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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23:3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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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通知

  
国测图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地图是测绘地理信息的主要载体,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公众日常生活和维护国家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全面提升地图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重要性


  (一)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做好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管理工作,规范广告及商业信息在地图上标注,能够有效保障地图产品质量,确保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对地图市场繁荣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提升公共地图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积极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工作,可以进一步丰富公共地图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反应速度、强化地图公共服务功能,为政府宏观决策、应急救灾以及公众日常生活等提供重要保障。


  (三)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职责。地图上的重要地理信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积极履行地图编制管理、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等政府职能,有利于增强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和维护国家利益。


  二、切实把握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总体要求


  在公开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重要地理信息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一)在地图上表示的公益性地理信息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必须是依法公开的内容,应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面向公众服务的有关地图,应优先选取并正确表示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地名及公共设施等各类重要地理信息。


  (二)在地图上表示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应严格遵守《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对涉密或者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解密,一律不得在公开地图上表示。涉密测绘成果中的重要地理信息,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不得在公开地图上表示。


  (四)在地图上登载广告应符合我国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地图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标注应与地图主题和使用目的一致,并不得影响选取的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


  三、认真抓好政府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和地图审核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工作,从严把握以下关键环节,积极做好地图公共服务。


  (一)准确掌握表示内容。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地区)、首都(首府)等名称信息,国界线信息,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信息;重要地名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信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


  (二)积极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官方文件及网站、信息共享等多种途径,及时获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地理信息相关的重要信息,组织编制相关地图样图。充分利用纸质图件、官方网站以及各地“天地图”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快捷、权威的重要地理信息样图浏览、下载及查询服务,更好地发挥各类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效用。


  (三)严格进行地图审核。登载重要地理信息的地图样图在公开发布之前,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图审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务院及各部委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及审核工作,各省(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及审核工作。


  四、依法依规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开展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发布服务工作,形成信息获取分析、地图样图编制、地图审核、对外发布的快速服务模式。各地要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公布的各类重要地理信息为依据,组织开展地图审核管理、地图市场监管等工作。


  (二)严把准入关口。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严格遵守地图内容公开表示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多出贴近社会公众需求的地图精品,不得编制、出版重要地理信息不全、广告信息密布而影响地图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地图。地图审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审核面向公众服务的有关地图时,对涉及地图审核内容的重要地理信息严重缺失或没有及时更新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加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地图市场日常监管,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错绘国界线、漏注我国重要岛屿、标注涉密和敏感地理信息等“问题地图”,打击非法发布或标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全面清查地图市场中未经依法审核且重要地理信息严重缺失的质量不合格地图产品,加大对因广告泛滥等导致地图质量低下、地图内容不符合使用目的地图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地图市场。


  (四)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深入开展调研分析,抓紧研究制定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有关标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开地图上应表示的重要地理信息的种类,确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础性、公益性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规范地图广告的内容和数量,提升公开地图的公共服务能力。


  (五)深入宣传教育。各地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在地图编制和出版单位中大力开展地图管理法制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国家版图意识、安全保密意识和依法在公开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的意识,共同促进地图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8月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梁 绍 棠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的政策措施(截止2001年10月底)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38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和4项规范性文件以外其它的政策措施(目录见附件三),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1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

附件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8项)

附件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项)

附件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它政策措施目录(4项)


 

附件一: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8项)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佛山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定 佛府[1984] 220号(佛府[1997] 145号文修改) 1991年5月1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相关内容已有规定,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也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牲畜口蹄疫(即牲畜五号病)等动物疫病的防治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关于实施《佛山市直属单位和汾江区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86] 005号 1986年1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86年8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6号文的通知》(佛府[1986]077号)明文废止此文。
3 关于颁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1986] 035号 1986年3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该文件确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5%,与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和199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等文件不符。
4 佛山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办法 佛府[1986]
113号
1986年11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5 佛山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佛府[1987]
071号(佛府[1998]

007号文修改)
1987年6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修订)和1991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修订)有新的详细规定。
6 批转《关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87] 103号 1987年8月2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7 佛山市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 佛府[1987] 107号 1987年9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1994年7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11月27日修订)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8 批转《关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佛府[1988] 012号 1988年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9 批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报告的通知 佛府[1988] 056号 1988年5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此文的依据国务院1987年4月24日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废止。
10 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关于佛山市居民防火管理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1988] 195号 1988年11月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此文的依据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1984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明令废止。
11 关于保护通讯线路安全的通告 佛府[1990] 044号 1990年6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2
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0]
091号
1990年6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3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
007号(佛府[1997]

138号文修改)
1991年1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3月30日建设部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2000年12月26日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4 关于批转市农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审计局《佛山市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 032号 1991年4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5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管理的布告 佛府[1991] 053号 1991年6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16 佛山市区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1] 062号 1991年7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2年8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17 关于实施《佛山市锅炉压力容器分级管理办法》的批复 佛府复[1991]002号 1991年5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和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新的详细规定。
18
关于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佛府办[1991]
041号
1991年4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1998年7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的《关于暂停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复函》(佛府办函[1998]107号)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暂停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9 批转佛山市区解困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 037号 1992年4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20 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药和安全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038号(佛府[1997]142号文修改) 1992年4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6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21 佛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佛府[1992]044号(佛府[1998]013号文修改) 1992年5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22 佛山市市区土地、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2]047号 1992年5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23 关于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佛府[1992]054号 1992年5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4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078号 1992年8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1]023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5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佛山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088号 1992年9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2000年11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2000]077号)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26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116号 1992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1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佛府[2001]012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7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117号 1992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2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佛府[2001]02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8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3]031号(佛府[1998]027号文修改) 1993年3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和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新的详细规定。
29 关于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的征收办法 佛府[1993]039号 1993年3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1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取消“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的通知》(佛府办[1998]009号)明文废止。
30 关于实施《佛山市公路营运客车新增运力投放额度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批复 佛府函[1993]076号 1993年9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与2001年2月1日广东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暂停收取道路客运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通知》(粤交运函[2001]211号)规定不符,应予以废止。
31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4]022号 1994年4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32 印发《佛山市区土地统一管理及地价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4]040号 1994年5月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1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佛府[2001]012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33
关于《佛山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修定补充通知 佛府[1994]043号 1994年5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11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2000]077号)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4 佛山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佛府[1994]047号(佛府[1997]144号文修改) 1994年5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制订 已被2001年5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1]040号)代替。
35
关于改进保险费征集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4]056号 1994年6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6
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佛府[1995]043号(佛府[1997]097号文第一次修改、佛府[2000]030号文第二次修改) 1995年4月1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7
佛山市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 佛府[1996]101号 1996年10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38 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佛府[1998]074号 1998年7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附件二: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项)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批转市工农教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职工教育的几点规定》的通知
佛府[1982]156号
1982年7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佛府[1985]252号(佛府[1997]102号文修改)
1985年7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关于批转《佛山市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86]118号
1986年8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关于佛山大学毕业生就业录(聘)用的试行办法
佛府[1988]061号
1988年5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市直工业公司(集团公司)年度经济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0]105号
1990年12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佛山市市直驻外机构(企业)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佛府办[1990]157号
1990年10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7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佛山市直属工交企业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1]002号
1991年1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8
关于批转《市直工业企业有关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063号
1991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9
关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通告
佛府[1991]064号
1991年8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075号(佛府办[1997]128号文修改)
1991年6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087号(佛府办[1997]134号文修改)
1991年6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159号(佛府办[1997]132号文修改)
1991年11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佛山铁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3]033号
1993年3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关于严禁贩毒、吸毒和聚众赌博的通告
佛府[1993]043号
1993年4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关于整顿市区交通秩序、美化市容市貌的通告
佛府[1993]067号
1993年5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佛山市区临时工管理办法
佛府[1993]086号(佛府[1997]104号文修改)
1993年7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关于市直工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行办法
佛府[1994]010号
1994年1月1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关于佛山市直交通企业浮动定级和奖励试行办法的复函
佛府函[1994]023号
1994年4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9 关于整顿市区建设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佛府[1994]
031号
1994年4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佛山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佛府[1994]
072号
1994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佛府[1996]
012号
1996年4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附件三: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外
其它的政策措施目录(4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佛府[1988]

009号
1988年1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该文件确定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为7%,与199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文件不符。

2
关于调整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佛府[1991]

097号
1991年12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3
关于调整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府[1995]

001号
1995年1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4
关于佛山大堤征收水利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金的通知
佛府[1995]

011号
1995年1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2、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营造林活动、物资设备采购、推广培训、林改支持、监测评价等建设内容,对本省各项目市、县完成建设活动的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3、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办理提款报账,检查和督促各级配套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
4、负责编制本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中央级和省级使用的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
5、负责编制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等。
6、负责做好世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检查指导的接待工作。
7、负责制定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加强计划管理,是为了密切计划与设计、施工与资金使用的联系,保证项目严格按照《贷款协定》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使计划切实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一、计划审批程序
1、各项目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形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各项目县的造林总体设计由省项目办组织审批并下达,年度施工设计由县项目办组织编写,报上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实施期间,调整贷款资金类别,增减或变更项目县时,必须按项目规定要求报批。
3、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项目办编制年度计划,经省项目办审核、平衡,编制本省项目年度计划,上报世行中心审批。
经世行批准的年度计划,由世行中心印发各项目省执行。由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单独列示,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经省财政厅确认。
二、年度计划的编制
1、县项目办根据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和实施的实际情况,结合造林施工设计、林地和苗木的准备、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世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编制。
2、年度计划包括营造林、物资设备采购、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出国培训与考察、监测与评价任务及资金使用等计划。
3、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省项目办向世行中心报送下一年年度计划,包括工作计划、采购计划、贷款使用计划、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及确保完成批复的年度计划而相应开展的项目活动。
三、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各项目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是各县实施项目活动和控制使用年度贷款资金数额的依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个别项目县需要调整造林面积的,必须搞好造林施工设计、准备好苗木、落实好配套资金,经省项目办审批后实施。
2、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监测评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纳入“项目进展报告”,上报世行中心。

第四章 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营造林工程(含山西省水窑)、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权限及各管理部门的采购职责、采购投诉处理机制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和《评估报告》、世行制定的《采购指南》执行。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性、效率性、透明性、竞争机会均等。各省项目办要严格把关,加强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合同形式、明确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采购档案。

第五章 造林质量管理

造林质量管理包括造林施工设计、立地控制、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质量监督五个方面。
1、造林施工设计管理
各项目省按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施工设计,按批准的年度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2、立地控制管理
在开展造林工作前,要按照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结合造林活动实际,做好立地控制,严把选地关。
3、种苗供应管理
各项目省按照项目《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种苗的开发和培育。每个项目县选定中心苗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项目种苗标准,选好良种,培育壮苗,保证项目造林使用一级苗木。
4、造林技术管理
项目实施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的《人工林营造和现有林修复技术模型》。在造林各工序中,对树种选择,初植密度,混交类型、比例、方式,整地方式、挖穴规格,栽植技术,抚育管理与成林经营措施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在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的技术管理方法。
5、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采取“分内容检查验收和分级检查验收”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分内容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设计文件、林地面积、种源和苗木质量、环境保护措施、栽植质量(或补植树种、补植株数)、造林(或补植)成活率(或保存率)、未成林抚育质量等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即造林完工后,实行县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和中央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配套资金和劳务折抵构成。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管理要时刻树立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世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世行中心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技推广与培训

项目的科技推广与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项目《科技培训与推广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培训与推广活动,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技术服务。
中国林科院世行办负责组织和开展中央级国内培训,并对各省科技培训与推广提供指导。

第八章 环境保护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病虫害管理计划》等规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病虫害防治技术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项活动中,确保将项目实施活动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如期实现项目设计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

第九章 监测与评价管理

一、监测与评价内容
各项目省要严格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监测与评价管理包括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成果监测。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包括项目计划、进度、质量和财务监测,以及项目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项目成果监测包括生态环境成果监测、社会经济成果监测。
根据世行检查评价结果,必要时世行中心将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和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方法与建议。
二、监测与评价报告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测结果,各省项目办编制相应的实施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并按照以下时间报送世行中心,以便由世行中心汇总后上报世行。
1、项目半年进展报告。自2011年2月28日开始,每年的2月28日和8月30日以前,编制和报送半年项目进展报告,并附报告期间项目监测评价结果。
2、项目中期报告。2013年2月1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今后的调整方案及依据,以及保证后期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时,不需要再报同期的项目半年进展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2016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项目竣工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整个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和效益分析,为今后争取新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十章 附 则

各项目省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和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项目活动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