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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3 20:2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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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4]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对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地方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申请材料内容和上报时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上报申请材料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社[2003]112号文件规定,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财社[2003]112号的附表1、附表2及文字报告)。为了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对当年扩大试点县的补助资金,从2005年开始,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时应增加当年扩大试点县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等情况,将本通知所附《 省(区、市) 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作为附表3,与财社[2003]112号的附表1、附表2一并上报。
二、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有关人员和领导要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为了保证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卫生部,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于上报时间1个月前将各试点县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在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进行汇总审核的同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财政部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和加强审核工作。
三、完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中央财政实行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补助资金办法。省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有利于加强资金监管前提下,合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办法。
中央财政2004年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2003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和2003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和每人10元的标准结算上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县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同时,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2003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预拨支持试点县2004年下半年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补助资金。
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在当年上半年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和上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上年应补助资金;同时,根据各地上年已启动的合作医疗试点县和当年扩大试点县截止上年底农民缴费人数等情况,按照75%的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卫生部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表: 省(区、市)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xls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凉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规范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农村及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州国家投资项目呈现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发挥国家投资效益,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条件

  本意见所指的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省安排下达的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从源头上强化项目计划管理,对需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实行预安排制,即:

  (一)州发改委在接到国家、省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向州级相关部门或项目县市发改局预安排项目计划(不含续建项目)。预安排计划需说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及当年国家补助资金等内容。

  (二)州级相关部门或县市发改局根据预安排通知,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并向州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开工或预计开工时间等);

  2.本年度计划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建设目标、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

  3.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5.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有无资金缺口,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其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州发改委在审核相关材料并符合要求下,上报州政府同意后,转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如建设条件不成熟,则暂缓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

  (四)对灾后重建等应急建设项目,按照“绿色通道”原则,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由县市发改局负责建设条件的监督落实。州上在接到项目计划后,报请州政府同意后,立即转下达计划。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一经转下达各部门、各县市,必须认真遵照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拖延项目建设工期;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照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征得原项目审批机关或计划下达机关批复后方可进行计划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州、县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在国家投资项目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监管职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计划管理部门在需要得到而又未得到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或手续时,不得正式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在未得到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计划文件时,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要配合项目业主尽快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建设;项目业主在未获得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未到位、建设资金存在缺口等其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落实情况下,不得动工建设。要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要求,协调配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共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推动我州国家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并发挥更大效益。





                           二00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