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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

时间:2024-06-17 08:0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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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黄亚英* 李薇薇**


[内容摘要] 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

虽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作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法律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观点、立法和该领域

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

本文还分析强调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

中的意义。

[关键词] 信用证 准据法 冲突法 独立性原则

国际贸易 国际金融 案例研究



[本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

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

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

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

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

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

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虽然国际

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下简称《惯例》)现已被

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综合体育场项目,继续实施体育场和运动员宿舍,所需当地费用改为在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当地费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体育馆建设暂缓进行。

  第二条 农业和水利项目,继续实施巴他维水稻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费用(包括当地费用)在上述贷款项下支付。该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经营内容等具体事宜,将由中、利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
  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项目、珀丁水利工程的修复、稻谷良种站和蔬菜生产站可能性考察、圣约翰河等三条河谷局部河段地区种植水稻可能性纯技术考察以及弗亚、日勒镇和桔阿荣三个水利工程技术指导等项目不再进行。

  第三条 巴里克糖业项目,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和十二日的换文,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底结束技术合作;酒精车间和机修车间不再进行。

  第四条 撤销木器家具厂可能性考察和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项目。

  第五条 上述暂缓进行、不再进行和撤销的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两国政府已签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与此相抵触者,以本议定书为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         利比里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部长
     刘  溥            加布里埃尔·巴克斯·马修斯
     (签字)                (签字)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7年3月24日 甘政发〔1987〕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鼓励、支持有抱负、有胆识、有才干、有开拓精神的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去传播科学技术,推动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职、业余兼职等方式,走出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以个人或自愿组合的集体形式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形式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和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建设项目。
  各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疏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为农村脱贫致富建功立业。
  需要人才和技术的集体乡镇企业、广大农村以及国营中小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改善资金和技术投入环境,采用调入、借用、招聘等方式,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科技人员。


  二、凡自愿调离、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手续按甘政发〔1984〕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停薪留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辞职或离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公费医疗,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工龄连续计算。留职人员应将个人总收入的5—10%交原单位,到省内三十三个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县、市的可以免交。


  四、凡自愿辞去原单位职务或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人事档案转到所去县的人事管理部门备查,原住房可以继续使用,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不转。


  五、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农村从事兼职活动,收入原则上归本人,如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需经本单位批准,并按章交费。


  六、有计划地组织在职科技人员带项目、带任务、带成果到乡镇、农村工作,受委派的科技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外,还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报酬,具体办法由派人单位和本人议定。


  七、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以自筹,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集资,也可以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八、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经济效益的大小取得优厚报酬,不受原工资数额的限制。
  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项目,承包人提出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经项目负责单位审核后执行。项目完成并取得效益后,按合同提取报酬。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停薪留职、辞职的科技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酌情列支。
  科技人员可将个人的非职务成果、发明和技术向企业入股或转让,并按股分红或收取转让费。
  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津贴和奖励,并不计征奖金税。


  九、对到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主要依据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科技人员在乡镇、农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请各种科技奖,并将成绩计入业务考绩档案。


  十、对自愿到乡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包括高师、中师以及其他专业分配作中小学师资的毕业生),有关学校和毕业生派遣部门应予支持,并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这些毕业生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户口落到县、市人事公安部门,并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议定。工作五年后(不含见习期一年),可以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十一、科技人员提出调离、停薪留职、辞职到乡镇、农村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有争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仲裁。


  十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聘到乡镇、农村从事各种科技、经济活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可根据他们的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十三、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大中城市的科技人员向省内中小城镇流动。科技人员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和出省调动,仍按人事部门原有规定办理。


  十四、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人支援乡镇、农村,一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条例、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