建筑 面积计算。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住房资金补 偿情况表,由所在单位负责计算。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情况表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委会办公 室备案。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出售公房收入中 解决,不足部分按本单位原建房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 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实施住房资金补偿 有困难的企事 业单位,可降低控制面积标准,在原来房改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5平方米。
第八条 单位应一次性将住房资金补偿发给职工,一次性解决有困 难的,可采取一次性算账分年度补偿的办法,但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各县级市城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执行国家、省单批房改方案的单位按单批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