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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1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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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出联【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进行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1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一式20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6653120019.doc
2.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7735633960.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机械工业技术进步,促进机械基础件产品质量的提高,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起,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液力机械、密封件、粉末冶金件、紧固件、链条、弹簧、模具等十类机械基础件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销售。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定价权。
二、机械基础件价格放开后,为保证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各部门、各地方不得采取保护主义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基础件交易市场,为所有基础件生产和经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三、生产和经营企业应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正确行使定价权,不得搞行业垄断价格或串通定价。
四、要加强基础件行业统筹规划和管理。机电、物资和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基础件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取缔不具备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检查,禁止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物价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不合格产品的不法行为。
六、基础件价格放开后,国家对重点骨干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实行保量不保价,即价格放开,企业所需原材料的数量,在定货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予以保证。



1992年7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证监发字[1998]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3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