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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6:3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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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市容(综合执法)、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建设、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市容(综合执法)、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二)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审核
  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每月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其每月发票开具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
  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三、各地地税征收机关、国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传递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以确保总局按时进行稽核比对。
  四、地方税务局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止向其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追缴已售发票和欠缴税款,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五、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对其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金额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进行比对,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于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查实,并作相应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市经委所属各局、总公司: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力争用三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从根本上缓解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矛盾,逐步消除通货膨胀,使国民经济走出困境。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的上述方针,我们要对目前的经济困难给予足够估计,在下决心过几年紧日子的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稳定大局,为此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企业因市场疲软,资金困难等原因发生开工不足问题时,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将部分人员从现有生产岗位撤离下来,但对撤下来的职工要加强管理,一般不能放假回家待工,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可以回家待工。
二、撤下岗来的职工应首先顶替企业原使用的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不能一方面存在待工职工,另一方面使用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因技术指导必须返聘少数退休职工时需经局、总公司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奖
励办法。
三、允许企业在厂内任务不足的情况下,适当收回部分扩散到外地的产品和委外加工任务。鼓励企业开办以安置撤岗人员为主的各种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
四、在采取以上办法后,企业要积极组织撤下岗来的多余人员,按照条件和需要分批开展政治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还要组织他们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凡企业因客观条件变化较大,造成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时,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但最多下浮20%,同时允许企
业从下列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
(1) 积极组织企业内部撤岗人员对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大修理工程,技措项目,基建安装工程进行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节约的人工费用(要单独核算)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2) 积极组织企业撤岗人员对社会提供各项长期、短期劳务(包括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每生产性劳务及各种服务性劳务,不得把企业所办第三产业的任务收回)。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按劳务净收入计算,在费用中提取
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各项经营奖金的提取比例,应按照参加经营劳动的收入多少、时间长短、条件好坏、干活轻重,以及领取经营奖金的职工包括各种经营奖在内的总收入与在岗职工总收入的平衡关系,以有利于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定。具体比例数,由本企业提出,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在提取各项经营奖金时,需要填写“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按上述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提取发放。违反上述审批程序提取的,银行部门不得支付。
五、借助企业生产调整,把企业内部的动态优化组合制度化。通过培训、考核,选拨精兵强将组成生产、科技和开发队伍,同时完善厂内劳务市场,发展行业劳务市场,使劳动力流动适应生产的调整和发展。总公司应特别注意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劳动力调剂,包括跨行业顶替农民工、临
时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
六、职工撤离生产岗位后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由企业酌定:对下岗人员培训学习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奖金;对开展各项经营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经批准回家待工的职工,发给生活费,其数额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不含22.5元的付食品价格补
贴)。
七、经委系统各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照此文件执行。
八、各局、总公司要加强领导,建立企业撤岗人员报批制度(每月一次),同时报市劳动局和经委备案。
九、本暂行办法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试行两年。



198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