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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眼中的政府采购/崔丽

时间:2024-06-16 04:4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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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眼中的政府采购
2006年02月20日

作者:崔丽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2006年02月20日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是一位律师,却热衷于接二连三地出书;他是一位律师,却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理论研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沉寂了四年的心血成果就是这本《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兹此四年,谷辽海几近自我封闭,一头扎进政府采购领域进行研究。《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

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在书中提出了大胆设计: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黑箱操作问题。

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国内对这一制度的了解者寥寥,谷辽海愿作为先行者在这一领域开拓。他在一些报刊开办专栏,去各地讲学,不遗余力地宣讲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把自己的所为形容成“空谷有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谷辽海著

群众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单位)专项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
二、建设资金使用应遵照统一规划、资源共建、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
三、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管理和安排。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网络中心
1.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单位)编制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提出实施意见和经费初步安排建议;
4.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审核经费预算,提出安排建议,会商市政府网络中心后,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
3.组织项目招标采购;
4.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
5.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表。
(三)其他部门(单位)
1.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2.按照协调小组审定方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3.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的验收和监督。
五、建设资金申请与审批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政府网络中心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协调小组审定。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意见,将所需建设资金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向市政府申报。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在上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前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并附《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
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协调小组审定。每年10月份前,各部门(单位)将协调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协调小组审定的部门(单位)实施方案所需的建设资金直接列入部门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六、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两种方式拨付。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各部门(单位)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详细实施方案,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建设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相关调整和撤销手续。
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建设项目跟踪管理
1.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建设质量,各部门(单位)与中标企业均要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提供产品质量、货款支付方式等。
2.各部门(单位)项目完成后,应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验收报告书》,由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八、部门(单位)专业业务系统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部门设法自筹解决。确需市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各部门(单位)先编制专业业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财力情况提出资金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建设资金统一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改革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逐步做到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或者由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和扶持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
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及国外友好人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评价、鉴定工作,并指导就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等技工学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按需施教,灵活多样,产教结合,注重实效。
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制度。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为主,学制为二至四年;经省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学制可为一至二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高级中学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等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 开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三)有与教学、实验、实习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场所和图书资料;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场地;
(五)有经费来源。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开办、撤销及专业设置和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技工学校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职业高级中学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每生平均的公用经费应逐年增长,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补助专款,用于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以及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校可以按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各级财政不得因此减少财政拨款。办学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其数量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办学单位商定。
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中等职业学校创造利用国家和国际信贷的条件。

各级财政、金融、信贷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的方针、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信贷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生产实习基地,兴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在税收上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由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前款规定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享有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基地,确保师资来源。
分配给中等职业学校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其他高等院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可从科研、企事业单位和联合办学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教师。
第十八条 省、地(市)有关部门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培训。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职务评审、考核、评聘制度,具备条件的,可成立相应的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机构,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发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评价或鉴定的专业(工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学校组织或直接向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申请进行评价或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各行业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招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或其他从业人员时,应当首先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聘)用。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自主择业,自谋职业。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国家任务招收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应当服从国家分配;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对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承包土地、获得生产资料、领取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部分优秀毕业生可由学校推荐、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考试合格后选送到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中等职业学校;
(三)在教育管理和教学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办学的,责令其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滥发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超额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或职业资格评价、鉴定费用的,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回超额收费部份,情节严重的,处以超收费金额的10%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学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侵占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以及干扰破坏学校教学秩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