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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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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顺利完成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任务,实现基地建设项目目标,按照2008年12月30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我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地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与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2011年前完成建设投资任务。
(三)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并逐步建立起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共享数据中心。
(四)对基地建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五)研究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六)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省级中医医院在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二、建立健全落实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王国强
副组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
成 员:王志勇、姜在旸、闫树江、许志仁、苏钢强、王笑频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协调基地之间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小组
1.综合组
组长:王志勇
副组长:武东
联络员:刘群峰
综合组办公室常设在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基地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⑷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
⑸业务组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2.业务组
组长:苏钢强
副组长:查德忠、洪净
联络员:杨龙会
业务组办公室常设在局科技司。医政司、人教司为重要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部分,主要包括中医药特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研究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病种研究计划、基地运行机制,等等);
⑶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研究优势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⑷发挥专家对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作用,并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督导验收评估,按时提供验收评估报告;
⑸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三)成立基地建设专家组
1.成立专家指导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基地建设方案和研究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⑵在基地建设过程中,负责对基地建设业务工作的指导。
⑶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成立基地建设监督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详实的督查报告;
⑵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三、具体工作计划
(一)2009年上半年
1.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2.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16家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3.与每个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4.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
5.印发实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技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
(二)2009年下半年
1.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基地建设单位启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试点建设工作;
2.全面启动业务建设相关工作;
3.适时对基础工作落实到位、条件成熟的基地建设单位安排中央投资;
4.年底对16家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中央已安排投资的基地建设单位。
(三)2010年
1.完成中央对基地建设单位的投资任务;
2.年底对各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2011年
适时开展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6年6月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医药工业质量管理办法》(下称质量管理办法)、《医药工业工艺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与验收条件
对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发证,必须首先检查是否具有必备条件,合格后再对工厂条件和抽检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分。
(一)必备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在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书(包括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后上报至地方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工业公司。
2.申请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3.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部标准)。
4.企业有确保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计量器具、仪表装置。
6.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7.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二)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00分。其中:
1.工厂条件(包括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2.产品质量(三批样品检测)必须达到400分。
(三)验收条件:
1.抽检产品质量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达到400分,总分达800分为合格,可以发证。
2.产品质量检测中有一批不合格,工厂条件达到400分以上,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测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在350分以上,400分以下,总分不够800分,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工厂条件。
4.产品质量检测有二批不合格,暂不发证。
5.凡经复查一次,总分仍不能符合800分,暂不发证。

三、评分办法
(一)工厂条件
按厂区及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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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药 | 制 剂
其 中 |------------------------------
|合格分|满分 |合格分|满分
------------------------------------------------
厂区及厂房 |50 |80 |50 |80
设 备 |50 |80 |40 |70
人 员 |40 |70 |40 |70
生产过程管理 |140|210|150|220
质量管理 |120|160|120|160
总 分 |400|600|400|600
------------------------------------------------
厂区及厂房:
1.厂区环境
(1)厂区位置、空气,符合生产要求。
(2)无噪音、震动等干扰因素,符合有关规定。
(3)厂区内主要道路畅通、平整,路边无物资堆放阻塞交通。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厂区基本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积土和无蚊蝇孳生地)。
(6)全厂有适应生产要求的生活设施。
2.仓储条件
(1)仓储面积能适应物料存放的需要。各类物资能分类储存,互不影响。生产用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无露天存放。
(2)仓库有防火、防爆、防潮和防虫、防鼠及照明通风等设施。特殊物料有相应设施。
3.生产厂房
(1)厂房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有一定操作空间。
(2)车间有固定的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存放区域。
(3)车间有防暑降温和取暖设施,车间内通风采光良好。
(4)生产厂房按《规范》对不同工序划分等级要求(如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开。
(5)控制区厂房有防虫鼠、防尘、防污染、防蚊蝇及防异物混入等五防措施。
(6)洁净区有高效过滤空调装置,尘埃与菌落能达到规范要求。
(7)控制区、洁净区内墙、平顶和地坪要材质坚硬,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死角,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清洗,易消毒。
(8)根据工艺、设备要求,有防火防爆、报警、消防设施。
(9)青霉素类生产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及空调系统,严格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检验部门
(1)厂中心化验室和车间室的面积与检测的产品相适应。
(2)精密仪器室、留样观察室、标准溶液配置贮存室及药理、生测室按工作要求有防震、防潮、调温装置。
(3)动物房有防蚊蝇、防虫鼠设施,环境安静,通风良好,冲洗方便,室内基本无臭。

设备:
1.生产设备
(1)具备工艺规程所规定的全部设备、仪表,性能良好。
(2)接触药品的设备应表面光洁、平整,与接触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无油垢、异物混入的机会。
(3)设备管道排列整齐,不同物料管道有区别标志。
(4)受压容器、防爆设备有安全装置,有消除静电,防明火以及灭火设施。
2.公用系统
(1)水源充足,水质能符合生产要求。
(2)有充足电源,抗生素发酵和原料药生产的关键工序有备用电路。
(3)锅炉供汽能力能保证生产需要。
(4)燃料贮存场所与生产厂房间隔一定距离。
(5)锅炉烟囱有除尘装置,烟囱不冒黑烟。
3.检验设备
(1)按产品检验项目所需仪器应齐备,性能良好,能保证正常检验使用。
(2)实验动物能符合药典规定。
人员:
1.领导班子应符合四化要求。
2.厂长必须熟悉医药生产技术,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3.厂技术负责人须由有正式技术职称,有医药生产实践经验能胜任领导工作的专职技术干部担任。
4.产品技术负责人(车间技术主任或专职工程师)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医药(或化学)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5.质监部门技术负责人(质监科长或工程师)必须是中等以上医药专科毕业,熟悉检验技术,了解生产工艺,从事医药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干部担任。
6.全厂技术人员能达到总人数的5%。
7.质检人员总数占全厂6%以上,其中厂中心化验室人数占全厂总人数2%以上。
8.药品生产主要操作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法考试合格。
9.化验工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及格方能上岗。
10.厂有专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生产过程管理:
1.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经过签署批准。
2.工艺改变能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及《规范》规定的审核批准手续进行。
3.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存完整。
4.生产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批生产记录或工艺流通卡等)填写完整、清楚、真实,投料有复核人签字。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5.各种计量仪器(包括各种量具、衡器)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定期检修检定,各项检定记录保存完整。
6.车间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卫生制度。
7.全厂设备档案齐全,主要设备建立档案卡片,内容填写齐全。
8.有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泄漏率达到规定要求。
9.有安全防火、防爆措施和制度,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10.仓库有验收、贮存、发放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11.原辅料,包装材料进厂后经化验检查,合格后,入库验收,合格品与不合格品能严格分清,标志明显。
12.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规范》的要求。印刷、验收、发放使用有制度,并照此执行。
13.厂有职工业余技术教育计划,并认真执行。

质量管理:
1.有独立的质监机构和三级质量检查网。
2.有明确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并贯彻执行。
3.有原辅料、中间体、半成品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能执行。
4.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参加人数占考核产品生产总人数的20%。
5.有四消灭一保证(消灭混药、差错、异物混入、整批返工退货与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措施,并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6.同一工房(工序)不能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或同品种而不同规格的药品。
7.制剂生产更换品种有清场制度,能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因此发生混药事故。
8.个人工作服、劳保用品齐备,穿戴符合规定。
9.直接接触药品的操作人员和从事无菌操作人员有定期体检制度。有健康卡片,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外伤感染患者及药物过敏者及时脱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10.有健全的检验规程,各种标准液、指示液,有专人负责配制,标定、复核保管、发放。
11.各种精密仪器有使用、校验、保管制度,有使用登记卡片,专人负责检查、维修。
12.检验记录和报告有专人复核,签字,并保存至厂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13.留样观察能按厂订规定留样,定期考察质量,记录完整,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14.有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15.退货有专帐,有处理记录。
(二)产品质量
三批样品必须达到发证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得400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买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和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19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