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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三十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游伟

时间:2024-06-18 02:4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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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三十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游 伟 李长坤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三十年。本文从贿赂犯罪类型、主体范围、立法技术及立法观念等方面探讨了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三十年的演进理路,同时,为更好地廓清这一发展脉络,作者还回顾了贿赂犯罪立法演进中的相关重大案件及其理论纷争。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望了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三十年 法治 反腐败 贿赂犯罪 刑事立法

一、过去与现在:贿赂犯罪三十年立法演进
1979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公布,当时刑法典对贿赂犯罪仅规定了一个条文。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的三十年,是我国全力推进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经济体制的转变,贿赂案件的发案数由少到多、涉案金额由小到大、贿赂形式由简到繁、损害程度由轻到重。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惩治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一)贿赂犯罪类型形式多样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一切经济交往活动都具有“公”的性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完全由国家计划控制,因而当时的贿赂行为主要也发生在公务部门行使公务活动过程中,体现在刑事立法中,我国刑法规范的重点主要针对公务贿赂犯罪。1979年刑法典设置的一个惩治贿赂犯罪条文,涉及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罪三个罪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的经济受贿行为做出特别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开始由传统的一元化社会向当代的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社会转变,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贿赂犯罪由单一的公权力领域向商业领域等私权力领域转变,单一的公务贿赂逐步发展为多元的公务贿赂、商业贿赂、行业贿赂并存状态。特别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形成日益突出的问题。对此,我国立法也适应这种贿赂形式的变化,由单纯规定公务贿赂向规定公务贿赂、商业贿赂等方向转变,形成了日趋完善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同时也将相对应的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规定为行贿。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第一次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实质内容的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随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则将上述行为解释命名为“商业受贿罪”。 1997年刑法典除延续上述规定外,又增加了公司、企业人员经济受贿、单位经济受贿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从而使贿赂犯罪的类型更趋多样化,不仅包括公务领域,还涉及到经济领域和特定行业管理与服务领域。
(二)贿赂犯罪主体走向多元
1979年刑法典中贿赂犯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利益主体开始分化并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一些可能实施贿赂行为的新的主体开始陆续走到了社会活动的前台,立法为此亦在不断的适应和调整,犯罪主体也日益扩大着自身的范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单纯的个人犯罪扩展到单位犯罪。1979年刑法典并未规定现代意义上的单位犯罪。 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单位尚不存在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不存在需要用“两罚制”予以惩治的单位犯罪。从80年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单位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单位或法人行贿、受贿的案件日益增多,形成了自然人、单位单独或者共同犯罪的复杂局面。在单位犯罪中,既有国有单位,又有集体单位与私营企业;既有国内法人单位,又有国外法人组织。因此,贿赂犯罪涉及到形形色色的法人与单位。为了及时应对这一变化,我国刑法逐步将单位贿赂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1985年7月,“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单位受贿、行贿的问题做出相应解释,从实质意义上确定了单位受贿、行贿行为,但这一司法解释出现在立法尚未对单位犯罪主体作为明确确认时,被一些学者认为有僭越立法权之嫌。 第二步是1988年1月的《补充规定》,它在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做出更为全面完善表述的同时,首次正式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纳入贿赂犯罪的刑法体系之中。在当时刑法学界反对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学术声浪颇高的情况下,立法毅然在《海关法》基础将单位贿赂犯罪纳入我国刑法,体现了立法应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迫切需要。第三步是在1997年刑法典中又增加了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立法在对单位受贿行为的规制中,坚持只处理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
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非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受贿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在1988年1月《补充决定》所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中,将国家工作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列,显然,受贿罪的主体已不限于原本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995年的《决定》根据主体的不同,将受贿犯罪分解为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规定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职工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典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出明确限定外,基本上延续了以往的规定。但是,该刑法典对受贿犯罪的主体规定仍然存在盲区,对于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贿赂行为刑法无法调整,导致司法者在面对诸如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裁判吹“黑哨”等行为时束手无策。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欠缺,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展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人员。显然,目前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将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囊括在内,基本扫除了受贿犯罪主体中的盲区。
(三)贿赂犯罪立法技术日益成熟
三十年来,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技术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并呈现出日趋成熟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趋于成熟。1979年刑法典将贿赂犯罪规定在第8章渎职罪中,涉及刑法条文仅有一条;1982年《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的《补充规定》和1995年的《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贿赂犯罪作了相应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补充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结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贿赂罪”,并将《规定》中的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1997年刑法典将贪污贿赂罪单独成章的规定,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例中具有创新意义。 2006年,我国再次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了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及公司、企业人员经济受贿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从上述贿赂犯罪立法模式的演进情况看,包括在刑法典中以专章加以规定及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修改等形式,均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及技术的成熟。
二是贿赂犯罪的罪状建构更趋明确。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罪状对犯罪行为进行描述是重点对其进行定性还是兼顾定量因素,各国刑法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即定性模式和定量模式。 1979年刑法典对贿赂犯罪采用了定性模式,但自1988年《补充规定》开始,我国贿赂犯罪的罪名大量采用了定量的罪状建构模式,即将数额及数量按照大小、多少区分为多个彼此衔接的幅度,再相应的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从而形成幅度相对而言较小,数额、数量的大小与法定刑的轻重相互对应的罪刑等级系列”, 增强了刑法的具体性与明确性,以防止司法擅断。当然,这种罪状建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罪刑法定主义张扬过度之嫌,在法律的司法运用中也反映出一定的弊端,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三是贿赂犯罪的罪名安排更趋缜密。我国1979年刑法典仅包含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个罪名,颇为粗略。从《补充规定》、《规定》直至1997年刑法典,贿赂犯罪的罪名更趋严密。首先,基于犯罪客体的不同立法对私营部门的贿赂罪与公务部门的贿赂罪予以分立,将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区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被规定在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罪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单位有关的贿赂犯罪,被纳入到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专章。然后,立法者再根据贿赂罪的主体或对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的不同,将它们进一步划分为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从而使其罪名体系更为完善和周全。
(四)贿赂犯罪立法观念趋于理性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行为相对高发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如何设定贿赂行为的犯罪圈,无疑是对刑事立法者智慧的考验。三十年来,在党纪、政纪处分的配合下,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始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坚持逐步扩大又谦抑谨慎的态度。如前所述,随着我国社会初步实现从传统的一元化社会向当代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社会的转变,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体现了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我国社会结构三元发展变化的协调与一致。同时,对于贿赂内容是否应当包括非物质性利益、被动型受贿罪是否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行贿罪是否应当取消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如何设定等问题,虽然理论界常有扩大犯罪圈的呼声,而且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中也有相应规定,但我国立法者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为所谓“与国际接轨”而贸然修改刑法,将我国贿赂犯罪设定在一个相对收缩的范围之内。
鉴于目前贿赂行为的总体态势与司法状况,我们认为,上述有所扩大但又有所限缩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正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所做的一种选择。刑法并不是灵丹妙药,如果我们不顾实际情况,轻易扩大贿赂的内容,将诸内涵十分丰富的所谓“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均予入罪,或者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与行贿罪中的相应要件限制,或者盲目降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则由此造成的结果极有可能与我们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贿赂行为立即大量犯罪化的结果,可能就是实践中越来越大的“犯罪黑数”,以及更多的法律上的“死的条款”,导致刑法条文虚置,使刑法的打击力量更加软弱无力,反而助长贿赂人员的气焰和降低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形成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在目前国情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通过刑法的增量来显著减少贿赂行为的发生率,必须适当收缩刑法规范的范围,集中力量打击那些严重的贿赂犯罪,而将其他贿赂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违纪现象,由党纪、政纪或者行政处罚手段去加以调整。

二、事件与争议:贿赂犯罪立法中的典型事例
在我国三十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一些案件曾经引发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激烈争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的是非争论,有些绵延至今仍未完全平息;还有一些涉及贿赂犯罪立法的理论问题,也曾引发理论界的深入讨论,其中一些意见已经被现行刑法所吸纳。可以这么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演进的过程与这些重大案件及理论的争论、探讨息息相关,回顾贿赂犯罪立法、司法过程中的这些重要事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廓清贿赂犯罪的立法脉络、看到它的发展轨迹。
(一)韩琨案: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问题
上一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体制仍占统治地位,当时对居间交易、介绍信息收费、业余兼职提供技术服务取酬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行为,常常被以行贿、受贿行为予以打击。这种错将从事合法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行为当作贿赂犯罪处理予以做法,大大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其中一些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巨大反响,最终被无罪释放。其中比较典型的如韩琨涉嫌受贿无罪案。
韩琨系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的助理工程师,1979年他受家乡奉县钱桥公社橡胶塑料厂的请求,担任了该厂技术顾问。后韩帮助该厂研制成功新产品橡胶密封圈,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1981年,钱桥公社党委开会讨论,认为橡胶厂取得的效益与韩琨等人的辛苦劳动是分不开的,决定以奖金的方式发给有贡献的人员3300元,韩分得1200元;同时还决定将韩的妻子吸收到橡胶厂工作,后韩妻实际上未到该厂工作,韩连同其妻的“挂名工资”共得3000余元。此事不久即被韩琨单位发现,领导认为他涉嫌犯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控告,后被以受贿罪起诉。该案被曝光后,犹如一把盐撒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热锅,引起了包括政法、科技、农村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并波及全国。当时主张有罪与有功的双方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加之当时全国不少地区均存在类似案件,韩琨案引发的风波,其波及面之广,影响面之深,可以说是空前的。 最后该案在中央高层“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批示下才逐渐平息,由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韩琨涉嫌受贿罪的起诉。
通过韩琨案的大讨论,理论与实务界达成共识:科技人员在做本职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有益于社会生产的劳动和服务,取得适当的报酬,不能作为犯罪认定。 当然,对那些以“工资”、“劳务费”、“辛苦费”名义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其他要件的,仍然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在 1985年7月“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对类似的收取劳务费、介绍费、回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从而解决了曾经颇具争议的对这类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事手段作为犯罪处罚的法律界限,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智力成果、创新技术向乡镇企业和社会的转移,并进一步促成了科技人才的市场化流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龚建平“黑哨”案:贿赂犯罪主体认定之争
龚建平“黑哨”案系我国司法介入足球赛事腐败行为的“第一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受到法学界、体育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持续关注。该案被告人龚建平是国际级足球裁判、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在2000年至2001年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A、甲B主裁判期间,利用主裁判的职务,受贿9次,合计人民币37万元,并为相关球队或俱乐部谋取利益,在国家监察部介入调查的基础上,最终由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对“黑哨”裁判的此类权钱交易行为能否使用刑法予以处罚,以及如果构成犯罪又该怎样治罪,社会公众与法学理论界见仁见智,观点不一。 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足协聘任或者聘请的裁判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认定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如果认定裁判员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则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认定裁判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亦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那么无法追究“黑哨”行为的刑事责任。正当各方争议不休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2月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肃处理“黑哨”腐败问题,并明确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同年12月,检察机关即以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03年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龚建平系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龚建平提出上诉,2003年3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虽然早已盖棺定论,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仍然耐人寻味。该案所引发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及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主体规定的不周延等问题,在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中亦未完全平息。由于1997刑法典并未直接明确地将类似“黑哨”裁判之类的人员纳入受贿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对龚建平一案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际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和认识差异。而审判机关对该案的最终处理,实际上是一次“软着陆”,是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回应社会需求的体现,相关的判决结果是否具有普适性,确实值得探讨。 其实,“黑哨”裁判事件处理中所显现的司法尴尬,缘于1997年刑法典对贿赂类犯罪主体规定的不周延性,问题的真正解决有待于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值得欣慰的是,2006年6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于是,上述问题才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解决。
(三)“廉政账户”制度: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性质界定
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予以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如何界定性质,一直是受贿罪认定中颇有争论的一个问题。前者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个案被查处之前,将贿赂财物退还给原来的行贿单位或者个人;而后者,则大多表现为行为人将贿赂财物上交给有关组织或者各级党的纪委在相关银行设立的“廉政账户”。 2000年1月,在原市委书记许运鸿等多名官员因腐败案被查处后,宁波市纪委在全国较早设立了廉政账户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对于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该账户。缴款人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明本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名称。缴款后由银行提供专用账户的“缴款回执”。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宁波廉政账户出台后,迅速在浙江全省得以推广,江苏、山东、福建、安徽、黑龙江等地也竟相效仿,有的地方还做了一些改进。廉政账户作为反腐败新举措推出之后,一直面临着合法性质疑与合理性争议。成立之初,赞赏者居多,但随着廉政账户在实践中的逐渐推广,又遭到了各方的反对。在这一背景下,福建省纪委在2002年5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无条件撤销已经设立的廉政账户,后其他各省市的廉政账户制度亦相继消亡。但在2006年开始的反商业贿赂斗争中,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成了一些省市悬在医卫领域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把“利剑”
应当说,廉政账户制度本身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该制度的设计与刑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对刑事法治的冲击极大。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廉政账户所引发的“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争议一直延续下来。对此,“两高”在2007年7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区分两种情形做出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对于前者之所以不认定受贿,是因为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受贿故意;而后者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态度,于法于理均应依照受贿犯罪定罪处罚。
(四)“性贿赂”之争:贿赂内容的界定与选择
在不断出现的新的腐败形式中,涉及权色交易的“性贿赂”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刑法学界就针对性贿赂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进行过讨论。1997年修订刑法时,个别学者再度呼吁将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立法者考虑到此种行为入罪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冲突较大,也与贿赂犯罪立法的整体设计不相一致,司法操作层面上难度较高,故未加以采纳。由于“性贿赂”的危害巨大,且近几年又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法学界呼吁对性贿赂进行刑法制裁的呼声有日趋强烈之势,并引发了媒体与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亦曾两次提出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0年3月,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设立“性贿赂罪”的议案,2002年3月,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增设“非财物贿赂罪”的议案……综观近年来有关权色交易问题的讨论,对于权色交易在危害后果上与权钱交易别无二致、甚至更为恶劣的判断大家并无争议,但对于此类行为是否需要纳入刑法规制,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而基于我国刑事政策和贿赂犯罪整体“计赃论罪”的立法架构,立法者对贿赂内容能否包括性行为等非物质性利益始终持谨慎与否定的态度。
实际上,从已发生的若干起具体案例情况看,性贿赂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付费型的间接性贿赂,即出钱请第三者,通常是卖淫人员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出钱者获取利益;或者受贿人包养“情人”的花费均由行贿方负担;有的是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有的是间接性贿赂,即与第三者共谋,由第三者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情况与受贿人收受金钱后,自己去嫖娼或者包养“情人”并无二致,是权钱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应该认定构成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将嫖娼资费计入受贿数额的判例。 对于后两种情况,依照目前刑法显然无法加以规制,只能按党纪、政纪处理。所以,人们更关注的是从应然角度探讨后两种情形入罪处罚的可能性。
此外,在我国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发展进程中,还有一些典型的案件事例值得回味,囿于篇幅所限,我们再简要地回顾一下陈晓受贿案 。该案引发有关“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争议,即事后受贿是否必须以事先约定为条件。这一问题曾在当年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至今仍未完全平息。该案先是被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后收受财物行为,因没有事先约定而不构成受贿罪。案件在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了构成受贿罪的判决。针对事后受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做出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事后受贿行为实际包括四种行为:一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二是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三是事前有约定的职后受贿;四是事先无约定的职后受贿。最告人民法院的《解答》实际上只回答了后两种行为的处理,对前两种在行为人离职前收受贿赂的行为并未作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仍有较大争议。

三、借鉴与发展:全球化背景下的贿赂犯罪立法趋向
回顾贿赂犯罪立法的前三十年,我们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前所未有的成绩,但贿赂犯罪立法与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一些国家、地区较为成熟的反腐败刑事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技术较为粗糙、贿赂形态尚有缺位、司法操作存在不便、个别类型贿赂犯罪难以得到有效惩处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有必要以自身国情为基础,多视角、全方位地检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不断吸收国外成功经验,遵循国际间共有的刑事法共同准则,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预见,我国反腐败立法中涉及惩治贿赂犯罪的法网将更加严密,制裁防线也将逐步提前,对行贿、受贿的处理将更趋平衡,刑罚设置与立法方法也将更为科学合理。
(一)改变严而不密的立法设置,适度扩大贿赂行为犯罪圈
一是逐步摒弃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物质利益”观念,将贿赂对象向某些非物质利益延伸。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不能以金钱估算的其他利益均不能认定为贿赂范围。而《公约》则将贿赂的对象明确表述为“不正当好处(利益)”,其他相关的地区性或者国际公约对贿赂对象的表述均与此一致。 从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来看,除奥地利、俄罗斯、西班牙等少数国家的刑法规定贿赂仅限于“财产上的利益”外,其他多数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法均规定,能满足人的欲望或者需要的一切利益,都是贿赂。如前所述,基于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目前我国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非物质性利益的行为均纳入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有其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也可达到集中惩罚与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从完善和发展民主政治出发,我们需要承担《公约》赋予的国际义务,必须通过立法修订,将贿赂的内容从单纯的财物逐步扩大至其他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
二是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种类。《公约》将贿赂分为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多种类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企业进入国门并日益扩大着范围,同样也有越来越多的本国公司企业走向国际。我们不仅应当禁止外国公司企业向中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也要禁止我国的公司企业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这不仅是对等原则的要求,也是司法主权的体现。因此,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按照该《公约》的要求,在刑法中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这也是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与国际接轨,获得国际社会正面认同的必要立法步骤。
(二)改变防线滞后的欠缺,适当前置贿赂犯罪构成条件
在《公约》规定的需要处罚的贿赂犯罪中,行为人并不已经得到了实际利益,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的利益,均属于犯罪的范围。我国刑事立法中,未将要求或者期约收受贿赂行为犯罪化,刑法的介入相对滞后。我国现行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从字面上理解,“受贿所得”的表述显然是指已经取得财物的形态,受贿罪的成立必须是实际收受,而不能包括要求、约定两个阶段。但事实上,受贿、行贿的过程均表现为要求、期约、收受三个阶段。“要求”系受贿者请求给予贿赂的意思表示;“期约”则是受贿者与行贿者双方意思合致将来交付贿赂的约定;“收受”则指受贿者已经从行贿者那里取得了贿赂财物或者对其行使了处分权。正如台湾刑法学者蔡墩铭所言:“在行为之阶段上必须先有要求、然后达成期约、最后进而收受,惟并不要求此三个行为阶段皆须经过,有一于此,受贿者之犯罪即告成立。再者,三个行为阶段逐一实施,但亦不成立三罪,依吸收犯之法理,后行为吸收前行为,故只成立收受贿赂罪,而不论其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2001年7月12日

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序 言


沿江开发是我省面向新世纪、谋求新发展、增创新优势的战略举措。我市是省内唯一跨江发展的城市,长江岸线总长约占全省四分之一,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好地担当起在长江三角洲发展中的职责,接受上海的辐射带动,发挥在南京都市圈的主导作用,我市必须抢抓沿江开发机遇,走跨江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大开发开放力度,努力实现全市跨越式发展。

以《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有序实施、加快发展”的要求,依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本规划以2002年为基期,2003~2010年为规划期,其中2003~2007年为重点规划期。本规划是全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开发基础与目标

一、开发基础

我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沿江地区产业集聚初步成形,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大规模沿江开发的条件已经成熟。

区位自然条件良好。我市地处中国沿海、沿江“T”型生产力布局轴线的交叉点,具有“承东启西、承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全市辖十一区两县,土地面积6597平方公里,沿江八区土地面积4606平方公里,沿江开发空间较大。我市岸线资源丰富,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5.2公里(不含江中洲岛岸线),约占全省的22.6%,居全省第一位。其中,一级岸线53.3公里,二级岸线44.4公里,三级岸线97.5公里,占全市岸线比重分别为27.4%、22.7%和49.9%,岸线利用条件总体较好。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2002年,我市户籍总人口563.3万人,GDP达到1297.6亿元,约占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总量的7%,占全省的12.2%,人均GDP达22858元。经济发展阶段总体上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经济增速长期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增长水平。

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现代服务业较为发达,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显著是我市沿江开发的重大优势所在。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信息中心,第三产业比重居各省辖市之首,经济集聚力和辐射力较强。我市商贸金融业发达,在长三角地区中是仅次于上海的商贸中心城市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我市高校科研单位密集,人才资源丰富,是全省科技创新服务功能最强的城市。

产业基础较好。我市是全国传统的工业基地之一,全市已形成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车辆制造为支柱,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体系。沿江地区大耗水、大运量、外向型的产业群也已基本成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重点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大开发区)已经成为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沿江各行政区也相继建设了规模不等的产业园区,新一轮产业集聚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较完善。经过多年建设,我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大为提高,为沿江开发创造了良好条件。过江通道的增加缩短了南北的时空距离,沪宁高速、宁连公路、宁通高速、宁合高速、宁马高速等高等级公路以及疏港公路、绕城公路和一批县乡级公路的建设提高了沿江交通的通达能力。南京港是综合性、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港口吞吐量位居全国港口第九位,内河港口第一位。我市是全国八大通信中心枢纽之一,通信设施水平在国内同类城市中位居前列。

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江北地区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整合了资源,为推进沿江开发和跨江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市沿江开发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开发层面问题。沿江地区的发展还没有上升到整体性、综合型、一体化开发的层面。这不仅会影响到区域的合理分工,影响到整体合力的打造,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和无序布局的局面。

跨江发展问题。城市跨江分布却长期隔江发展,过江通道建设滞后,江南、江北差距明显。江北地区近全市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上,经济总量不到全市的五分之一。

滨江形象问题。滨江城市缺乏滨江形象,“城不见江、江不见城”,沿江景观作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改变滨江不见江的现状,是我市新一轮沿江开发需要集中突破的重大问题。

二、发展机遇

从全国、全省的发展战略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我市沿江开发的机遇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二十年战略机遇期的科学论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我们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

二是国际产业与资本加速转移的机遇。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长三角地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外资进入高潮,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趋势日趋明显。

三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长三角地区区域融合正在进入加速期,资源区域性配置、产业区域性转移、交通体系区域性共建逐步成为趋势和共识。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召开、京沪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的推进、南京都市圈的建设等为南京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四是全省沿江开发的机遇。沿江开发作为江苏发展的第三次机遇,也是我市沿江开发最大的现实机遇。这种机遇反映在针对性的发展导向、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有计划的推进实施、具体性的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必将使我市沿江开发获得最有利的外部环境,得以快速推进。

三、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

我市沿江开发要处理好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呼应上海、接轨上海,紧密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思路。要立足全省沿江开发战略,处理好与苏南地区和苏中地区的关系,坚持协作共享,服务服从于全省沿江开发的大局。要推动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与作用,促进南京都市圈以及南京经济区域的共同繁荣。要服务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处理好沿江开发与全市发展的关系,体现沿江开发在全市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我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实施“以江为轴、跨江发展、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总体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产业化、城市化和功能化建设,以沿江开发促进全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我市沿江开发的战略定位是:承接国际制造业与资本转移的重要载体,展现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的重要窗口,带动江南、江北共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促进都市圈共同繁荣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平台。

四、发展思路与目标

沿江开发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全市“两步走”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第三次发展机遇,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培育,一体化推进沿江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沿江综合功能完善,一体化推进沿江景观开发,打造城市功能带和滨江风貌带,建成全省沿江地区的重化工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与研发中心和港口经济中心。

1、总体发展目标:到2007年,全市实现GDP24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率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沿江开发“两带”出形象、“三中心”上规模。到2010年,全市实现GDP3500亿元左右,人均GDP达到7000美元左右,江南、江北差距进一步缩小,形成跨江发展新格局。2012年左右,全市全面实现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富民强市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国际化、现代化与规模化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世界性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确立在全省及长三角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2010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比2002年翻两番以上,达到5000亿元,2003~2010年总投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快扩容,到2010年四大开发区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30%。

3、城市发展目标:提升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中心城市地位。着力构筑新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新型城镇空间布局体系、新型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形成江南与江北共同发展、新区与老城协调统

一、城市与区域共兴共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到201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提高到80%以上,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4、环境建设目标:保护并合理利用沿江自然和生态环境资源,坚持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到2010年,沿江地区水、气、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6%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

五、总体布局

立足自然条件和产业布局现状,以及“三个集中、一个疏散”布局调整的要求,按照以产业化为核心,产业化、城镇化、功能化“三化”联动的原则,确立“以江为轴、两岸联动、三个圈层”的生产力布局总体框架。

1、沿江主发展轴的空间布局。按照合理分工、各有特色、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和要求,将长江两岸带状区域划分为六大功能区:
重化工业区。包括西厂门、卸甲甸、山潘、葛塘、长芦、瓜埠、玉带等区域,主要以南京化学工业园、南京钢铁集团等大园区、大企业为依托,利用沿江、沿路有利条件,集约化发展重化工产业。

港口经济区。包括栖霞、尧化、燕子矶、龙潭、靖安等区域,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为主体,结合金陵石化、栖霞经济开发区及仙林大学城,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新型制造业。同时,依托龙潭港和龙潭物流园,发展生产型物流业。

现代都市区。从河西新城区到幕燕地区,建设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与现代化城市景观为一体的都市区。

江北新市区。包括浦口、珠江、高新区等区域,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功能培育,加快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联动开发步伐,加大服务业发展建设的强度。

工贸产业区。包括西善桥、板桥、江宁镇、铜井等区域,在已有的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上,积极发展都市型产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等。
都市生态区。包括乌江和桥林部分区域、江心洲、八卦洲等,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良的都市后花园。

2、两岸联动的空间布局。承接沿江主发展轴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南北两翼的次发展轴,实现南北联动,跨江发展。

江南地区注重提高城市化质量,在城市布局上,以东山新市区作为具有比较完备
的城市功能的现代化城市新区,永阳、淳溪镇作为溧水、高淳的地区中心。在产业布局上,以禄口机场为界分为两段,北段依托江宁开发区、江宁科技园,主要布局高新技术及其配套产业,并规划建设城南、禄口物流园区;南段依托溧水、高淳开发区主要布局汽车等装备类制造业和一般加工业。

江北地区注重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城市布局上,以浦口珠江片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江北城市中心,雄州镇作为六合的地区中心和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在产业布局上,雍庄以南主要布局高新技术产业,以北主要布局一般加工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3、三个圈层的空间布局。三个圈层指三个产业密集圈层,分别是以主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的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
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以主城为主,围绕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金融商贸、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商务信息等服务业,重点建设“两区五带”:即新街口商贸商务区、河西中心商务区和钟山风光带、秦淮风光带、石城风光带、大江风光带、南郊风光带。

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包括东山、仙林和江北三个新市区,是主城产业、科教和人口向外疏散、增量生产力布局的集中区域,也是承接主城向外辐射的重要区域。在产业布局上,依托四大开发区,形成世界先进制造业集中发展的基地,依托仙林、江宁和江北大学城,形成高新技术研发基地;依托南京软件园、江宁IT产业园、徐庄软件园等,形成软件产业密集区。

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依托溧水、高淳等省级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层次分明、有一定积聚效应的工业基地;发挥农业科研优势,结合“绿色南京”和城市生态网络的建设,布局高科技的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根据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重点建立江宁优质大米、中药材基地,溧水经济林果基地,高淳特色水产养殖和以果蔬制品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浦口花卉苗木基地,六合优质大米、速生林基地等一批现代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抢抓国际产业和资本转移的机遇,以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核心,以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加强产业集群建设,形成以重化工业为支柱,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农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一、工业重点产业发展与布局

坚持工业为第一方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

1、石油化工。发挥扬子石化、扬巴一体化、南化公司、金陵石化等大型化工骨干企业和大型工程的集聚、辐射效应,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产业联动,以推动产业规模化和形成产业链为导向,建设重化工与精细化工相结合、石油化工与传统化工相衔接的沿江化工产业带,形成原油加工—基础原料—化学中间体—精细化工与日用化工品产业链。重点建设扬巴一体化、扬子乙烯扩产、扬子石化PTA扩产、扬子石化炼油扩产、南京化工园醋酸、红太阳新型农药、巴斯夫公司精细化工园、金陵石化PX等一批大项目,建成产业规模和总体实力全国领先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预计到2010年,形成原油4000万吨左右、乙烯300万吨左右、塑料制品260万吨左右的加工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800亿元。

规划布局:以南京化学工业园为主体,向东与仪征化工园对接,形成总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的沿江化工产业带。

2、电子信息。充分发挥南京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依托电子信息产业基础,重点发展通讯类、平板显示器、计算机及外设、软件及系统集成、信息家电五大类产品,形成科研开发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核心竞争力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国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软件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重点建设统宝光电TFT面板玻璃模组、翰宇彩欣TFT液晶模组、华日液晶显示、LG—飞利浦TFT—LCD模组、6′和8′半导体晶园片、普天CDMA手机、熊猫CDMA手机、55所砷化镓芯片制造等项目,建成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平板显示器基地。到2010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软件产业销售收入突破400亿元。

规划布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算机及外设类产品制造基地、软件及系统集成类产品制造基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板显示器类产品和信息家电类产品制造基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信类产品、平板显示器类产品、集成电路制造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

3、汽车。充分把握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加速扩容以及世界汽车工业大重组、大联合的时机,推进南京汽车工业与国际、国内汽车集团的战略性全面合作,重点发展家用轿车、中重型卡车、各种专用车辆以及相关配套产品,建成产品多元、名牌产品优势明显、具有一定开发能力、总体实力位居全国前列的综合性整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的配套基地。重点建设跃进集团轿车扩产、春兰中重型载货车、长安轿车、长安微型车扩产等大项目。到2010年形成100万辆汽车(其中轿车70万辆)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以重大项目带动汽车产业布局逐步南移,形成江宁、溧水两大整车生产基地。

4、钢铁。发挥黄金水道的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加快钢铁产业的规模化、国际化、现代化调整步伐,把钢铁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系列,重点发展宽中厚板、热(冷)轧不锈钢板(卷)、耐腐涂层板材等精优冶金产品。重点建设南钢100万吨宽中厚板和150万吨热轧薄板、梅山公司扩产改造工程、华新100万吨不锈钢、联强60万吨不锈钢、泓远20万吨镀锌钢板等骨干项目,到2010年,形成钢2000万吨、特种钢200万吨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依托南钢、梅山、联强、华新丽华等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江北、梅山、溧水、龙潭四大钢铁产业基地。

5、电力。围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重点推进板桥、龙潭两大电源点建设,加快电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能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配套能力。重点建设苏源热电公司板桥电厂2×13.5万千瓦和2×30万千瓦燃煤机组,金陵电厂3×39万千瓦燃气机组、华能公司4×90万千瓦燃煤供热机组等电厂,预留栖霞七乡河附近80~120万千瓦燃气电厂;建设龙潭、江北、板桥3个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扩建一批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到2010年,新增装机容量8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
规划布局:以构建“一环、两厂、三带”为发展目标,实现电力供求基本平衡,高、中、低压电源设施江南、江北合理布局、地区电网受电和传输通道顺畅,达到输、变、配、用电比例协调。“一环”——2010年初步形成500千伏双环网覆盖全市;“两厂”——建成苏源热电有限公司板桥电厂和华能集团金陵电厂,并辅之以化工园、新港和江宁的区域性热电联供工程;“三带”——构筑六合(大厂)、龙潭和板桥三个沿江能源带。

二、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在加快发展五大产业的同时,在沿江地区重点推进现代物流、旅游、都市农业等产业的建设,带动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1、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我市沿江交通便捷、运输方式齐全的优势,以集装箱运输为发展方向,多式联运为主要方式,加快构筑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形成市域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国际物流为导向的综合物流体系。规划建设龙潭、禄口、江北化工、丁家庄、城南、浦口、桥林等枢纽型物流园区,建设农副产品、电子产品、木材、进口纸及纸浆、液体化工、汽车零部件、矿石、煤炭、百货、书刊等物流配送中心。近期重点建设龙潭、禄口和王家湾~丁家庄三大物流园区。发展第三方物流,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业品牌,将我市建成立足南京都市圈、面向国际的长江流域综合物流中心。

2、旅游业。整合沿江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江、岛风光兼备,历史、现代风貌齐全,地形地貌类型丰富的优势,促进水上旅游和陆上旅游、江滩旅游和山林旅游、观光旅游和休闲旅游有机结合,发展集观光、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业,建成自然风光、历史遗迹与现代城市特色有机融合的沿江风光旅游带。发掘滨江的自然和历史文化名胜,重点建设一矶(燕子矶)、两岛(江心洲、八卦洲)、三山(栖霞山、幕府山、狮子山);江北地区重点打造老山—珍珠泉风景区,争取创建一批4A级以上景区、景点,将沿江旅游做成我市旅游的重要品牌。

3、都市农业。走紧密依托并服务于城市的都市型农业发展道路,着力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林)业、加工农业和旅游农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滨江建设科技含量高、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现代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出口加工区,远岸建设优质高效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三、开发区建设

按照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开发集约、服务创新的要求,加大开发区建设开发力度,促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协调发展,使开发区成为沿江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

1、四大开发区发展

以四大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为主体,构筑一流的对外开放平台,努力把南京建成接受国际制造业转移的基地。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放大国家级高新区的政策覆盖面,以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化和城市化并举,建成集孵化、中试与产业为一体、以高科技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港口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优势,扩大外向型产业规模,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轻工机械、精细化工、新材料、物流储运等产业。实施“东进、南下”发展战略,逐步将龙潭、仙林纳入发展体系,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化学工业园。坚持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配送、环保安全、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开发方针,建成以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为特征、具有世界影响、全国一流的化工园区。重点发展乙烯、醋酸、氯碱三大产业链,加快发展精细化工、医药化工、高分子材料等下游延伸配套项目和深加工项目。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现有的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效应,重点布局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汽车产业等知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联动发展房地产、科教研发、教育等产业。实施“集群组团”模式的发展,构建禄口华商科技园、江宁科技园等板块,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170平方公里左右。

2、其他工业园区建设

省级工业开发区:浦口经济开发区与江北新市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融合发
展,成为以纺织服装、生物医药、食品工业为主的产业区。六合经济开发区以电子、服装等产业为基础,重点发展新型制造业,成为六合中心城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区。溧水、高淳经济开发区作为承受沿江开发带动作用的重要区域,溧水开发区以汽车、冶金、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高淳开发区以综合制造、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南部重要产业基地。

建设一批重点工业园区和民营科技园区,作为沿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企业集聚地,形成一系列功能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基地。重点建设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群工业园、湖熟工业园、禄口工业园、麒麟工业园等,引导电子、机械、轻纺、医药、食品及装备类和基础原材料类产业集聚,形成生产基地。

第三章 岸线开发与利用

一、岸线开发利用原则

树立岸线资源是沿江开发稀缺性战略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岸线资源在港口运输、产业发展、城市生活、过江交通、生态保护、旅游景观等方面的功能,遵循以下原则,实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

1、坚持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的原则。按照全局性、整体性、协调性的要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开发利用的管理,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2、坚持深水深用和浅水浅用的原则。深水岸线一般作为大型深水港进行规划建设,中深水岸线作为产业配套港区进行规划建设,浅水岸线一般用作生活或生态岸线使用。

3、坚持集约开发的原则。鼓励建设公用码头,从严控制货主码头建设;集约开发港口、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避免岸线利用设施沿江平行布局,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限制投资强度和产出率较低的生产企业贴岸布局,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4、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岸线开发利用必须以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环境保护、航道疏浚等为前提,兼顾近期开发与远期预留,确保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岸线开发布局

依据岸线自然条件、产业和城市发展要求,合理划分港口码头、生活旅游、生态保护等岸线区域,实现集中集约式利用。总体开发布局思路为:主城和江北新市区以内的岸线资源主要配置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城市化滨江风貌建设;其他区域主要配置化工、冶金、能源等重化工业、现代化大型港口和物流园区建设。

港口码头岸线。适宜建设港口码头的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七坝、浦口、大厂、西坝等岸段,南岸铜井、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龙潭等岸段。对现有的浦口、大厂、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等港区码头进行功能整合及布局优化,进一步挖掘港口潜力,提高岸线利用率及码头泊位通过能力。对尚余宜深水港岸线的开发利用,结合经济发展及运量需求,优先建设公用码头。开发部分条件优良,产业需求旺盛的岸段,重点开发龙潭、西坝、七坝、铜井、三江口等岸段,其中长江二桥以下主要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二桥以上主要建设5000吨级泊位。

过江通道岸线。过江通道岸线要求地质基础坚固,河势稳定,河道相对较窄。顺应跨江发展的需要,要留有足够适宜通道建设的位置。除已建和在建的3个桥位要留有足够的岸线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外,预留纬七路过江通道、石埠桥桥位、京沪高速铁路过江桥位、三江口桥位等岸段。根据发展需要,上述过江通道位置可进行适当调整。

取水口岸线。取水口布局在岸线比较稳定、上游没有污染、不产生严重淤积的畅流河段。对现有的江宁子汇洲、夹江、燕子矶、龙潭、桥林、浦口、八卦洲、黄天荡等取水口岸线加大整合力度,形成6个左右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在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设立必要的水源保护岸线。

生活岸线。北岸浦珠一线约14公里岸线为江北主要的生活岸线,作为江北新市区的滨江风貌带进行城市功能开发建设;江南河西新城一线约20公里岸线以及下关岸线为主要的生活岸线,以体现优良人居环境和现代化城市形象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

旅游岸线。以南岸燕子矶、幕府山滨江、城西夹江、江心洲及八卦洲等岸线为主,规划作为旅游岸线,把重要的自然景观和人文古迹所在地的岸段预留起来,保留岸线的自然风貌,开发旅游资源和改善环境,发展沿江的旅游产业。

生态岸线。生态保护岸线是生产性岸线之间的绿色隔断,具有维持岸线可持续利用的功能;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岸线、严重淤积或崩坍的岸线、对控制河势有重要意义的岸线,应作为或视同生态岸线严格保护。生态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浜江—陈圩、长江大桥—大厂卸甲甸、西坝头—赵庄沟岸段,南岸慈湖口—下三山、江心洲夹江段、三江口—大道河口岸段。在生态岸线区域建设环保防护林和生态湿地,与城市建设、旅游建设紧密结合,达到沿江岸线利用与保护的有机融合。

三、航运功能建设

积极开发与整合深水和中深水岸线资源,加快航运枢纽设施建设,配套陆、空交通网络和物流园区,把南京港建成现代化、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以政策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积极组建南京港口集团,实施大范围的港口航运资源整合,重点建设四个航运中心,巩固南京港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副中心的地位。到2010年,货物吞吐量争取突破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标箱左右。
集装箱航运中心。调整南京港布局,将龙潭港区建设成为以集装箱业务为主,以增值业务为辅,多式联运发达,规划预留总吞吐能力300万标箱的专业港区。以龙潭港为核心,加强与镇江、扬州、芜湖等周边集装箱码头的协作,将南京发展成为长江流域集装箱航运中心。

液体化工航运中心。西坝规划建设液体化工专用泊位和工业泊位,与扬子港区一并成为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配套的专业化公用港区;整合江南江北液体化工码头,为南京及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石化产业发展服务,形成液体化工航运中心。

煤炭航运中心。以华东、华南地区加快能源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港口兼备的货运优势,以南京港务局三公司煤炭专用港区和华能、南热等煤炭专用码头为依托,联合芜湖裕溪口等周边港区共同建设长江流域的煤炭航运中心。

冶金建材航运中心。以新生圩港区、梅山冶金码头、南钢码头、上元门、浦口地区码头为依托,联合镇江、泰州共同组建冶金建材航运中心。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以综合交通建设为重点,完善沿江基础设施体系,塑造我市在全省沿江基础设施网的核心地位,增强我市对上海经济辐射的承接能力、对南京都市圈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要求,以沿江交通和过江通道建设为重点,加快
交通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构筑“东西便捷、南北沟通、内外衔接、江城一体”的交通网络,增强城市对区域性要素的吸纳和辐射能力。

公路。建设遍布城乡便捷、快速的交通网络,主城逐步形成“经六纬九”的道路骨架以及“井字加外环”的快速道路系统,市域内形成“两环十二射”高速公路框架,实现市域内半小时上高速,都市圈内一小时抵达,各省辖市一天往返。重点建设沪宁高速扩容改造、312国道拓宽改造、宁淮高速、宁蚌高速、宁杭高速、联三高速、浦仪高速、绕越高速公路、绕城公路高速化改造等一批重点项目。

铁路。配合国家、省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南京段,建成宁启、宁杭铁路南京段、宁西铁路南京至合肥段、宁芜线改造及南京铁路客站、南京铁路南站等,适时规划建设沪汉蓉铁路、宁沪杭城际客运专线等,进一步强化我市铁路交通枢纽的地位。

过江通道建设。建成长江三桥,建设京沪高速铁路过江通道,实施地铁捆绑过江;开工建设纬七路过江通道、长江石埠桥大桥;缓解跨江发展的交通瓶颈制约。

沿江交通体系建设。在沿江地区开辟快速路,形成与长江平行的江南、江北沿江大道。江南沿江快速路:疏港公路及东延—栖霞大道—主城滨江快速路—宁芜公路,江北沿江快速路:浦口滨江大道—浦仪高速公路—江北沿江公路。加快形成沿江快速干道和辐射集散道路体系,为充分发挥沿江生产力布局主轴作用提供交通保障。

港口建设与航道整治。整合港区功能,集约开发利用宜港岸线,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深水泊位建设,不断扩大港口的通过能力。建成南京港龙潭港区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二期工程,新建西坝化工港区、三江口公用码头、江宁滨江港区、龙翔液体化工码头、七坝港区等,到2010年万吨级泊位由目前的34个增加到50个以上。配合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境内主航道深度争取达到12米以上,保证5万吨轮的全天候通航条件。

航空建设。巩固禄口机场区域性干线机场地位,加快开辟国际航线,努力扩大业务范围和运输总量。在已开通南京—汉城国际客、货运航线,南京—曼谷—阿姆斯特丹、新加坡—南京—芝加哥(洛杉矶)国际货运航线,南京—香港、澳门地区客运航线等国际、地区航线的基础上,尽快开通南京—澳门—台北货运航线、南京—东京、大阪等地的客运航线,争取开通南京—曼谷、南京—吉隆坡等地的客运航线。充分考虑企业需求,争取开通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发挥国际航线资源的作用。在周边城市增设业务点,实现在当地提供空运服务,扩大机场辐射半径,增加客源、货源。

二、其它设施建设

管道。在鲁宁输油管线的基础上,建成宁波—上海—南京的海上石油运输管线,增强石油化工产业发展所需原料的供应能力。进一步完善“西气东输”管网工程配套项目,建成“西气东输”跨江管网,逐步提高生活和生产用气中天然气的比重。

供水。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一批水厂,为产业发展和城市扩张提供用水保障。完成北河口水厂、大厂水厂扩建,适时扩建城北水厂、珠江镇水厂、扬子水厂,新建龙潭水厂、黄天荡水厂、铜井水厂,以满足城市用水需求,并确保沿江产业园区用水。

信息化。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网,实现信息枢纽多极分布、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服务方便快捷、信息传递四通八达,将我市建成为国内一流的信息化城市。重点建设电信宽带城域接入网、联通第二代等数字化城市工程,建成移动仙林通信枢纽、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建成奥体、仙林中心通信局,在河西、仙林、浦口、六合、江宁等地区新建或改造升级通信端局以及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发展集广播电视、数据、图像通信于一体的多媒体交互式综合服务业务。

水利。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长江及其支流堤防,加快涵闸、水库除险、泵站改造,提高沿江抗御洪、涝、旱灾的综合能力。进一步夯实基础,使长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南京城市防洪标准达到百年一遇,形成全市沿江沿河防洪圈,改善城市排水功能,基本建成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章 城镇建设与发展

加快推进沿江地区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完善“主城~新市区~新城”的沿江城镇体系,打造沿江城市功能带,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流域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人居环境优良、服务功能显著、具有滨江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一、增强主城综合服务功能

主城着力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辐射和集聚的能力和范围。大力发展信息科技、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第三产业,加快主城工业和人口向外疏散,除保留部分都市型工业和高科技工业外,其他工业逐步疏散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到2010年主城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巩固主城作为南京都市圈乃至更大范围内区域中心的地位。

切实保护和改造好老城,实行建新城,保老城,先综合整治,后改造开发的老城保护与改造思路。以“显山、露水、见城、滨江”为目标,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形象。加快下关滨江地区改造步伐,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地块功能置换为主要方式,将下关建成既具有现代风貌特点,又富含老城底蕴,山水城交融一体的滨江特色城区。

河西新城区建设。北部区整合已建地区,完善配套设施;中部区结合体育中心、新城区中心的建设,形成现代化新城的代表区;南部区建设高档住宅区,逐步建成一个以商务、商贸、文体三大功能为主的城市副中心、居住与就业兼顾的中高档居住区和以滨江风貌为特点的城市西部休闲游览地。在2005年十运会召开时,建成奥体中心周边5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完成中部区20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向全国人民展示现代化新南京新面貌的标志区。到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5万人左右。

二、加快新市区建设

集中力量建设东山、仙林、江北三个新市区,加快接受主城人口和产业转移,和主城共同承担区域辐射功能,形成以主城为核心,三个新市区分散分布的组团式城市发展格局。

1、东山新市区。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科学园(大学城)的拓展和老城区改造为重点,建成高科技花园新区、知识创新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生态环境调节圈,成为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城市功能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城市新区。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

2、仙林新市区。依托仙林大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着力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景观、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学校园建设,形成以高等教育、高校产业为特色,居住环境优良和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市区。以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绿色生态走廊为十字形空间分隔带,形成“四个片区,两条走廊”的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24万人左右。

3、江北新市区。抓住江北区划调整及南京化工园、沿江工业区、过江通道建设等契机,加快江北新市区的建设和城市功能培育,逐步缩小与江南的差距。重点加快浦口行政中心、江北大学城、滨江观光生活带的建设与发展,使江北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观光休闲功能突出的现代化滨江新区,成为南京向苏北、安徽辐射的重要窗口和基地。

浦口区加快推进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桥林地区整体开发,成为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江北地区的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结合地形特点与现有城镇分布格局,加快构筑带状组团式空间发展框架。空间上形成以老山为城市背景,以山水之间的新市区为主体,以滨江景观为特色的“山—城—江”带形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2010年,浦口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三、加快新城建设

建设雄州、大厂、新尧、板桥、龙潭、桥林、玉带七个沿江新城,成为产业和人口集聚的重要战略地点。

六合新城建设。建成以化学工业为主导,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和现代化的滨江新城。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合理布局城市生活空间,形成雄州、大厂、长芦和玉带四大组团,加强功能片区的交通联系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间隔分布的分散组团式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六合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雄州:六合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地区服务中心职能的综合性城镇,2010年规划人口22万左右;大厂:以重化工业为主体的工业城镇,加快化工延伸产业的发展,提高为大企业服务的水平,2010年规划人口18万左右;玉带:新城发展备用空间和南京化学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启动港口和精细化工产业的建设,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其他沿江新城建设。新尧:港口工业城镇,完善尧化门地区生活居住服务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板桥:综合性工业城镇,以雨花经济开发区建设为契机,提高接受主城二产扩散的能力,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龙潭:港口工业城镇,依托龙潭港、物流园、不锈钢城等的建设,增强配套服务和居住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桥林:新城发展备用空间,抓住长江三桥建设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加工工业和物流产业,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在沿江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一、水环境治理

加强对长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整体保护,工业污水全部实现高标准达标排放,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对长江的水体污染,确保长江水质常年达到国家二类以上标准,秦淮河等城市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进污水集中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处理等级。重点建成4个二级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江心洲污水处理厂规模扩至64万吨/日,方家营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杨庄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仙林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一期5万吨/日),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34万吨/日以上。到2010年,全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加大沿江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力度,调整和合并工业污水排放口,严格控制新增排污口,从严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长江饮用水源地,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二、工业污染防治

重视污染防治,优化产业布局。通过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容量、建设规模、污染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价,科学界定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污染型重化工企业根据污染类型相对集中,减少污染源,方便污染物集中处理。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安排在城市和水源地的下游,空气污染严重的工业尽量安排在城市的下风向。

遵循循环经济模式,鼓励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污染总量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力度,以高新技术改造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认证。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抓住国家“西气东输”的机遇,调整能源结构,在生产、生活、交通等领域全面推广清洁能源,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国家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80%以上。加强环境监控,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层面共同参与和推进的环境监管体系,提高环境预警预报能力。

三、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长江沿岸的湿地、植被、生态景观及稀有物种的保护力度,创造适宜人和动植物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

建设“绿色沿江”,实施5大工程:(1)沿江防护林工程。在长江两岸宜林江滩、洲地,营造50~200米宽的防护林带,总面积10万亩。(2)建设3个沿江生态标志性工程。上游以新生洲、新济洲防护林工程为基础,建设规模2~3万亩的湿地保护区;中游在长江三桥连接线板桥地区规划建设1万亩以上的人居森林;下游在龙潭港以东营造1~2万亩的大规模林带。(3)沿江生态旅游工程。建设江心洲和八卦洲生态公园。(4)主城滨江大道及沿江景观工程。结合河西开发,从二桥至三桥,建设宽50~100米的滨江景观带;做好沿江狮子山、幕府山、乌龙山、老山等自然山体的保护、抚育工作,形成丰富独特的沿江自然景观。(5)城市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建设江北生态防护林带、沿江化工区防污隔离林带等城市防护体系。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沿江开发投入大,标准高,必须创新开发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组织保障

强化沿江开发的组织和协调, 市委、市政府成立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协调和解决沿江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考虑沿江经济带的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把沿江开发摆上突出位置,增强全局观念、系统观念,形成沿江开发的合力。建立沿江开发目标责任制,将沿江开发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建立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以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规划保障

沿江开发是事关南京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必须坚持规划先行,避免无序开发。在全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岸线利用、港口经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沿江开发的重点内容,按照“落实、细化、实施”的原则,编制沿江开发详细规划。沿江各区和开发区组织编制各辖区的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五大产业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引导五大产业加快集聚。各规划要努力做到上下衔接、左右衔接、总体专项衔接。

三、政策保障

对沿江开发实施适度倾斜的优惠政策,围绕推动五大产业集聚和提升、进一步做大做强各类开发园区、加快沿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江北地区开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三大物流园区等发展导向,在税收和财政补助、费用减免、项目布局、分配机制和奖励等方面为沿江开发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对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一律要落实到位;对重大项目可制定“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四、投融资保障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本效率。加强银企合作,扩大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手段,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综合、城建、交通和土地储备中心“四大平台”的运作力度,积极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综合运用财政性补贴、政策性补偿、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手段,鼓励外资、民资和社会投资参与沿江开发和城市建设。

五、体制环境保障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全面创新,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管理体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育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类主体平等使用要素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坚决革除影响加快沿江开发的体制弊端和政策障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沿江开发开放新格局。

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加速与世界经济接轨,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竞争力,率先跨入全面小康社会并在此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加大沿江开发的宣传力度,营造沿江开发开放的浓烈舆论氛围。《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是统筹全市沿江开发的行动指南,要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沿江各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也要制定全市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依据,以便于保证规划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全市沿江开发的大局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和分片开发相协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一体化推进,真正做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能量集合,体现全市沿江开发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