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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6 21:0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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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微省村镇建房用地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 村镇建房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统一规划,使村镇建房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第四条 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
一、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二、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
三、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第六条 乡镇社员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如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可在统一规划村镇建房时逐步划出,或在房屋更新时加以调整。
第七条 社员、居民迁出村镇,或五保户、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以及因统一规划建房而腾出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安排使用。
第八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按该地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实际年产量和国家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第十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社员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的,由用地单位和社队给予妥善安置。其粮油征购任务,由公社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比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使用土地应比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其使用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一旦停业,即由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人均耕地、家庭人口、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社员、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行署、市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2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启用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采用《行程单》发放系统向用票单位发售,其中向销售代理人发售的部分,由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代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售。现就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在2008年9月1日前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和相关管理工作,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的正常开展。2008年9月1日前,未完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工作的地区,招商银行在办理《行程单》发售业务时,暂开具银行收款凭证,待《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投入使用后再换开正式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经济工作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考核精神文明建设。
1、对区、县责任单位的经济工作,主要考核经济运行指标,同时考核其他经济目标;
2、对市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定性目标实行倒扣分。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
(一)区、县责任单位按规定把有关经济运行考核材料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审核,其他经济目标考核材料送市考核委办公室考核;市直责任单位的自我考核材料直接报市考核委办公室。
(二)市考核委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征求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农委、市文明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市考核委办公室视情进行实地考核。
(三)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办法:
(一)区、县责任单位经济运行考核目标的考核按市经济运行考核办法实施,其它经济目标和定性目标的考核由市考核委办公室按本办法实施。
(二)各责任单位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
1、区县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经济运行考核综合分+其他经济目标加分)-定性目标倒扣分。
2、市直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
市直量化目标得分=完成任务百分比×目标权数。定性目标作出3种评价,即“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00%、80%计算得分,“未完成”视情计分。
第七条 考核的等次: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
区、县责任单位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单位为“一般”。
市直责任单位经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90—9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 位为“一般”。
第八条 依据考核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以下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总考核(5年一次)为“优秀”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总考核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责任人,可给予特别奖励。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中,区县政府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市直单位按市政府规定发给目标管理奖金。
(三)年度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总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区县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委办公室和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