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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宋晓锋

时间:2024-07-21 20:1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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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宋晓锋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

【风险分析】: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五、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六、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月的那个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非企业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对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日后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宋律师专注从事劳动法的研究,擅长劳动用工的管理培训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对企业规章制定、合同起草及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诉讼有丰富经验,能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最经济的法律方案,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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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682号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紧编制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批示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规划编制的任务分解和资金落实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完成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502.pdf
   2.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503.pdf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6]4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梧州市餐饮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解决餐饮行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餐饮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行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后,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应发和扣减工资的项目、依据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名,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餐饮业员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开业后要按比例缴纳餐饮业员工工资保障金,防范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书面审查材料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员工工资保障金交纳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等。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