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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5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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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交易对手上年末净资产的20%。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采取有利于保险机构或者均等的债券交割方式。

  (四)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公平交易管理,明确授权交易的利率区间和回购规模,加大对回购利率偏离市场利率等异常交易的稽核力度,严禁债券回购利益输送。

  四、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告有关事项:

  (一)在托管银行指定或开立债券回购资金账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账户名称、类型、用途及托管行开户证明等资料。

  (二)每季末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债券回购利率水平、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偏离分析、交易量、交易对手、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情况。

  (三)融出资金逾期7天,无法收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1‰时,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1〕第107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

 

附件1: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 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

 

  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

  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2.填写要用钢笔或毛笔、打字机、橡皮章的任何一种。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

  3.日期顺序:日(阿拉伯数字),月(英语月份前三个字母),年(阿拉伯数字),时间用24小时制。

  4.证书中交通工具名称、国籍、吨位数应与交通工具的注册证书相符。

  二、填写证书说明:

  编号1:航海健康申报书

  1.本申报书适用于船舶实施入境检疫时由船方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供的书面报告。

  2.卫生检疫医师应对本申报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有疑问或空项者应予询问后作必要的纠正或补填。

  3.本申报书核查的重点应在本航次的停靠港口、日期及人员健康状况。

  编号2: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港。

  3.目的港--,为本航次的最后港。

  4.签证的日期和签证时间--,指入境检疫的日期与时间,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

  编号3: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需要实施某项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同编号2所指的发航港。但发航港必须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港口之前的港口或疫港。

  3.目的港--,同编号2所指的目的港。

  4.判定是:没有染疫--,染有嫌疑--,染有--的船舶,划去二项,填写一项符合本船舶性质的检疫传染病和名称。

  5.应受/已受,根据对本船舶的要求划去一项。

  6.卫生处理事项:卫生处理事项内容应填写简单明确,有时间要求者应填明(一天以24小时计)。

  编号4:船舶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实施出境检疫的船舶。

  2.载有--船员及--旅客,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船员和旅客数。

  3.由--港填写本港名。

  4.附注:填写船舶出境检疫证时,可在出境检疫证附注加以应注明的内容。例如,对船员实施留验,在留验期未满需随原船出境时,可将实施留验措施的情况填写于附注中。

  编号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卫生检疫机关查阅并根据要求实施鼠患检查。

  2.实施鼠患检查的时间,应在货物卸空后进行,并填写具体实施鼠患检查的日期。

  3.船长签字,可由船长签字或由代理机构盖章。

  编号6: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在实施鼠患检查后,未发现鼠患和实施任何无鼠措施时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有关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载有--吨--货,填写实际存在的货物数量与种类。但须注意,鼠患检查应在货物卸空或少量货物不影响检查时进行。

  (3)建议:填写应针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措施。

  (4)在部分名称、鼠证、鼠藏匿处等项栏,按照本页底(a)(b)(c)(d)的要求,用打字机或加盖橡皮章填写,划去除鼠项栏目。

  2.本证书在实施鼠患检查后,发现鼠患并签发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免予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除鼠项栏目,如蒸熏法、捕鼠器或毒饵并用,应同时填写,仅有一种者划去不用部分。

  (3)蒸熏剂种类可填写蒸熏剂的化学分子式。

  编号7:延期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即将超过有效期,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本港实施鼠患检查的船舶,延长期为一个月。

  2.签发日期指签发延期证书的日期。

  3.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延长至--,应指原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编号8:飞机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飞机实施检疫,判定没有染疫时使用。

  2.出发站--,为本航次的首发站。

  3.目的站--,为本航次的最后站。

  4.检疫机场--,为实施卫生检疫的机场。

  5.签证日期和时间--,同编号表2。

  6.本证存根--,各项应按规定由检疫医师填写,并由机长签字后存查。

  编号9:飞机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出境飞机实施检疫,未发现机上人员有检疫传染病的症状,或进行卫生检查,认为该机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0:列车入/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出境列车经检疫查验,判定没有染疫,或认为车辆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应在列车入/出境卫生检疫证存根上标明国籍。

  3.检疫车站--,为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

  4.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1:车辆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1.此单由申报人如实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医师查验后没有发现染疫时,在卫生检疫机关意见处,签注同意放行。

  编号12:健康申明卡

  本卡适用于入境人员。

  编号13:就诊方便卡

  1.本卡适用于在入境检疫查验时,对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或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未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

  2.本卡必须填注到达日期,并由卫生检疫机关盖印后发出。

  编号14:就地诊验登记表

  1.本表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环境,又未超过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实应施就地诊验并填写本表。

  2.就诊日期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就验时间和次数。

  编号15:就地诊验记录簿

  编号16:封套

  1.本证书发给受就地诊验的人员。

  2.卫生检疫医师应逐项填写就地诊验记录簿、就诊日期和地点,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次数。

  3.卫生检疫医师应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日期、地点、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携带装有封套的就地诊验记录簿,接受医学检查。

  4.就地诊验期满,未发现染疫,应将就地诊验记录簿装入封套。邮寄给签发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所。

  编号17:尸体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在境内,尸体由死亡地点,移运到最后出境的口岸或由入境口岸移运到目的地。

  编号18: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尸体、棺柩、骸骨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符合卫生要求时给予签发此证书。

  编号19:预防接种申请书

  1.本表由预防接种申请人如实按项目填写交给实施预防接种的卫生检疫医师。

  2.卫生检疫医师根据前往国家或地区,决定预防接种项目。

  3.卫生检疫医师应严格掌握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编号20: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预防接种完毕签发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卫生检疫医师,应按证书项目填写接种日期、签字、生物制品批号、名称并盖印。

  编号21: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中所需接种疫苗的禁忌症者或有疾病不适应接种者,卫生检疫医师可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或由本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编号22:留验/隔离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①卫生检疫机关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隔离时间填写根据医学检查结果而定。②对染疫嫌疑人。签发留验证书。留验时间根据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长短而定。

  2.本证书在留验、隔离期满后签发。

  编号23:卫生处理通知单

  1.本证书适用于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前使用。

  2.在附注上应注明卫生处理的名称、数量和时间等。

  编号24:船舶卫生证书

  凡申请电讯检疫船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签发本证书。

  编号25:卫生检查/处理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用于需要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废旧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并由申请人填写签字。

  2.申请者应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3.卫生检疫机关应对申请书项目进行检查,必须时核对载货清单。

  编号26:卫生处理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内容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签发。

  2.卫生检疫医师在签发证书时应注意正确填写项目、数量、处理方法、药剂和处理时间。

  编号27:水质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2.理化指标、细菌指标必须按要求作出,其他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和要求作出报告。

  3.根据国家卫生标准作出卫生评价。

  编号28:货物报验单

  本单适用于入、出境货物在到达口岸前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的书面检疫申请单证,卫生检疫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检查或者处理后再放行。

  编号29:检验报告单

  本单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水产品、水果、蔬菜、压舱水、废旧物品等样品,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编号30:灭蚊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对入、出境飞机实施灭蚊后,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

  2.药物标号--,指喷雾药瓶上的编号。

  编号31:蒸熏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用蒸熏方法实施卫生处理后签发此证书。

  编号32:进口废旧物品申报单

  1.本单适用于入境废旧物品(指散货)由货主或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每票货填写一份申报单。

  3.接受单位--,指货主。

  编号3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废旧物品,经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认为满意向货主或代理人签发的证书。

  编号34:临时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在入境时经卫生检查,需实施卫生处理方可入境,但根据实际情况及货主要求需移地实施,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向货主或代理人发放此证。

  编号35: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

  本申报单适用于在入、出境时集装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由集装申报人填写申报。

  编号36: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

  1.本申报单适用于入出境的集装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需实施卫生处理,由货主或代理人先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后,卫生检疫机关填写检疫结果及处理意见、处理方法等以下部分。签发证书类别指与卫生处理有关的相应证书、领取相应的证书时须领取人签字。

  编号37:集装卫生处理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在对集装实施卫生处理后向货主或代理人出示的集装卫生处理证明,并附本集装箱箱号。

  编号38:验检样品收据

  本收据系在对样品采样后,卫生检疫机关给对方开具的凭证。

  编号39: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统一填写的法律文书。

  编号40:卫生检疫特种物品审批单

  1.本单适用于特种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进口或出口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2.特种物品系指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3.申报单位填写栏中,“数量”一栏要填写具体数字,不能只填写“批”“支”“瓶”。

  4.口岸卫生检疫所栏中,要填上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上有关的检验报告单。

  5.上级审批部门栏中,一般特种物品由各所审批盖印,严格控制的特种物品报总所审批。

  编号41:国际旅行人员体格健康检查记录

  1.本记录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结果记录。

  2.如本人需要本记录可发给本人,所内留复印件。

  编号4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本证书适用于来华外籍人员进行全面体检的记录。

  编号43:验证证明

  1.本证明适用于外籍人员和非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来华经全面体检(包括在国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在6个月以内的体检表)验证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

  2.持验证证明者到公安机关国理居留证。

  编号44: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1.本证书适用于出、入境旅客,经卫生检疫机关全面体检后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2.健康证明书须贴上照片,盖上钢印,项目要填写完整,并由卫生检疫医师签字加盖公章。

  编号45: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需在国境口岸地区经营饮食服务工作,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编号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准予经营的凭证。

  编号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宾馆、餐厅、小卖部、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单位,作为准予营业的凭证。

  编号48: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检查

  1.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和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实施健康检查并记录各项检查结果。

  2.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现病史作为诊断意见,患有肠道传染病者应注明处理意见。

  编号49: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1.本证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包括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饮食、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2.依据“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体检表”检查合格者,签发本证。

  3.本证应贴有照片,并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的钢印,方为有效。

  4.交通工具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应填持证人所服务的公司。

  编号50:艾滋病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经采血作艾滋病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2.来自国家或地区指入境人员,到达国家或地区指出境人员。

  3.HIV抗体检测结果,在采用的检测方法后面填上结果,其它不填。

  编号51:行政复议决定书

  1.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2.本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

  王娜是某大型国企总经理李总家的保姆。某建筑公司老总黄某为了能承建该国企投资的金星花园小区,意欲向李总行贿,但每次给的现金、烟酒等都被李总拒绝。黄某遂许以5000元好处费向王娜了解李总喜好,王娜向黄总透露说:李总别无他好,唯独嗜爱古董。黄总于是买了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贿赂李总。李总收下古董后,黄总如愿取得了金星花园小区的承建权。而王娜也从黄总处得到了好处费5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王娜的指点,黄总才得以了解李总的喜好,并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古董送与李总。王娜在黄总的行贿行为及李总的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沟通、撮合作用。所以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应是在双方有行贿、受贿意图后,为双方牵线搭桥,促使行贿结果达成的行为。本案中,李总原本没有受贿的意图,只因王娜告知黄总其喜好古董,才使得整个贿赂行为得以完成,王娜有明显帮助行贿人的意思并实行了帮助行贿人的行为,所以王娜应该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意图使贿赂结果得以实现的行为。但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用。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者关系亲密,容易从心理、情感上对受贿者进行突破,使受贿者丧失原则和底线。再者,这些和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对受贿者个人生活中的喜好较为清楚明了,也就是掌握了受贿者的“软肋”,若以此为攻击点,则受贿者通常会“溃不成军”。

  2、主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和撮合,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贿赂得以形成。但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具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不是介绍贿赂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客体。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的观点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观点认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直接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贿赂结果的达成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权钱交易行为的催化剂。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贿赂的产生,当然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以职务行为换取物质报酬的结果。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既不是贿赂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不论贿赂结果是否产生,介绍贿赂行为都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介绍贿赂罪侵害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要件。介绍贿赂行为,是指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而贿赂结果是否达成,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介绍贿赂罪应仅仅理解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帮助寻找行贿人、索要或收受贿赂的情形。

  但是对于介绍贿赂行为含义的理解,学界却有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介绍贿赂既包括介绍人按照行贿人的要求或委托帮助行贿人寻找行贿对象、引荐潜在的受贿人、或为行贿人出谋划策、传递或转交行贿钱物等,也包括帮助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传送索贿信息等。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对此条文可以作适当扩大的解释,此处的“介绍贿赂”应当既包括介绍行贿、也包括介绍受贿。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况且,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为索贿人介绍、寻找行贿目标的现象,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此种行为纳入介绍贿赂罪的规制范围,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有悖于刑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1999年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但是,这些标准由于规定太过笼统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考察介绍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除了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外,还要考虑介绍人的动机、目的及介绍人非法获益的多少。在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介绍贿赂罪虽然是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但是每个介绍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却是各不相。有的是出于对行贿者的同情、有的是碍于朋友或亲戚的情面、有的则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对后一种动机,虽然介绍人非法所得额的多少并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进行适当考量。

  二、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本案中,黄总本欲贿赂李总,但苦于无法投其所好而屡次被拒,故转而求助于李总的保姆王娜。王娜意欲获得5000元好处费,故而向黄总透露李总喜欢古董。李总应知黄总有贿赂自己而取得小区承建权的目的,之前拒绝黄总是由于黄总送的物品并非自己所好。当黄总送了自己喜好的古董后,李总就欣然笑纳了。因此,黄总、李总的行贿、受贿意图明显。在黄、李二人有行贿、受贿意图的情况下,王娜在二人中间起到了撮合、沟通的作用,故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