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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4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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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做好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我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制定了《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目 录


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1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
2.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1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1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2
3.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5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5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7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8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9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10
附件 11




1. 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一体化课程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并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学习载体,按照工作过程和学习者自主学习要求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
一体化课程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特征。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2.1 科学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以就业为导向,遵循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职业特征,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1.2.2 梯次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形成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为主的人才培养课程层级。
1.2.3 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尊重技工院校办学现状和地域特征差异,各项要求力求具体、明确、清晰,目标可度量、可检验。
1.2.4 规范性原则
开发课程所用的术语、符号、体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约定俗成的表述,内容、结构、格式、表达形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一体化课程由一体化课程方案和一体化课程资源两部分构成,其内容与结构见图1。

图1 一体化课程内容与结构示意图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一体化课程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编制并颁布施行,它是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和一体化教学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编写体例如下:

××专业一体化课程方案
一、专业基本信息
1.专业名称
2.专业代码
3.学制年限
4.就业方向
5.职业资格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表1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序号 职业技能等级 一体化课程名称 基准学时 学时分配
第1学期 … 第n学期
中级工 课程1

课程n
高级工 课程1

课程n
预备技师 课程1

课程n
总学时
四、一体化课程标准
表2 一体化课程n标准
一体化课程n名称 基准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内容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课程目标

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序号 名称 学时
1
2

n
教学实施建议


教学考核

五、方案实施建议


六、考核与评价


附件:
学习任务n描述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习任务n名称 学习任务n学时
学习任务情境



学习目标



学习内容



教学建议




3. 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一体化课程开发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立一体化课程框架;第二阶段: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第三阶段:建设一体化课程资源。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见图2。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要了解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调研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各等级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撰写调研报告,以此定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向与层次。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见图3。

图2 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

图3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1。
表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行业、企业
调研  调研的企业须涵盖本职业所涉及的各类企业。
 调研的对象应涵盖企业生产一线各等级技能人才、技术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
 调研的内容应包括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
职业与工作任务分析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与提炼各等级技能人才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 分析每一工作任务的对象、步骤、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工具,以及工作的组织形式。
 遴选实践专家访谈会的企业专家人选。
调研报告
撰写  调研报告提纲参见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典型工作任务是指一个职业的具体工作领域,是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一类工作。一个职业一般由10~20个典型工作任务构成。典型工作任务是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基础,要通过实践专家访谈会来提炼。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见图4。

图4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2。
表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企业实践
专家确定  选取的专家应来自不同类型的代表性企业。
 选取的专家中应包括具有丰富一线工作经验和职业院校学习经历的企业员工。
 选取的专家中大部分仍从事一线工作。
 选取人数以10~15人为宜。
访谈会工作
方案拟定  根据附件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拟定本次访谈会工作方案。
典型工作
任务提炼  按工作方案召开实践专家访谈会,提炼典型工作任务。
 访谈会所用表格参见附件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附件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附件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典型工作
任务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骨干教师三类人员共同审定。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一体化课程框架由相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一体化课程名称、专业技术学习内容、基准学时、实训学时、学习任务名称等构成。该框架来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为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见图5。

图5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3。

表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转化与
等级划分  原则上,一个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一门一体化课程,依据附件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分析转化一体化课程。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划分一体化课程等级,并确定相应一体化课程的职业能力要求和顺序。
各等级人才
培养目标确立  归纳各等级一体化课程的职业与技术要求。
 结合学习者职业发展需要,形成对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确定  依据一体化课程职业能力要求及国家职业标准确定每一门课程的主要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 选择可转化为学习任务的代表性工作任务,将其名称转化为学习任务名称。
 在一体化课程总学时分配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基础及学习内容,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基准学时。
 一体化课程框架见附件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一体化课程
框架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四类人员共同审定。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一体化课程方案要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制定,该环节主要描述专业基本信息、各等级培养目标,规定每门一体化课程及参考学习任务的目标、内容及教学建议,设置课程进度及学时分配,设计各等级综合职业能力评价方案。一体化课程方案为课程资源建设和课程实施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见图6。

图6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4。

表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标准制定  课程目标、内容的制定应依据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 课程之间应注意内容的衔接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递进。
 参考性学习任务主要来源于课程框架中的规定,可以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习内容的要求,自行设计一部分有实际价值的学习任务作为教学补充。
 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编写体例。
学习任务设计  学习任务设计者应按照企业工作要求,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工作实践。
 根据工作实践情况描述学习任务情境。
 根据学习任务情境和课程总目标制定本任务的学习目标。
 利用附件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分析学习任务各工作环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和技能点。
 以课程为单位,把“鱼骨图”分析结果列在附件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中,按照知识和技能的渐进要求调整和确定各学习任务的内容,保证各学习内容为学习目标服务。
 每门课程所有学习任务的目标和内容总和应涵盖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内容。
 教学建议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针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思维方式的训练提出。
方案实施建议  对本一体化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组织形式、学材选用、师资要求、师生配比、学习场地及设备要求等提出建议。
考核与评价
方案制定  评价主体要有企业。
 评价主要针对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
 评价指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课程方案汇编  课程方案汇编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课程方案
审定并颁布  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共同审定。
 审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颁布施行。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一体化课程资源需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等,是一体化课程实施的条件和支撑。其中,学材指用于直接帮助学生学习的学习材料,包括工作页、作业指导书、工具书及企业技术资料等。
师资队伍建设需培养教师的专业能力、企业工作能力和一体化课程开发与教学组织实施能力;学材建设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体现学习者自主学习的教育理念;学习环境建设需体现企业真实工作环境特征,融工作与学习于一体。
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附件1:
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背景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意义
二、调研基本信息
(一)调研对象与内容
(二)调研方法与工具
(三)调研过程与结果
三、调研分析
(一)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技术发展趋势
(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与岗位职责要求
(三)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四、调研结论
(一)人才培养方向定位
(二)人才培养层次定位

附件2:
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一、准备阶段
(一)实践专家遴选要求
1.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如技师、技术骨干或基层管理人员等)。
2.接受过与所开发课程相匹配的职业教育。
3.专家现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其中,2/3有5~1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1/3有10~2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4.专家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其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
(二)主持人及参会教师工作准备
主持人要熟悉典型工作任务开发流程,并能准确把握会议主题与进程,能在会前组织参会教师演练实践专家访谈会,指导教师设计访谈问题,训练教师熟练使用访谈用表,明确访谈会中每个人的职责。
(三)会场布置
会议室的桌椅应便于布置成U型和分组。准备展板不少于5块、3色卡片各120张以上,彩色笔若干,粘贴用的磁铁、摁钉若干,以及其他便于张贴、展示、讨论的物品。
二、访谈会阶段
第一步: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
主持人介绍每位专家的单位、工作特长,使参会人员彼此有初步了解。
第二步:主持人介绍会议内容
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及课程开发步骤,给出工作任务和职业生涯阶段案例。
第三步:实践专家填写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专家独立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第四步:实践专家简述和讨论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每位专家用2~3分钟讲述填表内容,便于彼此借鉴、互相启发。
第五步:工作任务卡片展示
主持人要求实践专家按职业发展阶段将代表性工作任务填写在彩色卡片上,并张贴在展示板上。
第六步:典型工作任务提取
主持人引导实践专家提取典型工作任务。主持人任意拿一任务卡,要求专家找和它同类型的工作任务,将其粘贴在一起并命名(名词+动词),按同样方法将剩余任务卡归类并命名。同一阶段的各类任务粘贴在一张展示板上。
第七步: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与工作过程描述
根据专家的特长分组,填写《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专家按典型工作任务描述,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排序并填写《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第八步:会议总结
主持人展示会议成果,总结会议经验与不足。


附件3:
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将本人从事本职业工作到成为实践专家的职业发展历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最多5个)。 为每一阶段举出3~4个实际从事过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实例。
这些任务一般都是有挑战性的,而且完成工作的过程能够提高工作能力。
起止年份 职业发展阶段 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附件4: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典型工作任务名称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代表性工作任务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附件5:
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职业发展阶段 典型工作任务 代表性工作任务


















附件6:
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教学安排 第 学期 基准学时 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教学分析



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任务描述
1.
2.

n.


附件7:
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中级工阶段 高级工阶段 预备技师阶段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人才培养目标
典型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要求
一体化课程
名称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基准学时
实训学时
列举可选择的
学习任务名称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 … … … … …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注:学制年限及职业技能等级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8:
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附件9:
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时:
序号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目标 知识点 技能点
1
2

n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02年4月25日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以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驻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到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
禁止未经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统一制作的一日游标志牌,并随车悬挂。
为一日游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停业、歇业,应当交回一日游标志牌。禁止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九条一日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保证一日游旅游者有充足的时间用于观光游览。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不能保证旅游者的观光、游览时间的,应当要求旅行社进行调整。旅行社必须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二)实行明码标价;(三)使用合法、有效的统一票据;(四)公开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六条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一日游活动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悬挂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应当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的,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三)旅行社使用无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旅行社设立一日游售票点未按规定备案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科委联系解决。

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价值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以利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部门的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分为理论性成果和应用性成果。
理论性成果主要是指为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成果。
应用性成果主要是指为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包括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重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可采取同行评议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的方式进行。理论性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发表一年之后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以下简称鉴定
(评审)证书〕。
第四条 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组成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以十人左右为宜,并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特别要注意邀请能够客观地对成果作出评价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
主持鉴定(评审)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指定,为鉴定委员会(小组)当然成员。然后参照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的建议,邀请有关人员作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应对成果鉴定(评审)意见负责。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
分别在鉴定(评审)证书上签字。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代表,除系与该项成果有关的专业(学科)的专家、科技人员外,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视需要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文件审查小组和性能指标测试小组。鉴定(评审)证书应附参加鉴定工作的代表名单。
根据成果鉴定涉及的范围,可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药检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小试、设计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一定批次或一定数量的重复试验(实验)和考核,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性能优良,并达到了原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1)科研课题的调查、考察报告和方案论证报告;(2)研究报告,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试验方案的确定、试验总结、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产品性能指标等;(3)工艺资料和设计资料;(4)分析、测试方法报告;(
5)产品应用性能报告,包括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数据;(6)专业检验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7)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二、属于中试、生产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三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连续稳定性运转考核,或一定批量产品的实用考核,证明工艺稳定,产品优良,使用可靠,达到原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的性能指标。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1)研究报告,包括采用的工艺流程,工艺装备,稳定试验的数据,产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经济分析等;(2)产品试用考核报告;(3)工业化生产应采取的工艺设计、设备图纸、计算书;(4)产品分析、测定方法报告;(5)三废治理、
安全措施;(6)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三、农、林、牧、渔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农牧渔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药、卫生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医药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础理论等方面研究成果鉴定的条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其他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免予鉴定(评审)。
一、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研究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正式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
二、理论性成果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肯定性评价,并有该学术会议文件或材料可资证明的;
三、已经在生产实践中连续应用(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四、经国家和市级的计量、标准、测试、药检、品种等专业技术管理机构检验合格,作出全面评价,并给予证明的。
凡因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实行免予鉴定的科技成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市科委检送有关该项成果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份报请备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评价意见,主要包括鉴定结论意见和建议。
鉴定结论意见是指:(1)审查研究报告等全部技术资料后作出的结论意见;(2)根据成果在技术上所具备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技术密级、难易程度,对其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国际水平、国内首创、国内先进),以及能够取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意见
(包括与国外同类性能指标、数据的对比);(3)该项成果向生产应用转移的条件和范围;(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建议是指:(1)对成果密级的建议;(2)进一步组织试验、应用、推广的建议;(3)申报发明和成果奖励的建议;(4)对较重大的不同意见或未通过鉴定(评审)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市、局(区、县、大专院校)、基层单位三级。
成果鉴定的级别,一般应与计划管理级别相对应。如属国内首创,具有先进性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可由局级单位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表格附后)一式二份,向市科委申请市级鉴定。
各级鉴定工作,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委托鉴定的项目,鉴定级别不变。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依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一)凡国家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并由市科委审核后,加盖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成果鉴定专用章),报国家科委或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二)凡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的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填写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的建议安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
科技成果鉴定前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预审。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一般均由市科委邀请有关专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预审小组进行预审,预审后,在承担单位报送的鉴定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其主管部门。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
(一)国家科委委托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负责组织鉴定。
(二)市有关部、委、办,下达的项目,由下达任务单位或委托下属局组织鉴定(评审)。
(三)市科委委托局级单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局级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评审)。
(四)邀请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同时检送有关技术鉴定资料,以便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五)各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规模应适宜,形式可灵活,应该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不得搞不正之风。
四、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文件的报送:
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成果研制的承担单位应于鉴定后两周内报送:(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一式五份;(3)《试验报告》一式三份;(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科委(工业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抄报市经委一份),由市科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鉴定(评审)证书各一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科委等部门和存档。
属局级(区、县、大专院校)鉴定的项目,于鉴定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报送上述的四种技术文件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 参加鉴定(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主持、参加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活动,要列入个人的技术档案,作为考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凡未经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不含免于鉴定的),不能作为成果上报、登记、申请奖励、宣传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和减免税利;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决定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决定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阶段性研究成果可以申请鉴定,但鉴定后一般不能单独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凡对已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压制、刁难、不予鉴定的,违犯本办法第九条三款五项规定的,及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局(区、县、大专院校)根据本办法拟定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天津市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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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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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议密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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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建议组织 | |
| | | 鉴定部门 | |
|----|--------|------|-------|
|研制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
|----|--------|------|-------|
|协作单位| | 研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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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完成简况和鉴定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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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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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局(区、县、大专院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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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科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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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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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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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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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编号 部门或地 登 记 号|
| 方 编号 |
|建议密级 核定密级 分 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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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成 果 名 称
任 务 来 源
完 成 单 位 及
主要研究人员
主要协作单位
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
(盖章)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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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 |
| 预定和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国内外 |
| 水平比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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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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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栏填写不下,可添页(大小应与本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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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或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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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或评审单位: 鉴定或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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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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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或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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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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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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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区、县、大专院校) |市科委: |
| 审 | | |
| | | |
| 查 | | |
| | | |
| 意 | | |
| | | |
| 见 | (盖章)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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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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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各部门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分类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对成果的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情况及效益应着重说明),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摘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栏由市科委填写。
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格式)
编 号:
项目名称:
研究试制单位:
协 作 单 位: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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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规格和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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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意见: |
| 1.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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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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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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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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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部门、市科委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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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委员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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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姓 名|专 业|职 称|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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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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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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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姓 名| 职称(或职务)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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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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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楚;
2.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天津市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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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
| 研制单位 | |鉴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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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推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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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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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方案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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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推广需要的条件及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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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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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区、县、大专院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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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科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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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198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