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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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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6〕4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产生城建档案的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是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城建档案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监督;制定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章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归档。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电讯等)管线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交、铁路、水运、空运)工程档案;
5、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包括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的隐蔽工程档案。
(二)城市规划、勘测类档案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和专业规划成果档案;
2、城市勘察:城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成果档案;
3、测绘:城市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编报责任。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由前期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工程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完善签字。
第十三条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四条 竣工总平面图、竣工地下管线图,须按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测绘,竣工图必须做到图实相符。



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进馆(室)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城建档案的安全保管、保密、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密级签定和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室必须符合保存涉密载体的要求,没有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施,不得存放涉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凡需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可到城建档案馆(室)查阅利用档案。查阅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事先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查阅涉及商业秘密的城建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事先征得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城建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0〕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批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桂政报〔200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重要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柳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柳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和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以及柳州市资源、环境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要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给水、通信、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三门江、大龙潭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实际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要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重点保护好曙光路等历史文化街区、白莲洞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柳江、莲花山等水体和山体,突出山环水绕的城市风貌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柳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柳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柳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柳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实施方案是在本市推行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实施方案符合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它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的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有利于新老医疗制度的平稳过渡,有利于建立并逐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会议决定批准实施方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尽快制定与实施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要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可能因病致贫的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本
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同时,要在全社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以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
会议强调,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细致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在医药卫生领域中加强监督管理。全市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努力。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