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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16:3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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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16日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条 本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包括都市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第八条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区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期限和范围;

  (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

  (三)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四)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五)医疗卫生设施资金来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编制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规划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发展及人口居住状况,并与当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予以公告,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非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

  (三)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变更适用于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区域和面积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预留用地的区位和界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章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共卫生设施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将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 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向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并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三)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不设床位和床位在二十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二十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四)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照每行政村人口一千人以下、一千至三千人、三千人以上三个档次,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六十平方米、一百平方米、一百五十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行业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消防和环保等标准,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库)、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建设与医疗卫生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毗邻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或者已建成的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和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

  (二)饲养、屠宰畜禽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四)高污染、高噪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或环境的场所或者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区位、规模以及建设时间和顺序。

  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建设单位配建,建设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市和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建设和设置医疗卫生设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卫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批准或者同意他人改变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用途的;

  (四)擅自出具符合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审核意见的;

  (五)擅自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登记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都市区包括市内五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藁城市。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信息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编制规划要求,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立的中心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 言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趋势
  (一)“十五”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
  后,步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为“十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2%。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展开。19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
  电子商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的产品、技术与服务的创新能力稳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涉足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300多所院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陆续展开,培养了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电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二)发展趋势
  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电子商务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正在突破国家和地区局限,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技术创新加速社会专业化分工,为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规模逐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网络消费文化逐步形成,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宽,网上消费服务模式日渐丰富。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更加强劲。全球范围内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二、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中心任务,完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应用水平,培育服务产业,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完善发展环境。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统筹发展全局,突破瓶颈制约,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
  --提高应用水平。以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为基础,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培育服务产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撑体系、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形成,企业间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加强,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
  --基本形成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主流的发展态势,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初具规模。
  --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基本满足应用需求,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基本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五年内普遍接受信息化培训,掌握信息化基本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
  大力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倍增作用,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中小企业在投资、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积极推进交易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创新交易模式,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探索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的渗透性。推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的应用,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国际竞争优势。
  加快发展业务外包服务。扶持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培育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鼓励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旅游、教育、文化、培训、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带动传统服务业快速发展。
  稳步推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的业务转型,发展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降低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促进专业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完善支撑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认证体系,实现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
  加快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衔接协同。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推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应用需求,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加大无线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等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与软件,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现有资源与技术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验证与系统集成,加快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强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加强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四、重点引导工程
  (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物流、信用、监管等服务。
  (二)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工程
  支持面向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公共信息服务,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程
  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单证处理、贸易申报、物流信息处理、贸易结算、跨境电子单证交换等电子商务服务,促进银行、保险、检验检疫、贸易管理、口岸物流、交通、海关等国际贸易相关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
  (四)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泛应用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广泛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物流供需信息发布、服务交易、过程优化与跟踪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六)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根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子认证业务平台建设。支持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在线经济活动。支持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建设,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信用数据共享的实现形式。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发展在线支付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与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有机结合。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政府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分步骤、有重点地予以支持。
  (五)建立电子商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能力认证制度,引导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电子商务谈判和有关规则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标准、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公共信息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2000〕1号)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转向更多地依靠资本和技术投入,农业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和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快,农业的市场竞争关系由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新形势,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大型农机具保有量持续下降,农机装备落后;农机科研开发滞后,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工业生产不景气,农机新产品自给率低;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基层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农机管理体制不强,经营机制不活,已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我省粮食等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扩大生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是推动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突破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农机农艺结合水平、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步伐。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新时期农机化发展目标

  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思路是: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加速农机管理经营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农机科技活力。为发展生态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力增强,建设生态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农业服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发展目标任务是:2000年,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16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3。到2005年,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1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0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4。到2010年,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4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4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5,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功能齐全的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

  区域发展战略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因地制宜,分区决策。中部主要是围绕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能,增加有机质,从提高粮食生产率、降低成本、提质增效出发,加速大型农机具更新,建设多元化农机服务组织,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西部从改善生产条件,优化生态环境出发,重点调整动力结构,增加大型农机装备,在草原湿地、农田水利、林业等方面拓展农机应用领域。东部重点发展适应山区的农业机械,积极推广新型适用机具,扩大农机在特产、生态、林业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应用领域,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机化水平。

  要切实抓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榆树、九台、公主岭、舒兰、前郭、洮南、东丰、梅河口、敦化、抚松10个农机化示范县和100个农机化示范乡镇,围绕农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技术机具和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和示范,促进和带动全省农机化发展。

  三、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设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农机化经营管理体制

  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深化农机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服务体制改革,强化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搞活经营服务机制,走农机制造、科研、销售产业化和生产、经营、服务一体化的路子。

  改革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从单一的行政推动转向经济、行政、法制管理并重,逐步实现农业机械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模式。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完善机构,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改革经营体制。要针对农机经营分散、规模偏小,效益不高的问题,打破所有制界线、行业界线、区域界线。农机销售、修造、供油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资本运营、资产重组,组建农机经营联合体;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依托或挂靠大中型企业,成为区域性经营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建设股份制合作企业;资不抵债和经营无望的企业进行依法破产。

  改革服务体制。要着眼于解决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层次低、专业化水平低和功能不强的问题,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服务体制。以农机专业户为主,坚持以站带户、以队带户、以户带户和服务组织加农户的办法,建设站、队、专业户服务联合体。实行跨社区服务,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引导农民自愿地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一体化进程。推广榆树市弓棚镇以机械化为依托,坚持大型农机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进而加快劳动力转移,发展二、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做法和经验。

  四、广筹资金,大力扶持,多渠道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经济实体向农机化事业投入资金。鼓励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吸纳社会和域外资金,发展和兴办多种经济成份的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生产和经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大型农机具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里对大型农机具更新采取4∶4∶2的更新投入政策,即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自筹40%,银行贷款4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2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20%优先用于银行贷款贴息,余下部分用于购机补贴,吸引更多的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足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大型农业机械更新,从2000年到2005年,每年更新1000台(套);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同时集中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国家财政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省计委每年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机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省科委在科研经费中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机科研攻关;银信部门要对农机化发展安排必要的贷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为保证国家、省和地方用于发展农机化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到位并取得效益,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采购,社会招标的办法;在投资对象上,直接面向包括农户、农机专业户在内的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做到一视同仁;在资金使用上,向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倾斜。

  五、立足农机农艺结合,加速农机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从发展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在新机具的研制上,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根据种植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产品初、深加工转化的需求,对新型适用的农机具进行联合攻关。逐步在种子加工处理、深耕整地、复式作业、精量播种、植物保护、施肥、收获、栽植、粮食烘干、饲料加工、秸杆利用、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工程开发,以及牧业、水利、渔业、林业、特产业、能源环保等新机具、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强农机农艺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以科研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机具、新技术为主攻方向,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和制造企业的经济合作。省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开发,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要把农机行业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应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农机新产品开发。同时,对开发农机新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六、振兴农机工业,用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农业

  振兴农机工业,大力开发、引进、研制和生产适应我省特点和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机新产品,是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刻不容缓的任务。农机工业企业和有加工制造能力的各类企业应积极主动地进入农村市场,以高水平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把产品、技术、维修、配件、信息送到农户,在支农的同时发展自己。

  农机工业要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和培育“小巨人”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围绕优势拳头产品,采取主辅配套,合资合作,实体联合,产业重组,股份和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构建新的农用工业保障体系。

  加强产、学、研联合,迅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科研、院校的联合,对重点项目进行联合开发。

  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机工业。从技术、人才、资金、信息、机制等方面抓好引进,大力发展农机工业企业。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引进、研制、开发农机新产品的资金,应建立以企业和科研单位自筹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助,政府财政扶持为导向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新的投入机制。农机工业企业或改制重组后的农机企业所开展的农机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合资合作等项目,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所有政策规定。

  对资产重组的农机工业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对新组建和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税收、技改、上市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技改债券贴息项目中,适当安排农机工业技改项目,用贷款贴息吸引商业银行的贷款,用以支持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七、稳定队伍,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稳定队伍、健全体系是加快农机化发展的组织保证。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持农机队伍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职能不削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发挥作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机的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县、乡两级站队要加速改革,有的也可实行“一站两制”,尽快实现管理与经营服务职能分离,人员分流,实行管理职能法制化,经营服务企业化。要拓展服务领域,搞活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村、户农机服务组织要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八、加快农机法规建设步伐,依法加强农机管理

  要大力加强农机法规建设。要全面贯彻《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产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继续实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鉴定不合格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和推广。

  要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减少事故。

  九、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要建立农机化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把农机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化事业发展担负的责任,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