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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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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8〕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修正)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修正)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制止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设施,有多个经营主体进场公开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它包括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商品交易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各种指定的摊区、摊点和夜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违章行为,是指在集贸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集贸市场经营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入市场交易的农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出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和腐烂变质食物的,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的,视情节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经营饮食、熟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隐慝厂名、厂址的商品,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的商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视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标准,情节较轻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凶杀、迷信的书刊、画片、歌片、照片的,非法翻录音像制品的,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和盗版音像制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视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出售迷信品或在集市赌博、测字、算命看相、从事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及其它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教育制止;不听劝阻者,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非法收购、出售下列物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视情节责令停止收购或出售,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废旧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镍、锡、钨、铂、锑、汞等;
(二)珠宝、金银及其制品;
(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纪念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国家鉴定不准上市出售的物品;
(四)国家保护的珍禽、异兽、益鸟、益虫等野生动物、珍稀树种;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非法倒卖有价证券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视情节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按市场管理规定亮证、亮照经营,不执行价格监审办法明码标价,不按划行归市或指定摊位摆摊设点,经营设施、摊位不符合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乱丢乱倒垃圾、污水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六条 在购销商品活动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搭车涨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
第十八条 损坏市场设施,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处理集贸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暂扣单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没收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依法扣留、封存财物,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当事人当面点清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字;特殊情况可由查缉人员和在场证人签字证明。
对扣留、封存财物的处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6个月内不来办理手续的,其财物变价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抄送原处罚机关;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故意刁难经营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集贸市场外的经营活动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19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2年7月12日)



  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历来在全团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团校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各级团校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关怀与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团校工作者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校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团干部培训、青年人才培养、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共青团培养造就了大批工作骨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合格人才。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校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切实搞好团干部培训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年需要,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和办学职能,相继建立了一批青年院校,逐步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走出了一条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新路。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团校是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共青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工作依托,是服务广大团员青年、培养青年人才的重要基地。全国团校的管理和教师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为团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团校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对团校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团校的地位、作用有所削弱;有的团校对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所放松;有的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教育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有的团校办学思想滞后,办学模式、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的团校办学水平不高,跟不上国家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所举办的学历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全国团校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产生的,最终只能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加快团校事业发展来解决。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国团校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团校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共青团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团员青年对知识、技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团校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给团校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机遇和挑战,全团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和规模宏大的青年人才大军,是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交给的光荣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把团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团校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努力使团校各项事业在新世纪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团干部教育培训和青年人力资源开发,面向团干部,面向青少年,与时俱进,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求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履行培养团干部和青年人才的双重使命。

  5.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充满活力的团校办学新格局;构建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网上团校、其它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和支持的开放式的培训网络新体系;建设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素质精良的团校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经过努力,使全国各级团校整体上有一个大发展。

  6.基本原则

  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团校是共青团的干部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校基本而重要的职责,是团校有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各级团校要始终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围绕建设一支“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切实抓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服务于共青团事业发展大局。

  坚持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要继承团校光荣传统,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始终以开风气之先的勇气,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内在活力,壮大办学实力,求得新的更大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办学。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团干部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团校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找准方向,重点突破,努力建设具有团校特色的龙头专业和培训项目。

  坚持质量立校。要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作为团校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认真探索和研究团校办学规律,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吸引力。

  坚持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团校教育工作首位的同时,强化市场观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做到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团校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

  7.团校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教育培训团干部的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在团校各项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团校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8.针对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围绕“一个基础,三项培训”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个基础”即政治理论基础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团干部,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要帮助广大团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读马列、毛泽东和邓小平的部分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组织广大团干部系统、深入地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结合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结合马克思主义青年观教育,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和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些经典文献要作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做到入脑入心。

  在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抓好“三项培训”,即抓好岗位职务培训。组织团干部系统学习党团的历史、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化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认识,增强理论思考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抓好工作项目培训。围绕各个时期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工作项目培训,帮助团干部及时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团干部从事团的专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抓好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团干部拓展视野,锻炼思维,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9.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手段,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团的工作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不断增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团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在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制定团干部教育培训大纲,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编写出符合团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各类教材;要不断改进培训方式,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课堂讲授与情景模拟、案例教学、考察交流和实践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度,把理论联系实际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10.充分发挥团校的理论研究和人才优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和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使团校在成为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同时,成为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为服务共青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

  11.学历教育是团校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很长时间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办学体制、教育水平、专业学科和师资队伍等团校建设的方方面面,对提高团干部学历层次、面向社会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12.团校要从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青年一代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的水平和层次。要切实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学历教育的基本规律,严格把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各个环节,提高规范化程度;要发挥团校优势,努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层次,拓宽专业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要继续办好夜大、函授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13.发展团校学历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和学校实际,量力而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团校,在搞好现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开办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五、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

  1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团校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少年的具体举措,作为事关团校发展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大胆创新,勇于开拓;要按照市场取向,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开门办学,自主办学,努力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多渠道办学的新局面;要深化改革,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聘任兼职教师等各种方式,逐步探索出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子,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1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为青年掌握劳动技能和成才就业提供服务。团校职业教育要创特色、树品牌,紧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注意与有关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的接轨,结合国家和社会实行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16.广泛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要适应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的要求,紧密围绕青少年对外语、计算机网络以及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需求,广泛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按需办学,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当前,开办中专教育的团校,可将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符合有关条件的团校,可积极申请开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或努力争取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整合资源,增强团校整体办学实力

  17.各地团组织要着力抓好现有团校的建设,不断巩固、整合现有团校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为补充的全国团校网络,形成团校间教学、科研、师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联合,依靠合作增强整体办学实力。

  中央团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省级、副省级城市团校要通过示范带头、联合办学、设立分校和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发挥龙头作用,释放优质教育资源,在团校系统中形成“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良好局面,带动全国团校的整体发展。

  18.要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其他教育培训阵地,延长工作手臂。要强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发展”的意识,树立“大团校,大发展”的新理念,通过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等各种方式,广泛利用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取得社会各方面对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建设的支持,努力解决团校发展中遇到的教师、资金、场地等问题,促进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共同发展。

  19.进一步发挥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的作用。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扩大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各会员院校提供切实服务。服务要强化手段和载体。协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各会员院校间的便捷联系,通过开展研讨交流、论文评选、优秀网页评选等活动,构建团校网络服务体系。要积极发挥团校协会团体的作用,支持它们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要通过创办会刊,为会员院校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在团校间区域资源整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方面发挥协调、引导作用。

  20.以正规团校为依托,加强业余团校和网上团校建设。业余团校是团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对业余团校予以更多的关心和重视,努力搞好业余团校建设。

  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青少年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的深刻影响,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发展远程教育,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有条件的团校,可以依托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中青网)等青少年网站建设网上团校,以实现团校间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团校对团干部和青少年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团校自身建设

  21.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事业心强,懂教育、会管理、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团校领导班子。团校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必须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团校办学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不断钻研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和业务,努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

  22.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促使优秀青年教学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要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重视对青年教师、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及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学术交流;要大力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团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广纳贤才,以多种形式选聘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胜任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

  团的领导机关要尊重团校的用人自主权,为团校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帮助。

  23.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积极推进团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各项改革。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合理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要努力实现后勤社会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保障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大对团校建设的投入,加强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各项建设,努力改进校园环境,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壮大办学实力。

  八、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

  25.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团校工作,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要把团校的建设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团校的办学方向和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团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团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团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成员分管团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到团校讲课和调研,关心支持团校工作。

  26.团委组织部门作为团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团校调训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27.建立健全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机制。团中央将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标准,组织进行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工作。各地团校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促进工作。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可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