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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0:0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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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
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1997年10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6号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等47个系统平台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11日






文档附件:

1.附件: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084783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