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8〕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已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以及《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交通建设、环境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制作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专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接收、进馆之前质量的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范围是: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的主干道、大型立交桥、高架桥、大型排灌站、垃圾处理场、开发区和重点区域的市政配套设施。
(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外环线、城市主要出口道路、大型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大型长途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
(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及设施、广场及重要的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电厂、堤防、风景名胜、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四)建筑工程。超高层大楼、3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
(五)重点村镇改造、移民新村建设。
(六)列入全市城市重大工程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收集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收集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规划、选址、立项、设计、认证、审核等项目决策活动;
2.工程项目建设中,上级领导、专家、学者现场视察、检查、研究工作等重要活动;
3.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要环节,包括开工前的现场原貌、开工仪式、地质勘察、基础施工、主体施工、隐蔽工程、竣工仪式、竣工后的工程全貌等;
4.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应用情况;
5.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二)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技术要求:
1.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的重点工程声像档案必须是原版,应当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由摄录人员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包括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内容、人物、背景、摄录者;
2.声像档案的拍摄收集应当包括建筑物的全景、中景、近景、正面、侧面、背面。大型工程应当有重要部位的结构细部照片,底片、样片、场记及文字说明必须完整、配套;
3.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录像资料需编辑制作成专题片;
4.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移交和报送要求录像带达到专业档次(具体参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照片达到800万像素以上。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时,办理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建立声像档案的具体要求。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整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未按规定制作声像档案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声像档案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收进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声像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和设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及时开展跟踪收集、拍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己制作或者整理声像档案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制作或者整理,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与有关管理和相关专业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安排好录像、照片档案资料的拍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建造、购置、租赁和管理本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档案作为各级建设银行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各级行基本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原则,应由各级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并参加本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项目立项、审批及可行性研究文件;
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
三、工程管理文件;
四、施工文件;
五、竣工文件;
六、设备管理文件;
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文件;
八、房屋购置、租赁文件;
九、房屋管理、使用方面的文件;
十、项目技术改造文件。
第六条 基本建设档案平时收集和管理工作由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从项目申请立项起,即应开始进行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档案立卷整理要求
一、在基本建设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应归档的各类档案材料要进行科学的整理立卷;凡归档的基本建设档案材料都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二、每个项目可根据档案材料的数量及保存价值,组成一个或多个案卷。不同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档案材料应分别立卷。
三、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排列,图纸要折叠整齐。基本建设档案材料应以件为单位编写件号(每件再编制相应页号),并逐件装订整齐,然后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分置案卷首尾,文字和图表有散失或不明情况应在备考表中说明。
四、每个项目内按照先永久后长期,先重要后一般的顺序排列完毕后,由立卷单位逐卷编制案卷目录。
五、基本建设档案装具可采用盒式,也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本着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自定装具。装具上一般应注明项目名称、案卷标题、竣工日期、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项目。
第八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档案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对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保管。
第九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归档
一、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将工程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等档案材料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立卷整理要求立好案卷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于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段移交归档的办法。
三、房屋购置、租赁及使用管理方面的文件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分段移交或比照文书档案管理方式进行归档。
第十条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一、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库房和设备,加强提供利用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本建设档案应采用年度——项目分类法,即首先把每个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竣工年度分开,年度内再按项目竣工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内按照先永久后长期的顺序编制混年度案卷顺序号。
三、基本建设档案要专架或专柜保管。
四、根据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档案,可由本行档案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和销毁。
第十一条 项目技术改造文件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4月4日