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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叶文炳

时间:2024-07-11 04:3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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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

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各类各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成果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局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三)受理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备案;

(四)建立规划、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建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规范、规程;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局建立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下列规划、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各类各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成果,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琅琊区、南谯区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与紧急项目;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规划、勘察、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参加投标。未被邀请的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参加投标,并与被邀请单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自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市招标局批准后可以自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规划、勘察、设计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

(一)向市招标局提交拟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和相关材料,市招标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告知相关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在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下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定标结果,开、评、定标过程依法接受市交易中心见证和市招标局的监管;

(九)根据定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将合同副本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和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范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且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

大型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项目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制定和发出前应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咨询、投标报名和递交相关资料,不得以特定潜在投标人为条件制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提高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格等级为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划、勘察、设计专业阶段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标准或向投标人提供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招标局备案。市招标局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人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进行规划、勘察、设计的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规划、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交市交易中心托管。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单独投标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格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格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格证书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代为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九人。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三条 评标时,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需要在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十一)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备选中标人,并在市招标局网站和市交易中心公示备选中标人名单,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签订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价记录;

(五)投标报价;

(六)评标方法;

(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建议;

(八)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报名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认为投标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依法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取消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又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规划、设计方案的著作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使用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侵权诉讼和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的,应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后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市招标局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制定相关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当事人,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市招标局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估制度,根据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投诉或者招标投标活动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市招标局可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并可限制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在本市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市招标局、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目前,救灾改革正在向着开放、国际合作、争取外援方面深入发展,去年福建“5.20”水灾、浙江“7.30”水灾、7号台风和云南地震,由于信息传递迅速、灾情掌握及时,我部及时、主动地向国际社会作了通报,争取到一些国际组织
和友好国家的援助。并与他们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救灾开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政部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灾情是接受外援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各地灾情信息反映太慢,往往都是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先看到消息,过几天,民政部才收到各地的报告,而新闻媒介的报道又不
能成为国际援助的依据,国际社会只能根据我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最近四川省发生地震、风雹灾害,我部发出了灾情通报,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一些驻华机构和一些国家驻华使馆纷纷向我部询问灾情,四月二十八日,联合国一驻华机构负责人主动来部询问四川
地震和风雹的损失情况,并表示提供一万吨小麦的援助,他讲,如灾情很重,还可以增加援助,但我们只掌握二十三日以前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提供灾情损失,因此,也无法进一步争取援助,四月二十九日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了贵州、四川遭受风雹的消息,而民政部没有收到两省的
灾情报告,在当日中午的一个招待会上,一些国际机构和友好国家的使节纷纷向我部领导询问灾情的细节,而部领导也只是从广播中得知这一新的消息。
上述情况说明,我们的灾情信息工作很不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亟需改进,这种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救灾、影响外援,而且也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灾情信息工作,救灾如救火,刻不容缓,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国际救灾紧急援助项目时间性很强,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不能及时反映,就会失去受援良机,因此,各地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专题研究,近日内提
出切实有效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凡发生特大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向民政部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特别是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情况,一定要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出后,积极开展工作。
三、遭受特大灾害的地(市)、县,在向省里报告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四、报灾的主要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倒塌和损坏房屋、农作物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总之,对灾情信息工作,一要重视,二要迅速,三要准确。本通知所提问题,关系到我国救灾工作全局,请各地认真研究执行,并将贯彻意见报部。



198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